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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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责任体系?????1

1、黑龙江北三峡养殖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章 规章制度???1 0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2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6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0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4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8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32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6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40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45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50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3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61 第三章 管理机构????62 第四章 前期预防????83 第五章 工作场所管理??88 第六章 防护设施???105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制度????110 第七章个人防护????113 第八章 教育培训???120 第九章健康检查???125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施??131 第十章 应急管理???134

黑龙江北三峡养殖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框架?140 专项应急预案框架 现场处置方案框架 应急预案编制格式 责任体系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目的与意义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效能的制度保证。职业病防治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内部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而建立的一种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必须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从制度上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就是要将职业病防治责任层层落实,直到用人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

合不同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不同的职业病防治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三、具体要求

(一)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明确责任制度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三)明确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1、黑龙江北三峡养殖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促进用人单位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涉及用人单位领导和各部门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本用人单位因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规定职责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綦敦鹏、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副组长:张晓、组员:何乃晨、宋双凤、张春梅、赵雪。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

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成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定期组织召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听取职业卫生情况汇报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5.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

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6.组织讨论本用人单位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追究。

7.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倬、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本单位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组织制定(修改)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2.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4.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6.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承担职业病危害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7.每年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8.负责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9.负责在岗期间和应急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书面告知。

10.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在岗期间及应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职业禁忌者、疑似职业病人、职业病患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其他部门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规划职业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负责协助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上岗前和离岗时

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工作,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职业禁忌者、职业病患者进行处理。负责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书面告知。

5.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6.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7.负责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四)车间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对本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组织制订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7.配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组织工作。 8.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五)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器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公司文件 ××第(201x)×号

关于调整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管理机构及成员的通知。各直属单位: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及人事变动,现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环保委员会)管理机构及人员做如下调整: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一个办公室、五个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医疗劳动鉴定领导小组、特种设备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技环保部。

一、安全环保委员会的职责

l、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程。

2、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目标的制定。

3、负责召开安全环保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公司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

4、负责处理重大伤亡或重大未遂事故。 5、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专业领导小组负责在各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了解掌握本领域技术的动态及应用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各种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持。

7、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安全环保委员会及各专业领导小组成员 (一)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二)专业领导小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医疗劳动鉴定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特种设备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4、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环境监督员: 成员:

5、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调整后的安全环保委员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展工作,特此通知。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图 第一章规章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

用人单位依法采取防治职业病的管理措施,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条件。

三、具体要求

明确各项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的依据、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以便于实际操作和落实。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具体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一)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二)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三)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四)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丑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

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XXXX(企业名称)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一)单位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三)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亍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一)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二)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牢l、充合同。

(三)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栎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具体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一)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二)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三)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四)明确申报的形式、部门、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廷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XXXX(企业名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注明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超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 2015]121号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

三、具体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一)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二)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三)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四)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培训周期;(五)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六)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要求。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末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Ⅸ(企业名称)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 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宣传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

三、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单位职业卫生宣传要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部门车间要利周班前班后会、板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五、单位要开展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的岗位

和群体定期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应进行再培训。

六、培训内容及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 121号要求执行。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入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三)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各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七、单位要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危害岗位、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职业卫生教育卡,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其它有关资料。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夯部门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九、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XXXX(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负责组织安排等工作,XXX(人名)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物资装备。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可以保证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减少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的发生。

三、具体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一)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二)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三)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四)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五)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的注意事项;(六)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七)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谙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贵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XXXX(企业名称)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台帐。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

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九、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帐,明确各种防护设施名称、数量、设置位置等信息内容。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它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一种重要措施。

三、具体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一)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二)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三)明确购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求;(四)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末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XXXX(企业名称)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等相关规定,

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防护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 124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盼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七、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八、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九、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台帐,内容应按照GBT11651要求,明确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选择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可以及时了解有害因素产生、扩散、变化的规律,鉴定防护设施的效果,为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具体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一)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二)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三)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四)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委托机构资质;(五)明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

