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实行的岗位技能工资来看人才收入构成:大部分企业对人才的收入仅是以劳动报酬的形式支付一定的工资,这仅仅是企业对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只是对人力资源已有的贡献的偿付,其人力资源投入没有得到回报,形成激励严重不足,使技术骨干和优秀人才流失比较严重和缺乏创新动力。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及早更新人力资源参与利益分配的新观念。
2、创新产权制度,让人才享有人力资源投资收益权
传统的货币投资者对净资产拥有完全的分配权和处置权人力资源的介入打破了这种固有的产权结构形式和利益分配格局。经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由于人力资源的参与分配正在发生变化,探索人力资源的产权特征,应从“产权”的经济内涵的角度进行深层次的比较研究。从财务角度讲产权即“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产权可具体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应表现为对人力资源价值自身的补偿。它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获得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的权力——工资收入。它属于人力资源价值补偿的范畴;人力资源的收益权表现为劳动者不仅要求得到人力资源自身价值的补偿即工资收入而且应该得到剩余价值部分的分配权——利润分配。人力资源的收益权,源于人力资源的产权,它属于收益性分配范畴,它是知识经济时代遵循人源管理规律的具体表现。理所当然,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者以其人力资源应该享有利润分配权并对剩余财产享有索取权。人力资源投资收益的具体形式可分为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
一是短期收益——分享利润。人才参与利润分配首先涉及到人才资源的定价和计量,企业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的市场价格、人才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评估定价,在此基础上按照人力资源占股源的份额来实施利润的分红、提成,具体地说,对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利润分配(可以以“期薪”的形式)可以按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贡献率、资产的保值增值率、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目标来确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以以干股、贡献股的形式,从企业当年的收益中切出一块,让人力资源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
二是长期收益——股权(期权、期股)。股权作为企业一种新的产权形式由于它根据企业长远的目标和价值实现程度来实施着眼于未来付现它在鼓励人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使人才与企业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并产生利益的趋同性。因此,被企业广泛推广。
五、让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参与分配
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创新,是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就必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这就必须有相应的体制创新加以配合、提供保障。把技术作价入股,让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使技术、知识的价值得到承认,从而有效地调动科技人员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对于各类科技人员所创造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技术成果应给予相应的报酬同时要把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必须制定积极有效的激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参与分配。
1、鼓励技术成果作价入股
结合企业实际依据《专利法》和《公司法》制定可操作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办法让科技人员以其技术成果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以技术入股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
2、科技人员技术入股转化后的收益提成
对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后技术成果完成者可以按照创收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获得提成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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