电子商务处副处长述职述廉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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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传销。传销作为“经济邪教”其危害是可想而知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传销力度的加大,工商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行为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手段更先进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却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传销又重新抬头。2007年4月6日中国工商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美欧国际网站涉嫌网上传销——网上传销闹“非典” “原子裂变”毒蔓延》的文章,从中就可见网络传销的危害更胜过传统传销行为。今年 6月,我处在巡查中发现名为“天地人网络营销”的网站从事违法网络经营活动。我们认定是传销网站,该网站IP地址为属四川地区,网站上无企业名称,主页宣称“它能让平凡的你在一年之内轻轻松松成为派头十足的百万富翁”。从其系统介绍看,其系统运作是通过介绍人员加入该系统,从每一级下线代理获取每人10元的提成而获取利益,共四级下线代理。宣称:“你的任务只要完成找10个朋友加入,好了,你每个月的月薪是10万元,就这么简单。”从其介绍和运作方式来看,为涉嫌从事非法的传销行为。由于网站所属地为四川,超出我省管辖范围我们现将巡查资料和部分网站内容打印件移送给国家工商总局打传办和四川省工商局处理。
(三)、虚假宣传及广告违法。网络作为方便、快捷,立体、整合大量综合资讯、超越时间空间限制、为企业及广大网民提供的一个宽广信息平台,互联网广告作为新兴事物,在我国《广告法》上没有界定互联网广告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作为网络时代的商业商务模式,是网络化社会的必然产物,是信息时代的商务模式,必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无论是传统的商业还是电子商务,必然存在竞争,竞争中必然有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较直观的主要表现为欺骗性的交易行为,如:(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还有网上存在大量冒用工商标志的行为,2003年开始我处对经营性网站经行备案登记发放红盾标记。2006年后已有北京等几个省市也开始对备案网站发放红盾工商标识,很多网站见到其他网站有工商标识,而自身又没有办理标识的资格,因此直接冒用的他人的工商标识,以提高自己网站的可信度,我处也发现已有很多的网站有这样行为。我们分别给予了要求整改和查处。
(五)、侵害消费者权益。排除有意欺诈行为,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由于网上销售方通常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真实资料,往往给商家一些侥幸心理,能躲就躲,不愿意处理或不及时处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而提出的正当要求,消费者同样由于不了解商家的真实资料,即使投诉也不知道当事人是谁,造成网上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还有现在很多厂家利用网站宣传自己产品,特别是一些大型家电业,除了宣传自己的产品还利用网站买产品,利用竞价的办法,一般采用技术手段,是设置一个价格低限程序,消费者永远不可能向网站宣传的那样买到便宜东西,一旦消费者竟的价远远低于产品价格,厂家通常也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易,推说该款已经缺货、停产、或是你所在的省区没有卖,然后给你介绍其他的。如我处2007年接到的网上投诉,我省消费者在谋知名家电企业网上竞价购买了一台电器,后却被企业告知已不再销售,但在贵阳专卖店确有同样型号的电器出售。
商品质量问题。网上商品大量存在着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以及盗版走私的产品。盗版软件、走私手机、“三无”成人性用品等等网上早已泛滥.即使正规厂家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货常常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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