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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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土地征用和村改居对换届选举的影响。根据我们中心近年来对农村社会情况的追踪研究,目前农村社会的焦点矛盾已经从税费问题转变为土地问题,其中主要是农民土地被征用导致的失地现象。土地又是集体资产的一部分,土地征用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要求,村改居同样是这一进程的伴随产物。土地征用中补偿标准过低、村民缺乏相关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征强夺等现象比较多,引发大量的农民集体上访和抗议活动。村改居中资产处置问题、选举方式的变化问题等都会对选举工作产生影响。在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关系到农民生存安全和根本利益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引发农民和基层政府的对抗行为,产生不信任,村委会选举就难以正常开展。
  第六、村组撤并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影响。村组撤并中有不少地方都是在缺乏与村民足够协调沟通的情况下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减轻财政负担,确保农民减负和税费改革目标的实现。由于合并村大小不一,村与村之间群众尚不熟悉,需要磨合,在选举中出现村组之间当选人不平衡等现象的可能性较大,需要有预案。村组撤并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影响主要包括:一是村组规模过大。以前村组规模只有1000多人,至多2000人左右,且农户居住较集中,互相熟识和了解。经过合村并组后,人数增多,熟人社会成为半熟人社会。对于换届选举工作而言,大规模的选举中存在的难以预知的问题和阻碍会更多,沟通协调机制更为困难。二是村组撤并后缺乏磨合,使得选举中的争议难以化解。目前的村组撤并主要有三种模式:(1)“大村+小村”模式;(2)”大村+大村”模式;(3)“小村+小村”模式。模式1可能会出现干部都出在大村的情况,引发小村的不满;模式2和3可能会出现势均力敌的状况,如果在选举中出现选民依据原村籍为依据的投票行为,会使换届选举的离心力量加大,容易导致不稳定。三是一些地方在选举前后才着手搞村组撤并,由于时间精力的限制难以同时兼顾;另一方面,也会把村组撤并中的矛盾投射到换届选举中,增加影响选举的变数。因此,需要在合并的村组群众之间增加理解和磨合,多做认真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避免选举中出现村籍裂缝,撕裂村庄。
  以上是近年来农村社会的一些主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随着正在推进的乡镇综合改革,村民选举乃至村民自治将面临乡(镇)权之变的格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也在重新构建中,乡村建设也会逐渐提上日程,村委会,从而村委会的选举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这些改革和建设创造良好的组织和社会基础。
  三、选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原因分析
  表现在近几年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可以说既有长期以来就存在的老问题,又有一些随着选举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前者如领导问题,对选举工作认识不到位,甚至将村委会选举和保持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看,怕工作麻烦或者干预选举;程序问题, 选举工作队伍业务水平不高,不熟悉法规,以致出现违规操作、以权代法等问题;另外有村民的法治意识欠缺、家族势力和派性干扰以及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和实践对策。这里我们仅就近年来选举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予分析。
  综合全国情况,几年来村委会选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贿选问题,或者说是规范竞选问题。最近几年来,请客送礼拉选票,送钱送物买选票等案例不断出现,这类现象目前在一些地方成为普遍性的问题。不厘定清楚何为贿选,一方面难以操作选举,另一方面极容易引发其他候选人或者选民的不满,形成一种恶性的选举政治文化,对村委会选举良性发展造成冲击。民政部文件(民发[2004]35号)规定:凡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属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这一界定缺乏操作性的规定的支撑,使得实践中依然难以确定。在选举中,只要存在竞争,就会有不同的拉票方式。从实践来看,贿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通过金钱、财物等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和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破坏正常的选举活动;二是采用间接的方式,如许诺、小恩小惠以及运用宗族和家族影响等破坏正常的选举活动。在农村社会,前者还比较好确定,而后者则比较模糊。如,假如说宴请选民吃饭为贿选,那么什么时间、什么价位的才算呢?它和村民之间正常的请吃饭怎么区分?因此,这个问题事实上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其一,如何界定贿选?这个问题需要分析贿选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广西的同志根据实际,认为“构成贿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贿选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村民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的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对正式候选人的选举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的村委会候选人的被提名权、当选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村委会选举活动是指依法选举村委会的活动,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选举活动。贿选就是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村委会选举活动的行为。二是贿选的方式,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三是贿选的后果必须是足以造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了村委会的选举。所谓“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非法阻止选民参加登记、投票,或者胁迫、诱使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以及迫使选民放弃自己的被选举权等;所谓“破坏村委会选举”,是指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贿选。”这个界定具有参考意义。但是,依然缺乏可量化的标准,也就是如何确定选举权被侵犯、何种程度的侵犯、这种侵犯对选举结果具有多大的影响力等。其二,谁来查处?选举办法一般规定,出现贿选,村民可以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里,有关部门实际上是这几个部门,但是,责任在谁却不清楚,实践中如何比较困难的话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民政部门一般负责查处,但是一方面有自办自查的嫌疑,另一方面也缺乏技术和强制手段。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认定,司法机关没有作为查处贿选案的受理机关,这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有较大差距。其三,如何查处,根据不同情况如何确定处理标准?总之,需要一方面明确竞选规则,确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提倡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给群众比较明确的贿选标准,以利于监督候选人的拉票行为,另一方面要明确贿选的法律法规,从标准认定到处理责任部门和处理程序等作出规定。另外,一些辅助性的办法包括教育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完善选举程序,不给贿选者机会以及加大选举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贿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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