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中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以三鹿破产案件为视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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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尚没有规定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但我国已经存在着若干优先权制度,我们可以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2] 其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3]一般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是立法者基于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国家税收等政策性考虑,赋予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债权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的效力。从立法例上看,一般优先权主要包括诉讼费用 、税收 、工人工资等债权的优先权,因为这些特种债权产生时,特种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能通过有力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仅规定共益费用、劳动报酬、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收享有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别优先权是指在民事特别法中规定的优先权制度。
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是指在破产财产清偿时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特种债权。它和共益债权受偿权、劳动报酬受偿权以及税收受偿权一起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其他债权同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普通债权,而债权与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但为什么在破产这种特殊的清偿还债程序,要将二者加以区分,赋予其不同的清偿顺位?原因在于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它和其他债权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所要实现的制度价值也有差异,因而有着不同的清偿顺序。
三、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基础
(一)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其他债权的区别决定了其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其他债权特别是违约之债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民法理论上根据债的构成要件、形成原因、归责原则等差异方面将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进行区分,但这种区分仅仅流于表面构成,而不涉及债的外在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方面的差异,更不曾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获偿顺序方面的差异[4]。所以根据民法理论,我国现行《破产法》中规定的“普通债权”,同时包括侵权之债和契约之债,侵权之债中的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其他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位于同一清偿顺位。这一规定看似符合民法理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
侵权之债是指由于契约以外的民事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而违约之债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区分
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行为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法定义务的行为。
2,从侵害的对象来区分
从侵害对象的角度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即合同债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5]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3,从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的效力来区分
合同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等,并且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反契约义务时所要承担的责任,也可以对法律规定的责任加以限制或者免除,对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合同条款,除非其违反民法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原则上是有效条款;但是,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中,在损害还没有产生之前当事人是不可以约定有关免除侵权责任的条款,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从制度设计的目的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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