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几点建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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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界定违反转移支付制度的行为,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出现的,如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转移资金,不按规定范围和对象拨付资金,不按时下达转移支付计划,不如实将财政转移支付列入预算范围,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明令禁止,并明确其处罚方式:对违规违法的一级政府或部门,依据该转移支付的种类、性质和违规金额所占该笔资金的比例等因素规定罚款处罚,明确罚款额度确定方法及罚款执行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明确规定行政处分方式,对应予处分而不按规定处分的情况建立防范机制;建议修改刑法,对财政转移支付中严重违法的行为人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予以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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