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联合国正在制定的新规定则显得更为苛刻,据透露,规定将强制高级工作人员报告任何超过250美元的礼品,而不是现有的1万美元的报告起始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将受到纪律处罚。
在中国,虽然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早在1993年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不少企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回扣行为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在工商部门查处时,拒不承认自己的回扣事实,对回扣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以为然。有的企业甚至把工商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告上法庭。
有专家指出,要想在中国根治贿赂腐败,需要建立一个从机构到个人、从立法到执行、从国内到国外的全功能反贿模式,在这个模式构建之前,是很难解决贿赂和腐败问题的。
“国家的文化和民众意示对商业贿赂抑制与否有很大的关系,”朱涛律师认为,“西方国家由于商业化发展早,相应的法律意识完善,公民和一些机构参与调查贿赂犯罪的程度很高,从这点看,我国还是有差距的。”
应出台《反商业贿赂法》
有专家指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目前也面临被支解的现状,也就是说,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有工商一家依法查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利。不过,行业监督部门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模式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
而且大量的事实表明,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据工商部门介绍,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要在很短的时间里找到企业的涉嫌商业贿赂的证据,确时很困难。另外,由于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所以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导致一些企业成功躲避法律的制裁。
“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现在已经到了出台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时候。”南开大学教授程宝库说,“从法律角度看,商业贿赂在中国如此泛滥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有关。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现行的各种分散的规定,并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专门界定。而事实上,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行为相比,在性质上有着明显差异。另外,受贿主体范围局限,导致违法难究。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中,受贿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实,在公有制占优势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各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受贿主体。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还缺乏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力支持。“目前我国反商业腐败的相关法律中对会计方面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我国会计规则能否像美国那样严格姑且不论,但必须肯定的一点是,任何为商业贿赂而做假账的会计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乏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
“我国与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不合理,势必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同时也意味着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很低。《反商业贿赂法》的出台迫在眉睫。”程宝库表示。
对话
商业贿赂:促进还是阻碍经济发展?
主持人:《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李萌
嘉宾:
卢建平
国际刑法学协会执行委员暨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常务副秘书长
田文昌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侯国云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商业贿赂“吓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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