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委办〔2006〕××号)文件精神,为稳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延包、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稳定自留山使用权长期不变,延长责任山承包期50年,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二、工作原则
在开展山林延包工作中,要按照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二)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承包期再延长50年。对未满法定承包期的责任山,承包期一律延长至2055年12月31日。不得将原来的承包山打乱重分,更不得随意打破村民小组山林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山林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仍维持原发包主体不变,对因下山迁移等原主体发生变化的,要重新予以确认。
(三)明确集体统管山的经营主体。规范集体统管山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式,防止掠夺式开发等短期行为。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如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对列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山林,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但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职责和义务,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山林承包权长期稳定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集体统管山的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有偿、公开进行。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协商、拍卖等形式参与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林权流转过程中,不允许借流转为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施掠夺经营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2006年5月底前全县启动山林延包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山林延包工作,11月份县组织检查验收,12月迎接省抽查验收和考核。
(一)建立组织(5月底前)。
稳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做好山林延包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农村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山林延包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山林延包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协调指导本地区的山林延包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使山林延包工作做得更扎实、更细致、更完善。
(二)动员培训(5月下旬至6月上旬) 。
召开县、乡镇(街道)、村山林延包工作会议,层层发动,宣讲政策,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确保山林延包工作顺利开展。在山林延包工作开展之前,全面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把握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和效率。县山林延包办公室将负责乡镇、街道有关人员的培训,各乡镇、街道负责培训村级骨干力量,掌握有关政策、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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