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治理结构问题及对策探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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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基金经理报酬机制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而言,很可能就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他并不去为了实现委托人资产收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只求无过不求有功,他同样能得到固定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因此我们认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要和业绩挂钩。目前基金的业绩评价有许多种模式,考虑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因此要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一定要强调基金管理者对风险的控制和盈利的持续性,由此,我们建议,在基金的业绩评价中以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或夏普指数作为综合衡量标准,重点考察基金管理公司的择时能力和选股能力,促使基金管理人苦练内功。按照基金与当期大盘的收益率对比相应制定基金管理费率。另外为防范由于基金管理人的不正当决策对基金持有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建议引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以对基金重大风险做出经济补偿。
4.健全基金法律体系
任何一项制度必须有立法的支持才能保证有效的实施,基金治理结构同样如此,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基金治理的行为做出约束,对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严肃处理,基金的运营就没有公信力。因此加快和完善法律监管是我国基金迅速发展保证。基金法律的制定要有导向性,对于限制性的行为必须作出具体的界定,并且在实际上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在基金的具体运作上不宜制定过死,要为我国基金的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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