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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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了大量的极具意义的创新,推动了村委会选举向纵深发展。进入稳定发展期的村委会选举,一个基本特点是:在选举相关法律已经基本到位的情况下,根据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往往出现一些局部的但是深具意义的创新。1、明确选举委员会成立方式。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对村选举委员会如何成立的问题并未明确,只是概说推选产生。在实践中,不少地方认识选举委员会对于选举工作意义重大,于是把选举委员会推选的机制进一步明晰化,一些地区还规定了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候选人不得同时担任选委会成员。值得称道的是,进行创新的地区一般把这个新规则放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这样就使得对于法律的一种补充获得村民的认同。事实上,由于全国地域差异非常大,各地发展不均衡,很多这种问题并不适合给出全国统一的标准答案,而是允许地方在法律基本精神的范围内,通过严格的程序化机制进行局部创新,是一种可行的办法。2、自主竞选创新。村委会选举中必然暗含了竞选的合理空间,这是由村委会选举制度的自身逻辑所决定的。 其一,村委会选举是由村民直接提名、差额选举。候选人的产生不是确定的,而候选人是否当选更不是确定的。候选人要当选就必须获得多数人的认同和好感,差额选举则使得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在所难免。其二,在村委会选举的制度安排,如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提问等都包括了竞争的要素。竞选是村委会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本届选举中,部分省份明确了“自主竞选”的规则和机制,有意竞选者可以在村的范围内自由上门会见选民,发表竞选言论。这样就把地下的竞选活动公开化,从而有利于选举的顺利发展。3、明确界定贿选的界限。竞选要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那么,就必须给这个范围一个明确的界限。近几年的选举争议很多就是因为难以确定何为贿选。部分地区探索了一些做法:如规定只有用金钱、物品向选民换取选票(委托投票)才算贿选,而正当的竞选活动和竞选承诺等不作为贿选。这些探索为进一步明确贿选的构成要件提供了思路。4、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选举效率。有些省份为了加强村民对选举过程的监督,提高选举效率,节省时间,开发了电子计票系统,准确、快速,还可以通过大屏幕将计票过程公开,有利于提高选举工作的高效性和选民的同步监督性。此外,还出现了一些比如规定村委会成员近亲属回避制度、邀请选举观察员制度、在选举中引入司法公证机制、鼓励妇联组织提名妇女候选人,保障妇女干部等创新,都有值得进一步实践的价值。
总体看来,全国的村委会选举发展势头良好,选举机制进一步程序化和制度化。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村委会选举必须适应这些变化,通过改进制度和发掘村庄内部的动力机制来推动选举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和转型。
二、村委会选举面临的农村社会的新变化
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等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也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
第一、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乡镇干部精简变动较大,原来培训的骨干队伍有很大的变动,减弱了对本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力度,同时也增加了选举培训的难度。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有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经验的大批人员不再处于目前的工作岗位上;二是干部队伍精简,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工作力量减少。改革是为了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同时也使得一些长期搞换届选举和基层政权工作的人员离开岗位。一个一般只设一个人的社会事务办公室难以应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带来的大量的指导工作。因此,各级负责指导换届选举的党委政府应充分重视这种状况,提前进行深入的政策调研,在搞清问题和矛盾的情况下,组织充足的人力物力开展这项工作,以确保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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