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与思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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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错位 虽然近年来一直在强调青少年的素质教育,但现行各项政策导向迫使各类中小学校围绕高考指挥棒转,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法制课很难进入学校正式课堂。“四五”普法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转,对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要求“计划、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但与教育部的规定产生冲突,根本不能进入教育系统制定的教学大纲,学习内容既然不在教学大纲目录,特别是中、小学,要做到“四落实”是不可能的,产生了法制课教材不统一,法制教师量少质弱等问题,致使法制课计划难落实,法制课时无保证。
(三)社会负面影响 当前,社会上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诲淫诲盗的文化产品、网络文化屡禁不止,都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养成产生不良影响。洛阳市的法制课教师提出5+2=0,学校一周5天的教育,抵挡不住两天周末社会家庭的消积影响;还有的讲10+1=0,学校十年教育,走上社会一年,就被社会丑恶现象拉下了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方法老化,针对性差 对于在校的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虽然不少地方在加强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工作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摸索了一些生动形象、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模拟法庭、征文比赛、法制文艺小节目、现身说法等,但这些活动毕竟范围有限,活动时间有限,形不成长期效应,其效果也是短期的。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编写了相应的法制课教材,但出于学生减负的要求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该教材无法进入学校,各地学校的法制课教学各自为战,缺乏系统性,形不成规模。各地大多采用集中授课,强制灌输的方法,尤其是初中、小学,不分年级,不分受教育对象,一概采用相同的教育方式,相同的教育内容,每学期或在开学或在结束之时举行一次大型法制讲座,几百甚至几千人集中听课,这种强制性的说教,大多缺乏趣味性,抹杀了法制课的针对性,令青少年学生产生厌学心理,实际效果可想而知。社会青少年尤其是闲散的社会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绝大多数处于自发状态。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后,初中毕业辍学的青少年,既无工作单位,家庭管理又差,思想不定型,精力又充沛,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盲区,几乎谈不上任何形式的法制教育。缀学及闲散的青少年犯罪率大大高于在校青少年学生,据灵宝市法院统计,在校生犯罪仅占全部青少年犯罪的9%,其余大多数为缀学的社会青少年,这也从一个方面证明了这一类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滞后。
(五)措施棚架 “一五”到“四五”普法,各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创造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并形成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比如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制课教学讲评制度等等,都推动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没有得到一体遵循,有的甚至仅停留在文件里,挂在墙上,出现了制度棚架,不落实。调查问卷显示,认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职能作用发挥一般的占被调查人员的28%,认为不起什么作用的占4%,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制副校长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十分理想。
(六)保障不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需要经济投入的工作,虽然涉及这一项工作的部门机构多,但有专项财政拨款的单位很少,即便有专门的财政经费,也往往少得可怜,与工作需要相比缺口太大。学校法制课师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青少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据了解,洛阳、三门峡两地的所有法制课教师中,无一人是学法律的。在我们召开的座谈会上法制课老师自己都说面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法制课老师很难从法理上给予合理、正面的回答。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建议
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三方的整体作用,促进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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