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规定亟待规范明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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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规定的建议
  根据代开普通发票规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弄清楚政策制定者的立法本意到底是什么?这要从不确定的理解和确定的理解两个方面提出完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规定的建议。
  1、不确定理解的完善建议是,如果有权制定代开普通发票规定的机关认为对未列举的普通发票(货运发票代开除外)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那么对行使委托权的主体、程序和受委托单位的对象、条件、范围、要求、责任应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
  2、确定的理解的完善建议是,对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代开普通发票职能作特别规定,对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货运发票代开除外)作禁止规定,这样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否则,如果出现委托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民间组织、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势必造成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加大,容易形成管理漏洞,那就给地方政府为完成税收任务而乱拉税源、乱开发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大开方便之门。笔者认为,对于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普通发票行为(货运发票代开除外)必须明令禁止,因为代开普通发票既涉及到税收起征点的问题和税款征收问题,又涉及到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证明材料的审核责任,只有让税务机关来行使这样的职责,才能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得以很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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