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阶段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的根本大法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公民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首先提倡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国家税收取自人民,用之人民。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作为税收“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才能最大限度的依法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从而才能使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五)现阶段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税收法制文化、廉政文化以及税务系统的税收文化环境是中国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振兴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各项文化需求。目前人民群众对了解熟悉税收法律的需求很迫切。普法不仅仅是宣传教育,更注重的是一种繁荣税收文化现象。所以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才能带动税收文化走向繁荣,才能形成人人热爱学习税法、遵守税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而才能最大限度的符合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二、税收“六.五”普法的实践规划。
(一)普法的主体。
目前国家普法的主体是各级法制机构。这是不全面的,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法的主体首先应该涵盖社会的各个经济实体。比如企业、国家机关、个体户等等。在将来的六.五普法的实践中建议普法主体逐渐由行政机关向涉税各经济实体转变,税收普法的形式逐渐由法制机构片面宣传、企业被动接受的形式向法制机构组织领导普法活动并提供普法经费、各涉税实体普遍参加的形式转变。
(二)普法的领导机构。
现阶段普法的领导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各单位的内设法制结构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辅助指导本单位的普法活动。税务系统的法制机构大多属于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完成本单位的普法任务。
(三)法制机构的准确定位。
中国的法制机构古而有之。如中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就是极其推崇法家学说的,法制机构在秦朝曾上升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秦朝曾设置廷尉一职作为全国最高法制机构,由始皇帝最亲信的大将蒙恬担任,地位仅次于丞相,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是由于秦朝在历史上过度夸大法律的社会作用才导致的社会结果。也为秦朝后来的灭亡埋下了祸根。以后历朝历代对法制机构的定位稍有消弱,如设置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中丞等担任法制机构的领导人,都是些省部级高官,辅助丞相管理法制工作。不仅如此,法制机构就是在现代的世界各国也备受重视,比如民主法制较健全的美国有法律顾问办公室,由全国优秀法律专家组成,直接对总统负责,有时候可以直接参与决策。在英国曾设置上议院法律事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法制机构。俄罗斯联邦的最高法制机构是大检察院。日本设置法务大臣作为最高法制机构领导人。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法制机构都很重视。而现在中国的税务系统,法制机构的地位并不高。省以下的税务法制机构普遍都是税务局内设的法制机构,级别较低,最高为正处级,如省局的法规处;地市级的税务法制机构属于正科级,如市局的法规科;但是基层的县区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些县区局根本就没有法制机构,而是由征管科、税政科等科室兼负法制机构的部分职能。对于某些设置法制机构的县区局,法制机构的级别又比较低,往往是一个不在级别的股级科室,而县区局稽查局和征管局的级别最低都是副科级,要想充分发挥机关法制机构对分局各单位的法制监督职能,充分实现依法治税的效能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级别低的科室监督比自己级别高的单位谈何容易,现实中有时候阻力很大,致使很多内设的法制机构形同虚设。在此首先建议国务院成立法制局,级别最低为正部级,作为全国最高的法制机构。其次相应的提高各单位内设法制机构的地位,使其切实能够担负应有的法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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