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对历年的失地农民和因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失地农民,不论在城市或农村,都应全面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现行保障标准,使之达到名符其实的保障水平,而不是象征性的补贴。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不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到位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增值收益要进一步向民生倾斜,建议从土地收益或预期增值收益中切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和上岗培训、进城务工岗位补贴、自谋职业的政策补贴等,阳光工程培训要取消户籍限制,将失地农民作为培训对象,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
三、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改革目前对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的安置方式变为多措并举的就业型安置方式,除常规的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外地移民安置外,探索或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如土地入股分红安置、标准厂房、商业用房出租安置、住宅出租房安置、非农岗位择业技能培训安置等方式。房屋拆迁安置,涉及户籍、规划、土地、物权等多部政策、法规,还需进一步明确、细化政策,增强可操作性。总之,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开拓性的立法和政策,使农民的土地同国有土地一样同价、同权,并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的定价与收益分配,使他们真正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四、积极探索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渠道、新方法。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刚性,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渠道,推进土地的开发整理,严格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和各项制度执行。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政策,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奖励政策,鼓励工业项目在建设中“抠”地,提高容积率。加大闲置土处置力度。探索政策引导下存量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置换方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在农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五、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活动,建立违法用地的领导责任制。继续严历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拖欠、截留、挪用征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将土地执法常态化,切实做到既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真正有效地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建立违法用地的领导责任制,对地方行政辖区内发生较大比例的土地违法、发生重大土地案件、因不积极作为致使土地违法案件扩大而造成难以排除后果等情形,要追究地方领导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土地征收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对土地征收信访的实地核实工作,加大对土地征收违法问题信访的复查和复核力度,切实畅通土地征收工作的信访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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