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处理工作非常重视,列入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的每年都有2至3件。市委对代表议案的办理落实工作也十分重视,专门听取人大常委会专题工作报告,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为代表议案的办理落实工作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我市代表议案办理落实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是,同其他兄弟城市相比,在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程序的完善、方式方法的创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现结合本次考察学习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明确代表议案含义,克服一些模糊认识。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法定的代表人数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方式之一。《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从这一规定可知,人大代表议案必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二是所提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四是所提议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但目前,对代表议案的内容有两种模糊认识,值得我们注意:一种认为,确定代表议案仅限于立法案,这显然与法律原意不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这几项权力就构成了代表议案的实质内容,一般包括立法案、选举案、罢免案、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案、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案等6类。另一种是,代表议案一旦涉及经济发展重大事项和政府职能,就认为超出了人大职权范围。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对本地方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人大作出决定,政府贯彻执行,这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关系的充分体现。
二、加强会前调研指导,做好议案提出工作。代表提出的议案原件是否能列为代表议案处理,关键看代表议案的内容和质量。从实践看,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议案原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事件重要,但由于内容不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或者其他方面原因,被列为代表议案处理的仅为少数。部分代表提交的议案原件甚至不符合代表议案的格式、一事一案等基本要求。因此,会前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和指导,力争在会前写好议案,有利于提高议案质量,也为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工作赢得充足的时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人大代表做好议案提出工作:一是要注重学习。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基础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二是要精心选题。提出议案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要把事关人民群众长远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事项作为议案提出,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议案提出。三是要加强调研。人代会前,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研,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反复论证,在此基础上,引导人大代表撰写代表议案,在会前拟定代表议案。四是改进联名方式。提出代表议案最好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市直各代表小组为单位联名提出。
三、实行大会表决制度,增强代表议案权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列为代表议案处理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主席团决定列入人民代表大会议程,提交全体代表审议,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二是主席团决定委托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办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论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目前,我市人大采取的是第二种处理方式。在考察学习中,大多数地方人大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方式。建议在以后工作中,我市人大应尽可能采取第一种方式。这是因为,把人大代表议案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审议表决,其实质是把部分人大代表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人大代表议案,一经列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就不仅仅是提议案人的事,而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议程,议案交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成为人大集体作出的决定,体现为国家意志,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必须认真办理落实。此外,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要重视与提议案的代表沟通与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加强与有关机关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的合理意见,为办理落实议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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