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近几年来,我院一直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查办。去年以来,共收受人大转交的来信5件,对信访中反映的正确意见虚心接受,并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对因与事实不符而没有采纳的意见,主动报告人大并说明理由和原因;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要求回报处理情况的信件,及时通报情况和汇报处理结果,严格按照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保证答复准确、及时,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六、聘请人大代表担任廉政监督员。为进一步拓宽人大对我院的监督渠道,促进我院的廉政建设,从98年始,我院建立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了部分人民代表担任廉政监督员,监督我院执法工作。我院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座谈会,向他们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思路并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廉政监督员可不定期的要求召开会议,针对出现的一些具体的工作作风或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法院通过召开廉政监督员会议,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要求和希望,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在接受人大对我院干部的监督方面,凡是依法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在提请任免前,均向人大主任会议详细汇报拟提请任或免的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德、才兼备的法官走上重要审判岗位。对常委会安排作述职的干部,能客观地向常委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评议、监督并落实评议后的整改意见,不断提高工作。
接受区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院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识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主动接受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1、加强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的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有关法律监督的要求和规定,正确认识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民、刑、经、执行等全部审判工作均置于检察院的监督之下,彻底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违法办案等问题。同时认真对待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提出的检察意见、建议,为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2、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两院”共同寻求的目标,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其目的是为了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使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由于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其它一些客观原因,可能在审理案件中适用法律上会出现一些偏差,影响司法公正,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正好能弥补这个漏洞,纠正这些偏差。因而我院非常重视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自觉接受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并能从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及时予以纠正,从而改进审判工作。为了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我院对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时的庭外调查、审阅案卷等活动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向检察院通报各类案件的裁判情况。
3、认真审理抗诉案件。提起抗诉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从99年至今,检察院共提起 件抗诉案件,我院均能认真仔细的予以重新审核,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一经发现错案,及时予以纠正,如经审查,确实适用法律和裁判无疑义,也及时通报检察院,使每一个抗诉案件均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存在的问题
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使我院有了一条能随时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和要求的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使我院的审判工作踏上一个良性的轨道,法律监督能鞭策和监督全院干警公正执法、廉洁办案,推动了我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今年1-5月份,被中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仅一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了很大的下降。干警队伍的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更加踏实,职业道德也得到了弘扬,这些都与区人大和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密不可分。但对照《工作条例》的要求,我院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1、少部分干警的思想认识尚不到位,未能真正认识到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有些干警宗旨观念、公仆观念开始淡薄,思想上反对监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干警片面的认为只要自己不干违法乱纪的事,对法律监督抱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也有些干警没有摆正审判权和监督权的位置,错误地把两者对立起来,没有深入思考自己的审判权由谁赋予、为谁服务的问题。2、接受法律监督的工作尚未能完全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目前只有一些零星的制度和具体的措施,尚未形成一整套制度和程序,工作的重心仍放在对个案的调查和答复上。3、在自觉接受监督上虽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上显得方法不多、思路狭窄、效果一般。表现在“三多三少”:即与常委会领导联系较多,与人民代表、检察院联系较少;被动接受代表视察、听取代表意见多,主动邀请人大上门考察、征求人大意见的少;向人大汇报工作时成绩讲得多,问题讲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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