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的若干建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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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发储蓄类国债新产品
由于目前的凭证式国债是固定利率的储蓄类国债,如在发行期内遇到储蓄利率大幅上调,那么相应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则会因投资者的提前兑付而完全转嫁到作为承销机构的商业银行身上。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作为发行主体的财政部和作为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应当联合考虑开发浮动利率的储蓄类国债,基准利率可以根据储蓄利率和二级市场国债收益率相结合而进行的测算来确定,甚至可以考虑与通胀率进行挂钩,一方面保证投资者本金币值的安全,另一方面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市场化。
参考文献
[1]马洪陆百普。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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