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纠纷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民财产权等多个方面。
一是个体拥有的私人房屋财产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规章及政策,均对保护公民私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制定对房屋所有权变化的现状上反映并不充分。原来的房屋绝大部分都是单位公房,其所有权归国家,现在绝大部分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已转归个人,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二是政府没有依法行政。首先,拆迁所依据的《条例》是否合宪?目前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制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订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属于国务院越权,不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力分工原则。其次,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甚至动用黑社会势力,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搬迁。
三是政府定位不清晰。有些地方的拆迁办公室既是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又是直接拆迁人,致使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而在实际上,政府与开发商纠缠在一起,有些拆迁者受到了政府支持,获得了特权;一些政府在拆迁中也获得了一定的商业利益。
四是拆迁补偿没有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财产所有权人无法得到公平补偿。由于开发商与政府有着复杂的关系,政府在拆迁过程的身份地位不明确,导致开发商以政府作护佑,形成了拆迁补偿交易单方面的特权,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得到公平补偿。
五是缺乏诉求渠道。如果被拆迁者对开发商的拆迁补偿不满意,政府按市《危改办法》“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处理,意味着不管房主是否同意,必须先走人,否则就面临着强制拆迁。虽然房主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不影响拆迁。官司没打,拆迁户已注定失败的命运。即使官司打赢,房子也已被拆。
6.知情权。知情权虽然不是我国宪法明示的基本权利,但它暗含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中,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逻辑延伸,也构成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石。 2003年,SRS疫情的爆发引发了公众对知情权的迫切要求。2003年,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实行首次旁听。此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公开邀请15名公民旁听会议。根据规定,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03年,北京市人大开会也允许公民旁听。时至今日,全国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已开始普及旁听制度。北京市、辽宁省、安徽省、四川省、江苏省、陕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贵州省、河南省等都已经有此做法或相关的规定出台,同时,包括潍坊市、大连市、青岛市、武汉市、石家庄市、广州市、西安市等越来越多的市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实行了类似的旁听制度。
二、多重主体协力推进基本权利保障
2003年基本权利保障活动是由多重主体、在不同层面协力进行的。它既有政府对自身行为的主动修正,也有民间团体和社会人士的参与,学者的讲学、论证、研讨与媒体报道也促进了基本权利保障实践与理论的发展。
(一)政府积极行动
政府在促进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行为是积极进取的,也是卓有成效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的不同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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