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中央银行基层分支行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一是要逐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的宏观金融协调管理体制,做到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金融与保险、正规融资与非正视融资都能够有效监管。二是鉴于区域发展差异较大的现实,应赋予央行分支机构必要的权力,不仅要加强央行分支机构在总行决策中的影响力,同时对涉及区域金融发展和区经济的金融支持等重大问题要有充分的建议权。
(二)构建建设新农村的融资体系
合理高效配置金融资源可以发挥“原动力”作用,有效增强经济增长的“造血”功能。适应欠发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通过金融再造,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开放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重新整合金融资源,明确职能分工,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互为补充、基于竞争与效率,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起由农村信贷市场、农业保险市场、农村资本市场等组成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满足农村各阶层和部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效率并积累可持续发展能力,全方位支持新农村建设。同时,拓宽信贷服务领域,支持现代农业,现代种殖业和现代养殖业,支持农村基础设施、生活消费及社会各项事业等。适度放宽资金融机构和业务准人门槛,吸引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充分调动民间资本,鼓励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建立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不同类型服务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如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贷款子公司、小额信贷组织等。支持发展以农户、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满足农村经济主体间的资金调剂需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积极探索民间金融模式转向互助式、社区金融发展,在法制框架下推动农村民间金融“阳光化”。同时,构筑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并通过资金运作效率的提高,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培育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是层次断裂,区域分割。民间融资市场发展严重滞后,无论是机构数量、产品品种还是融资规模都严重不足,直接抑制了区域性产业的金融需求,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发展涉农业务的同时,现在最直接、最重要的就是要放开、培育、规范地方民间融资市场。首先地方政府要组建自己的投融资公司,利用地方政府的信誉向社会发债,再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当地公共设施、道路等基础建设。其次在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中,要注意引导它们根据国际经验主要是权益性融资,这样就可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顺利扩大权益规模,并在该过程中不断规范财务制度,提升管理水平,转换经营机制,为扩大债务融资创造条件。
(四)建立促使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形成体内良性循环体系
欠发达地区资金失血严重,导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在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中,要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一要制定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改善农村资金“农转非”现象,引导和促进商业金融,用行政手段保障农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人,二要用激励和调控机制鼓励农村资金回流,综合运用利息补贴、税收、担保等经济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农村;三要加大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投放力度,改变“只吸不贷”现象,从而实现邮储资金市场化,要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的充分供给。
(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建立风险分散与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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