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弊端简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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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购的安全性不能令人完全的放心
购物安全对于一个购物者而言是他们最最关心也是最最在意的东西,这也是制约着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首先是隐私权,在交易中由于要用到网络支付的方式,必须要开通网上银行,而密码以及个人信息的输入也是在网络上面进行,网络的迅猛发展致使现在黑客横行,而且手段的高超程度也常常超乎人的想象,致使一切网络上面的操作都让人显得很不放心,担心有一天密码被盗,千“金”散尽;其次是交易的安全,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交易的安全性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以淘宝网为例子,发生经济关系的三方是消费者﹑淘宝网﹑销售者,先是消费者依据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信息选择自己喜爱的商品,然后将钱支付给中介淘宝网,销售者发货,消费者收货满意确认后淘宝网把钱打到销售者的账户上,这种交易方式看起来安全无比,但是其实它存在很大的弊病,现在我提出一个假设,假如,一个卖家将一部手机销售给一个买家,买家收获后不满意,要退货,现在相对于卖家而言存在很多问题,譬如我的手机已经经过买家的手了,我的手机内部的配件是不是已经被更换了?而假如这时候,买家口上说退货,但是担心一旦自己将手机寄回给卖家,自己手上空空如也,也就失去了和卖家叫板的“实力”,那么也许买家会选择不寄回手机,但是在淘宝方面却显示出了退货请求,这样的情况相对于卖家而言就吃了大亏,现在自己手上什么没有,交易的钱款在淘宝,手机在买方,自己手上则没有任何所谓的“筹码”,那么交易纠纷就此拉开了序幕……这个例子只是交易弊端的一小方面而已,也就是说还有很多你想不到的交易纠纷在一天天的产生,如此不安全的交易当然让人心惊胆战。
3.虚假商品日益泛滥
打假的口号自出现已来就迅速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商标法》及《刑法》(1997)等六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都对制假造假的惩处措施有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惩罚力度可算是不轻。但是,就网络而言,打假却是难度很大的一件事,交易的双方仅仅是提供一些图片信息,真假实在难以辨别,这就给一些黑心的商家以机会,打着正品的旗号大肆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以“高超”的技艺欺瞒消费者,更有甚者,直接以低价销售假冒仿冒商品,但也自我感觉讨了个心安理得,卖假售假买假成风,倘若不加以制止,后果将不堪设想。
4.网络交易的税务问题日益严峻
税务(包括关税和税收)是国家的一个重要财政来源。但就在电子商务这个日益壮大的平台中却没有出现税务这两个字,对消费者而言这也许是个很好的消息,因为他们可以因此以一个很低的价格购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但对于国家而言,这每天好几十亿的交易额却全部逃过了税收的环节,这对国家的税收体系改革提出了一个新的挑战。那么,究其根源而言,为什么电子商务的税务跟不上发展的步伐呢?他的难操作性又是什么呢?其实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子商务的税金,简而言之,也就是网络的存在使得税务的难度增大。因此,国家方面,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也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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