上报、公布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石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末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芾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XXXX(企业名称)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 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有效运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三、具体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一)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二)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三)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韭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Ⅸ(企业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档案。

二、本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廷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相关要求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四、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 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 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七、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职业健康检查可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早期发现健康损害等,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同时有助于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三、具体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一)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二)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三)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四)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五)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六)明确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负责部门、负责人和组织实施;(七)明确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的处置。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议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末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末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末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八)《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九)《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盗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十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XXXX(企业名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ⅨGB2188-2014)、《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2235-2011)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准备脱离历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六、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七、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十、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一、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职业健康栓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三、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

督促用人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或控制措施,阻止危害事故的发生,防止危害扩散。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能及时项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具体要求

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

(2)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4.防振动

控制振动发生源,对产生强烈振动的工具、设备、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5.防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

( 1)在生产过程中有呵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

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对于激光,必须安装激光开启与光束止动的连锁装置。

(2)电离辐射防护应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 8号)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3)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如急停开关。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工艺特点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选择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较低、工人密度低,则可采取自然通风设施;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较高浓度的粉尘,则应采取系统的机械通风和除尘设施;工作场所存在强度较高的放射线,则应采取屏蔽和隔离措施等。这些设施应当能有效地控制或者降低工作场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

1.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及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等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2.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戏岗位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防护效果。

3.选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

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和使用档案。防护设施台账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型号、供应商信息、安装时间、主要技术参数、安装地点、数量、使用和维护记录,使用人、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防护设施使用档案内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及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等方面。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

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扩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

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档案资料:设计方案、技术图纸、使用和维护记录、合格证、效果鉴定(检测、评价)、生产许可证及其它随机技术资料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制度 (示Ⅱ)

一、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二、职责和权限

(- )XXX(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

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三)各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四)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XXX(相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采购

本单位XXX(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昀防护设施产品。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培训

每年定期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各车间每半年也要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五、内容

(一)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XXX(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XXX(设备部门)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三)XXX(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四)生产设备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五)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谩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九)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十)防护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立即报告,检修按照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六、记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台帐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每月初交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七、建立技术档案

以车间为单位对各车间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维护检修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七章个人防护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二、目的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这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措施。本指南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进行相应保护的装置和设备。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五类: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眼、面防护用品类;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皮肤保护用品类;其他用品类。

三、具体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个体盼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

(一)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求

1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度和档案,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采购、使用、保存、维护及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经费保障等。

2.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符合要求。

3.向合格供应商采购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4.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及工作岗位的不同防护要求,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有劳动者领用防护用品的签名。

5.劳动者上岗前应根据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针对性墙训,用人单位应指导和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1根据工作环境和作业类别选用个人防护用品

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及工作岗位的不同防护要求,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用个人防护用品

为了保证个人防护用品质量,我国特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三证制度。生产特种个人防护用品的企业除了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外,还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接受地方个人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抽

检,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在选用个人防护用品时应选用证件齐全的产品。

3.根据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更换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与工作场所环境,个人防护用品使用频率,个人防护用品自身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一般来说,使用期限应考虑腐蚀程度、损耗情况和耐用性能。个人防护用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予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4.正确使用与妥善维护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者必须了解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对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的防护用品,如呼吸器要进行反复训练,达到能迅速正确使用。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前,必须严格检查,损坏或磨损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对于急救的呼吸罂更要定期检查,以免急救时无法正常工作。同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者必须仔细阅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按要求正确维护防护用品,从而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噪声作业人员应佩戴耳塞等护耳器;易燃易爆场所应配置防静电工作服和鞋,其中噪声作业在《职业卫生名词术语》中定义是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w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 (A)的作业。

个人防护用品选择、使用与维护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18664-2002)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AQ/T 6107-2008)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AQ/T6108-2008)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3466-2009)

《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T 24536-2009)

《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 GBIT 28409-2012)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29512-2013)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 GBZ/T 195-2007)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五、编制范本

年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出自171号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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