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同注[40]。
[43]张忠军:《让政府与市场各就各位—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拯救华尔街的制度选择》,载2002年9月2日《学习时报》。
[44]同注[32],第21页。
[45]蒋大兴、金剑锋:《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46]参见阳东辉:《经济民主:现代公司控制权扭曲的解决思路》,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47]参见曹康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http: //www. npc. gov. cn/cwh/common/zw. jsp? label = WXZLK&id= 343120,2008年10月20日访问。
[48]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49]同注[2]。
[50]参见孟勤国:《郑百文重组与公司法人所有权说》,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51]参见邓峰:《作为社团的法人:重构公司理论的一个框架》,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52]参见[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175页。
[53]公司运作的司法保障中,通过诉讼机制解决的包括:关于公司登记的无效或纠正之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对“自我交易”(self-dealing)的撤销之诉、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的无效之诉、股东代表之诉、公司解散之诉;通过法院的非诉讼机制解决的包括:公司设立的司法审查及其他有关司法许可、股份的司法评估、股东会的司法召集、董事的司法任免、股东出资及公司财务的检查、发行公司债的监督、关于公司整顿、解散、破产及清算程序的启动与主持等。参见缪剑文:《公司运作的司法程序保障初探》,载《法学》1998年第5期。
[54]参见缪剑文:《公司运作的司法程序保障初探》,载《法学》1998年第5期。
[55]同注[52],第229-230页。
[56]由于政府行为的公法性质以及政府权力的扩张性,决定其着眼于公权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并乐于干预公司内部事务,这种干预不仅不能有效地避免、预防公司利益主体损害的发生,而且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损害也并不能通过政府行为得到弥补、赔偿。显然,从效率角度考虑,政府干预方式使用的性价比是较低的。最重要的是,政府的行政干预往往是主动实施的,权力的行使容易失控。
[57]参见吴振国:《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概观》,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58]例如,公司法中就包含着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政治目的,而法院对于案件的裁判行为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目标(法院在判案时必须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即所谓追求“社会效益,,)。
[59]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载《法学》1997年第8期。
[60]同注[28],第17页。
[61]徐向艺:《比较·借鉴·创新—企业改革的国际经验与中国道路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62]史际春:《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
[63]然而,在我国现实中,由于行政部门有着天然地扩张倾向;最重要的是,笔者认为,也是由于我国某些政府部门固守着传统计划经济理念,乐于干预,也勇于干预,却忽视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对其角色定位的要求,忽视对每个市场主体自主性与平等竞争要求的尊重,从而为腐败行为的滋生打开了方便之门。现实中的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十分普遍,更需要对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角色加强制约。有关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参见杨宝琦、台建林:《依法行政不那么简单—一个副市长眼中的基层行政十弊》,载2006年1月19日《法制日报》。
[6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第11条、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5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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