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能交叉不利于执法。按现行体制,无线电管理部门与工商、公安、质检、环保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实践中常常出现管辖上的争与推,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部门之间不相互沟通,只图自身利益,不注重违法行为的追根溯源,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
二、解决的措施
(一)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无线电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提高质监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
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首先要通过培训、考试、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熟练掌握无线电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熟悉法学基本理论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能正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能力。无线电管理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的区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执法人员除了应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外,还应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无线电设备的检测、频率使用范围等专业知识。其次是要严把进人关,吸纳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有铁的纪律、特别能吃苦、有无私奉献精神、真正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去,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积极营造法律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以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办案实效,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打造一支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严格执法程序
要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执法理念,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在程序上的主要依据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等,规范了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在管辖、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以及告知、听证、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的规定,该告知的告知,该回避的回避,决不能图省事而故意规避或无视程序的规定。
(三)标本兼治,杜绝重罚轻纠
坚持标本兼治,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申戒罚、权能罚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裁量,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裁量规则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合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程序和裁量规则,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定的时间内的统一,只有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
(五)积极沟通,优化执法环境
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观念,打破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方政府的支持是无线电管理部门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同时,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因此,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开展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多向当地政府汇报,多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获得支持和配合。还要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寻求社会理解,要重点解决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的不足、解决案件的有效执行,为执法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扰并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无线电管理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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