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情况看,新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下这种“分层运营”的结构也正在显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及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结构的职责规定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一方面界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与企业的关系是资产经营与管理的关系,不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该机构只能依据法律履行其出资人职责,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的,不能与其他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一样具有制定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权力,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国有制企业和非国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平等机会和地位的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改革进展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一般企业的出资与受资关系已经得到确定。虽然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存在形式已呈多样化,既有国有独资企业,也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国家控股、参股企业。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新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无论哪类型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企业的关系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经营连接起来的。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虽然没有具体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定要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具体从事国有资产的经营,但在第二十七条指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这为新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发展和“分层运营’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分类监管”:新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基本前提
所谓“分类监管”就是针对国有资产的类型和目标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的法律和管理制度。从“分类监管”体系具体设计要求而言,应该在对国有资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分类基础上,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分为服务于社会目标和经济效率目标两类企业,全国人大应该针对这两类国有企业分别立法,国务院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也应该分设两个部门、在组织机构上分别管理。.
1.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国家安全领域、公共产品领域、自然垄断领域和国民经济支柱、主导产业领域,其社会目标居于优先地位,盈利目标处于次要地位。根据其各自特点单独立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设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具体运营可能更多的是采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具体专门部门)——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两层运营体系。
2.服务于经济效率目标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竞争性领域,如一般工商业领域,其盈利目标和资产安全居首要地位,主要以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形式存在,应按照现代公司制企业要求去运作。我国现有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改为这类公司制企业。全国人大可以针对这些企业统一立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专门部门(如竞争领域部)行使所有者职权,这类企业的多数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公司——具体国有企业”三层运营体系进行管理。应该说明的是,这两类企业的分类应该是动态的,服务社会目标的企业会由于环境变化而逐渐转为竞争领域中,成为服务经济效率目标。而且,未来国家不应该在竞争领域中设立新的国有企业,只能根据社会需要建立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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