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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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包括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是否负案在逃等,这是影响量刑的重要环节。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完成。而对是否有前科劣迹情况的审查,则应当通过对已经收集的判决书、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时要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加盖公章,如果是复印件则要审查是否加盖有关单位的档案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刑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被减刑、假释、提前释放或提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则要审查有无提前恢复人身自由的证明文件入卷,这涉及到是否认定为累犯以及有无从重处理情节等问题。
(四)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也是需要审查核实的一个方面,包括是否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为聋哑人或者盲人等。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则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怀孕,是否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这些情况涉及到对其如何采取强制措施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有无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代理人等),才统一由审判组织合并审理。
法制承办人在审查侦查终结案件时,应当审查被害人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有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标明。在审查时要注意,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六)审查立卷规格问题
审查立卷规格就是审查侦查卷的装订是否符合规格,包括审查卷宗装订是否整齐并符合分卷要求,卷内材料装订顺序是否正确,卷首、卷内文件目录是否填写齐全,卷内文件目录与卷内文件的内容和页数是否吻合,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卷宗正文是否编号,等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侦查卷宗的装订顺序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工作惯例,可以把卷宗材料分为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部分,并通过“卷内文件目录”将几部分按顺序连接起来,形成一本或者一套刑事侦查卷宗。对于一人单独作案、卷宗材料不多的,可以形成一本卷;对于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可以共用一套证据卷,而将每个人的法律手续、口供材料、其他材料单独成卷;对于一人或者多人涉嫌犯罪案件较多,证据材料难以合订一本卷时,可以根据案件之间的联系分成几本卷,便于对照审查。(详见本书第十一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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