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广泛。集合财产以及不能设定担保的标的物均可设定让与担保。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型的财产权不断产生,这些财产完全可以成为担保标的物,而传统的担保形式抵押虽然有利于标的物的利用,但是抵押标的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只能就个个独立物分别设定,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让与担保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商业企业可以采用让与担保的形式对其仓库中处于流动状态的商品设定担保,以更好地实现融资需求。
(3)让与担保可以节省实行费用,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典型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都有一定的程序,不仅费时,而且所需费用也较高。尤其在拍卖程序中,可能出现标的物的卖价与市价相差很多,有损担保设定人的利益,同时也会使担保权人面临不能完全受偿的危险。而让与担保在其实行中的换价程序比较灵活,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设定,十分便捷,而且变卖和估定的价值往往较高,既可维护设定人的利益,又可有效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当然,让与担保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首先,由于让与担保的标的物由债务人占有,如果债务人违背诚信义务擅自处分标的物,则担保权人即有可能丧失担保;如果担保权人违约擅自处分标的物,则设定人对标的物的权利将丧失。其次,由于从外观上很难确定让与担保所担保的债权额,而当事人又可以就债权额及标的物的估价造假,这就有可能损害设定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相比其存
在的价值,我们没有理由对其随意加以否定。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强化其理论构造,使其合理化,以便更好地规范、利用这种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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