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 记账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 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记账人员交接,由业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6.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 业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和记账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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