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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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对策 
  针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必须采相应的对策来规避风险。在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外资的不断渗透,政府行为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将决定引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能否顺利进行。下面笔者就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对策。 
  (一)健全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 
  外资并购增长不仅表现在数量方面,而且表现在制度创新方面,新的并购模式将不断涌现。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充分考虑目标企业的属性及并购方式,避免因为交叉特性导致依据不足或法规冲突。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对外资并购活动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一种管制。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刚刚兴起,相关的立法还比较少,体系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外资并购的专门法在2001年以后才逐步开始建立,2006年9月实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主要对国外或国内企业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调整。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并购新规一方面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外资并购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与审查力度。并购新规在政策上对外资并购作出了一些调整:如首次明确提出跨境换股、首次引入了尽职调查制度等等,这些调整将有利于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的发展。相应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外资并购的顺利开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规定多以部门规章和规定的方式出现,缺乏相关的操作细则,弹性大,操作性差,这无疑增添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赶快出台《企业并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尽快制定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程序和细则。建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案例监测预警机制,如进行广泛的专家听证会,完善政府机构的严格审核制度、推进制度化的民意调查和舆论监督。对一些敏感行业的并购行为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秩序的稳定,才能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安全,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有效利用外资并购改组、改造国有企业 
  党的十六大在总结中国吸引外资、促进国企改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也是加快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指出: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利用外资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解决外资并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担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培育中介机构,完善资产评估,需要大力培育中介机构,规范企业资产评估。完善外资并购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体系,确定交易价格认定原则。从国际经验看,跨国并购从咨询、融资到评估都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长期以来,我国因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服务水平和专业水准远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鉴于此,一要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评估程序,认定评估机构资质等;二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改变目前以账面资产重置价值为主的评估方法,参照国际惯例,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原则;三要加大资产评估机构培育力度,通过引进国际知名资产评估机构等措施促进评估体系的成熟、发展。另外,对于内外勾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惩不贷、严格执法。 
  (三)积极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我国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鼓励海外企业进入,否则就会形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冲击。因此,应尽快制定《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目录》和《产业政策法》。各地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总体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区发展战略、本地利用外资指导目录和有关地方法规。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从立项、审批、注册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引导,以促进外资并购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取消政府考核指标中的引资内容。限制在国内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保护的行业投资。禁止在有关国家安全以及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投资。因此,要结合产业政策,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外国金融资本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控股,应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鼓励的范围。在产业政策的规划中,对那些被确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领域应严禁将行业特许权出让给外商,对既已出让的部分行业应限制外籍所有权的扩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转债”,使其变为债务,逐步加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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