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设计上和法律规定上无疑是优越的,有着资本主义民主政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实践中也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不得不承认,直到目前,它的实际运行与宪法和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少差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功效”没有完全显现出来,它的优势在一些方面仍处在应然状态。实际情况是民主不够,效率也不够。尤其是在发挥人大制度的决策效率方面,由于历来存在的党政双轨行政、“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决策体制,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基本上游离于人大制度所规定的“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体制之外,这在地方更突出,以致人大制度的决策效率优势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要使人大制度的优势从应然状态变成实然状态,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特别是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为什么说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换句话说,“三者统一”为什么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首先,“三者统一”有利于增强人大制度的民主优势。因为,“三者统一”使人大制度建设、人大工作,既有党的领导和支持,又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又有法律制度、程序的有效保障,使民主既有动力,又有保障,人大制度的民主优势必然能充分发挥出来。党的领导不仅是民主的动力,更重要的是它把握着扩大民主的时机和度。使民主稳步推进。如果民主不切实际地发生“突变”。不仅无益于民主,反而会使民主遭到破坏,国家政治生活陷入混乱。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党的领导下,审时度势,适时推进民主的有序扩大(比如选举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使人大制度的民主程度明显提高。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使人大及时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呼声,切实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广泛调动起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其次,“三者统一”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率。所谓效率,实质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三者统一”为人大制度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政治保证、基础条件和合规律性、科学性的法定程序。在我国人大制度的运行中,重大决策“不受牵扯”的高效率,其根本就在于党的统一领导,在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这个政治保证是根本。邓小平讲:“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就是这个道理。民主是效率的基础条件。决策过程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吸收了人民群众的真实意图,取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同,决策通过后执行的阻力就小多了,执行效率也就高了。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合规律性、科学性的法定程序进行决策,也是提高效率必不可少的条件。按法定程序决策是人大决策的特点,无论是实现党的领导意图、还是发扬人民民主都要纳入到法定程序中。超越程序并不能真正提高效率,反而会使决策陷入议而难决、决而难行的境地。
三.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
新的世纪即将来临,我们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历史和时代要求我们要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将要承担更为艰巨的历史使命。总结过去,面向未来,我们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拥有宪法确定的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权力机关,能够切实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为人民所充分信赖的民意机关。
坚持党的领导。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进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要努力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党委作出决策后,凡是属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充分讨论后,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议或决定。这样做很有好处。一是,党的主张不仅仅是党的,而且变成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了;二是,集中了人民的智慧,使党的主张丰富了、深化了;三是,党的主张变成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了国家强制力,有利于贯彻执行。但现在实际的情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行使还很不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是法律对由人大作决定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一个是人大与党委对于何为应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看法不同,没有形成共识;再一个,也是更重要的,是体制的惯性使然。我们很多重大决策基本上是沿用“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模式,还不大习惯于经过法定程序实行“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模式,并且这个习惯短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改变。近年来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以法律为依据,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些还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是很大的进步。应该说,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客观要求已基本具备。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逐渐退出许多市场领域,社会决策权力日趋分散,决策主体、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而党委部门还不能完全具备适应这种多元化利益的综合机制,为形成全面、正确、有效的决策、政策,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产生利用人大具有最大广泛性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机制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增强信心和责任感,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大胆运用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带动人民群众更好地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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