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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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审批一直不同程度存在权力“寻租”等现象,因此,急待对行政审批进行全面规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 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争权而不负责,更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为改变我国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必须制订行政许可法,革新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弊端,应该力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机关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是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是不错位,政府面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是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
(四)行政许可法是在反复调研,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立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立法精神
行政许可法制定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多年来的行政立法中都是非常罕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还请4个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门对草案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提出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从开始起草到审议通过
,前后历经七年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在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体现了立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立法精神,对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二、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的范围和原则
(一)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事项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六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定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就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即行政机关履行了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设定行政许可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就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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