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刑法学理论中,状况犯不同于作为犯,也不同于不作为犯,也就是说在状况犯的情况下,犯法主体既不需要实行法律所制止的某种作为,也不存在任何作为义务。只要犯法主体被发现处在1种被法律制止的状况就形成犯法,不论这类状况是怎么样酿成的。
对于状况犯的这类状况在犯法形成客观方面中的位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望法。依据行径与状况的瓜葛,可将英美刑法学者的观点回纳为3种体例。
第1种体例是状况与行径并列形成犯法的基础,也就是说,状况不属于行径,形成犯法的不只是行径,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所划定的状况出现就形成犯法,无需要犯法主体实行任何行径。英美刑法学中,这类将状况排除了在行径之外的行径概念,笔者称之为狭义的行径概念。持狭义行径概念的Peter Seago以为“:无需被告实行任何行径,只因存在某种事实状况便可以够追究刑事责任。”一三Russell Heaton还指出“:乃至在更特殊的情况下,犯法的客观方面完整可以不需要某人的任何行径,只要能证明某种特定事实状况就足以形成犯法,例如持有被管制的药品。”一四
第2种体例是将状况犯的事实状况作为行径的1种形势。这类观点以为,行径有3种不同的表现形势,即作为、不作为以及准作为(deemed acts一五)。依据这类观点,状况是行径的1种,属于行径。Clarkson以及Keating在一九八四年著《刑法———课文与资料》1书以为“:‘行径’1词这里是在最广泛意义上使用的,它非但囊括了不作为,乃至还囊括了事实状况。”一六这1点还可以从英美刑法学者的犯法定义中望出。大多数英美刑法学者都还是用行径来定义犯法的,但也有少数英美刑法学者将行径详细化,将作为、不作为以及状况并列,用以定义犯法。如MichaelJ.Allen以为“:犯法可以定义为背抗法律,理当遭到刑事追诉并伴随刑罚结果的作为、不作为或者事实状况。”一七表述最清晰的是C.M.V Clarkson 一九九八年出版的专著《刑法学》。该书在阐述行径的意义时,就是将行径分为3种形势,即自觉的作为(voluntary acts)、准作为(deemedact s)以及不作为。其中准作为又包孕3种,即原由自由行径(involuntary conduct preceded byfault)、状况犯以及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Clarkson以为“,绝管自觉的行径(voluntary con二duct)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条件这已是1个基本的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这1请求是被放弃的,或者者最少是被‘扩铺’到必然的程度,即法律只是‘视同’某人实行了自觉的作为(have acted voluntarily)。”一八《英格兰以及威尔士刑事法典草案》(the Draft Criminal Code forEngland and Wales)第一六条(cl.一六)更为明确地划定“:行径依据详细犯法的定义被以为包孕了不作为(omission)、事实状况(state of affairs)或者事件(occurrence)。”
第3种体例是将行径分为作为以及不作为,而将不作为再分为纯粹不作为,不纯粹不作为,替代责任以及状况。或者者是说,由于这4种犯法的犯法主体都没有实行踊跃的作为,于是在分类上都囊括在不作为当中。在《刑法案例与资料》1书中,Janet Dine以及James Gobert就是将“不作为的刑事责任”(liability for failure to act)分成4个题目来讨论的,即纯粹不作为犯(Crimesdefined in terms of a failure to act)、不纯粹不作为犯(Crimes of co妹妹ission by omission),替代责任以及状况犯。Janet Dine以及James Gobert以为“,就每一个犯法而言行径人都必须切身实行踊跃的作为,这已是1个基本原理。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基本原理是不许确的。有些犯法自身就定义为由不作为形成其客观要件(纯粹不作为);在另1些犯法中,当存在着作为义务时,消极的不作为就相称于踊跃的作为(不纯粹不作为);还有1些犯法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种事实状况,无需诸如被告之类的任何‘作为’(状况犯)……;最后还存在着1种被告无需切身作为的情况,即其别人的作为便可以够满足犯法客观方面的请求(替代责任)。”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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