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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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安机关在减少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上应起的一些作用。一是公安机关要做和谐社会的保障者,更要做参与者、建设者,积极主动促进社会发展。当前出现的群体性事件都是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没有发展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就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公安机关除了依法履行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要职能外,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党委政府参谋,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全面发展角度想办法、出主意,比如在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方面出台一些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措施。二是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和途径。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健全和完善正常的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舒缓由利益分化和冲突引起的公众焦虑情绪。要正确认识我们给群众多提供一个诉求渠道,可能就是减少了一个不安定因素甚至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我们的工作说到底就是为我们自己做的而不是为别人做的。要继续畅通公安信访渠道,广泛开辟局长信箱、110热线等渠道,坚持“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为群众排忧解难。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适当批准群众正当的游行示威申请,让群众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依法反映他们的意愿与要求。要深入开展“警民恳谈”活动,不但要听取对公安机关和社会治安的意见建议,也要倾听群众对党委政府的要求建议,做好沟通工作。三是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处置机制。根据公安机关点多面广和具有侦察手段的特点,要积极促进建立完善不稳定因素预警调处制度,建立健全维稳档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问题主动超前开展工作;要主动促进建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力争使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要认真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和影响稳定的特殊群体专项经营工作机制,运用公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为及时打击处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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