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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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于新循:《现代商人法纵论—基本理论体系的探寻与构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
[32]白晓红:《“特殊的普通合伙”解读》,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2期。
[33]前引[32]。
[34]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35]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36]陈默、官欣荣:《从混沌到有序—民办教育营利性问题的法律探析》,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
[37]《教育法》第25条。
[38]参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1条。
[39]参见王保树主编:《2006年中国商法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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