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c) 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使用材料变更;
d) 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DB31/T 324-2004
e)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g) 使用单位提出检验要求。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2.3 抽检频率和判定规则
a) 产品以同一规格、同一种类、同一原料在相似条件下生产的检查井盖构成批量。一批为500只(套)检查井盖,不足500只(套)时也作为一批。
b) 每一批量随机抽取10套检查井盖逐套检查(除承载能力和立方体抗压强度),如果有2套及以下不符合要求,则该批产品可视为合格。有3套以上(含3套)不符合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c) 从上述合格的样品中抽取的10套检查井盖中,随机抽取3套进行承载能力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如有1套不符合表3、表4要求,则再抽取2套重复本项试验,如仍有1套不符合要求,则该批检查井盖不合格。
6.2.4 型式检验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后,须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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