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报告使用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
为增强《意见》的实施效果,《意见》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提出要求的同时,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尽到提醒义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处置评估业务和处置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专业意见的时点性,专业意见的决策参考性等。
4、合理界定评估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信用债权,有些是有对应资产的担保债权,有些是从其他持有者手中接管或收购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或其他资产。评估对象的不明确是引起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评估问题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三、尚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意见》的出台显示了我国评估行业正进一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我们相信它将给评估行业带来可喜的前景。但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面尚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
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各项比较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的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等),债权担保的方式,债务人情况(包括行业、性质、规模、地域等),不良资产的市场状况,交易情况(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等,便于市场比较法的充分应用,合理规避复杂的资产评估程序。
2、制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收费的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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