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级领导包保责任。根据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按照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确定一名市级领导包案,负责调度所包保案件处理情况,协调化解疑难案件。
第二,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为推动信访工作“三级”包保机制有效运行,根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因包保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单人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体越级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通报批评。因管理或化解责任不落实,导致三级包保对象失控,单月有2人次以上进京单访或去省集体访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责任区分,对属地、事涉单位、公安机关和包保领导、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因管理或化解责任不落实,导致二级包保对象失控,单月有进京重复非访或越级集体去省上访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责任区分,对属地、事涉单位、公安机关和包保领导、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包保单位的上级领导要与包保单位领导和包保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书面检讨。因管理或化解责任不落实,导致一级包保对象失控,发生单人进京重复非访或越级集体进京上访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责任区分,对属地、事涉单位、公安机关和包保领导、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包保单位的上级领导要与包保单位领导和包保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谈话的领导要做出书面检讨和改进工作的承诺,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追究问责。因管理或化解责任不落实,连续3个月被通报批评的,连续2次被诫勉谈话或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书面检讨的,属地、事涉单位或公安机关包保单位主要领导要暂停其他工作专抓信访稳定工作,并限期扭转局面。扭转局面不利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实施行政问责,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做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党纪政纪处分权限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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