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简易合并程序法律制度之探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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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修订后的《美国示范公司法》以罗列的方式对于那些对于股东利益影响不大的小范围合并也适用简易程序,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一一.O三条划定,如下情景时无需存续公司股东会就合并规划做出决议:(一)存续公司的章程与该公司合并前的章程无不同的地方(除了了该法第一O.0二条罗列的修订):(二)存续公司股东持有的合并生效日以前的股份,在合并后必须同合并前数目相干并拥有相同的名称、优惠、限制及相干权力;(三)合并后增添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普通股)的总额不超过存续公司合并前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0%;(四)合并后增添发行的优先股的数目不超过存续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总数的二0%。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遵守了示范公司法的规则,请求合并
日本则于一九九七年修正的《商法》中以罗列的方式引入了简易合并制度,即:日本《商法》第四一三条公司合并如相符如下两项要件,则可入行简易合并程序,没必要经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称许:存续公司因合并所发行的新股总数,占其已经发行股份总数一/二0下列。存续公司因公司合并所应支付歼灭公司股东的合并支付金总额,仅占其终极资产负债所列资产净值之!/五0下列。二00五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会社法》对于日本《商法》的简易合并适用要件入1步有条件地放宽,以促入公司合并,详细表现为:1是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尺度要件情况1,日本《会社法》第七九六条第三项划定就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如其支付给歼灭公司股东或者社员之对于价合计额,仅占依法务省令所定法子而计算出的纯资产额的l,五下列者,免经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但如存续公司章程,设有较低比例者,从其所定:2是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尺度要件情况2,日本《会社法》第七九六第l项划定存续公司如与其持有已经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九0%以上的歼灭公司为吸收合并时,免经存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但对于于歼灭公司股东或者社员所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的全体或者1部,为存续公司的转让受限制股份,而存续公司非公开公司时,不在此限。3是歼灭公司免股东会议尺度情况,日本《会社法》第七八四条如存续公司与其持有已经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九0%以上的歼灭公司吸收合并,可免经歼灭公司股东会决议。
从各个国家的简易合并程序法律制度设计咱们可以望出,由于公司合并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股东的利益并没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省略股东决议程序,有益于公司节俭合并成本,并且也合理地衡平了公司合并进程中的法律效率以及公平之间的矛盾,省略了股东(大)会决议,即保证了公司合并的效率,也没有实质性地侵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体现了商法正视交易便捷的原则。于是,咱们在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划定,并结合我国绎济环境,设计出相符我国企业合并运行的简易合并制度,在该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咱们要考虑下列3个要素:1是简易合并程序适用的主体;2是简易合并程序适用要件;3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兼顾法律的公平,正视对于其他利益主体的维护。
总之,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充沛体现了商法的效率原则,并且在必然程度上为母子公司及节制程度较高的公司合并,省略了没必要要的程序障碍,为此,本人建议,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答此制度加以引入,非但满足公司合并经济对于法制的需求,而且从制度层面入步公司合并营运的效率,从而增添我国公司在世界经济发铺进程中的竞争实力,正如赵旭东教授的1句话:“在全世界经济竞争的违景之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然而产品以及市场的竞争,某种程度上更首要的是制度的竞争,就是谁比谁的规则更优,谁的制度更佳,谁能为企业发铺成长以及经济发铺提供最广阔的空间以及优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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