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用水用电价格
1、用水价格。根据《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镇农村用水按下列标准收费:农业供水价格20元/亩(砚政办复[1997]7号);蔬菜供水价格25元/亩(砚政办复[1997]7号);经济作物供水价格25元/亩(砚政办复[1997]7号);生活用水价格1.2元/m3(砚政办复[1997]7号);工业供水价格0.35元/m3(砚政办复[1997]7号);砖厂供水价格0.005元/块(砚政办复[1995]26号);瓦厂供水价格0.002元/块(砚政办复[1995]26号)。从未出现超标准收费和违规收费的现象。
2、用电价格。据了解,我镇农村用电价格按下列标准收费:已进行农网改造的村寨用电价格为0.42元/度;未进行农网改造的村寨用电价格为0.95/度。以上用电价格严格要求执行了国家有关农村用电价格的政策,从未出现超标收费和违为规收费的现象。
(二)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
2007年县发改局对我镇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进行了规范,目前我镇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文件执行,并对药品与医疗服务主要收费项目制作成公示栏,悬挂于镇卫生院最为显目的地方,供广大病人对照兑账和结账使用,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收费项目共有86项,其中最高的收费项目是全胃切除术,收费标准为1080元/次,最低的收费项目是入院挂号费,收费标准为0.3元/次,经检查我镇卫生系统目前未发现违规收费现象。
(三)农村教育收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我镇农村所有学校认真执行“一费制”,并严格实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我镇所有农村中小学没有出现以服务为名乱收费和违规收费的行为。
(四)农民建房收费
我镇农民建房收费认真执行《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
1、严格按照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准许项目收费,在收费过程中做到亮证收费。
2、对在××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在办理《村镇建设许可证》时,按房屋种类和座落位置依法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但2009年初发改部门按上级要求作出停收该项费用的通知,我镇没有再收取该项费用。
3、在登记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80元/套标准收取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4、从未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五)广播电视涉农收费
1、广播电视涉农收费所有项目、标准均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在收取费用过程中,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统一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收费工作中从不打白条,不乱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2、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线电视入网安装费每户为400元(其中安装费200元、小网费200元),其他使用的材料费另作它算,收视费每户每月为12元,报停费为20元。
3、如发现擅自破坏和干扰有线电视设备的个人或集体。将按《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给予5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4、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中,认真按照县广电局有关要求执行,未出现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行为。为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收费范围、文件依据、举报电话向群众公开,我镇在广播站内设立了公开栏,自觉按广大群众的监督。截止目前为止,未发现群众举报收费不合理的情况。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以及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开展强农惠农政策都是长期性的工作,在工作中我们虽然做了大量努力,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站所对责任责府、阳光政府、法制政府建设认识不够,在学习方面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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