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环境的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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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资产评估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产生伊始,就打上了深深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强制性烙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产评估行业服务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资产评估在我国的出现乃至之后十年的迅速发展都是基于维护国有资产利益的需要。资产评估被普遍认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手段之一,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中介服务行业的社会性、独立性等基本属性没有得到正确认识。前段时间,有些部门和学者曾经指出,资产评估在我国不具备长期的发展基础,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对资产评估的需求将日益减少。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客观、不全面的,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之所以能够产生这种观点,就是由于我国长期将资产评估仅定位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工具之一,忽略了资产评估作为一个中介行业不仅能够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服务,更能为各种类型所有者及社会公众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对公民财产保护不力的典型案例。虽然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补偿等事项进行过规定,但往往由于效力低和规定不全面,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合理确定补偿额,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某地曾发生电力公司在农民长期承包的田地上架设电线杆而不予补偿的事件。经过农民长期的诉讼努力,二审法院判决农民胜诉,电力公司应当补偿给农民带来的损失。然而在如何合理确定补偿额时产生了问题,最终法官依据一个内部文件,按1个电线杆占地3平方米,4个电线杆占地12平方米的计算方式,裁定电力公司赔付1000多元。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由于没有合理确定补偿额,法律对被侵害人的保护是很无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间接鼓励了侵害人,从而使得农民的胜诉除了具有象征意义之外并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的需要,在我国大量的司法、行政和民间行为中需要独立客观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还有赖于公民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
此次宪法的修订很好地回答了上述问题,修订后的宪法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上述规定是此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意义,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从宪法的高度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将极大地完善我国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宪法规定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用土地或公民私有财产时,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的直接意义在于,必将促进各级政府补偿行为的合理化,有利于改变近年来在补偿领域中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而这一规定的间接意义更在于,通过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精神,这一精神必将在众多民商事法律和司法审判活动中予以充分体现,形成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护。从评估行业的角度出发,随着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必将会产生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自发性和长期性需求,推动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相信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在依法行政和执法的过程中,为充分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将会越来越重视评估在相关经济行为中的作用。我国评估行业也应当高度重视宪法修订以及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所带来的机遇,加大相关评估理论研究力度,提高评估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法律制度的切实执行提供应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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