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基本职能考点归纳与解读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1.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2.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的政治统治。
3.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专政的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专政的对象:是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专政的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1.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 2.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3.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证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两者的区别(1)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2)方法不l司: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
一、考点归纳
(一)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1.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公安工作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工作。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2.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1)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国家的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
(2)专政对象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国家的警察的专政对象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是极少数剥削者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专政。
(3)专政的目的不同。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专政目的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终消灭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压迫,实现共产主义,因而这种专政是革命的专政。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所代表的剥削阶级专政的目的,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
(4)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和忠诚的卫士,因而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剥削阶级国家的警察是压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是对立的。他们为了缓和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尖锐矛盾,也要做一些为公众服务的事,但这仅仅是以此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和策略,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与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刑事执法机关,主要是指它是国家主要的侦查机关,具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权力,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起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这是公安机关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一个显著标志。 (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这是公安机关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又一个显著标志。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主要是指它是一支特殊的武装力量;是与它专政工具、暴力机器的阶级性相适应的,是与它担负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和职责相适应的。
公安机关尽管具有武装性质,但它与军队是有区别的: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主要是对内,军队的职能主要是对外;二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打击、防范、管理、教育、改造等多种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主要是通过军事手段来完成任务。
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再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考点归纳
(一)警察的含义; (二)警察的起源; (三)古代警察; (四)近代警察;
(五)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 (六)我国近代警察的建立; (七)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八)警察的本质特征; (九)警察的基本职能;
(十)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十一)“文化大革命”前17年公安机关取得的伟大成就; (十二)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 (十三)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二、考点解读
(一)警察的含义
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这一概念表明了警察的性质和警察的任务两层意思:一是指出了警察的性质,即武装性质,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二是指出了警察的任务,即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设置警察机构和专职警察力量。 (二)警察的起源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警察也不会伴随着人类永远生存下去。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警察产生的条件是: 1.经济条件 2.阶级条件 3.社会条件 4.政治条件
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三)古代警察 1.古代警察的含义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2.古代警察的特点 (1)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2)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 (3)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四)近代警察 1.近代警察的含义
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 2.近代警察的建立
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近代警察首先是在欧洲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起来的。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较早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1789年法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 3.近代警察的特征 (1)警察职能的独立化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警察行政职能都是寓于军事、司法和行政三种官职之中。自近代警察制度产生以后,警察行政职能才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职能。
1927年,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活动,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不惜耗资扩充警察机构,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
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 (七)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在警察机关,古代警察职能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 2.近代警察形成了专门的警察队伍,古代警察尚未形成专门的警察组织。 3.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 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没有专门的服装。 (八)警察的本质特征
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尽管世界各国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不同,但是,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
警察的本质特征:鲜明的阶级性;手段的特殊性;广泛的社会性。
1.鲜明的阶级性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必须与政体一致。
2.手段的特殊性警察是拥有武装强制、行政强制和其他特殊手段的行政力量。警察机关为了完成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保障强制力的权威性,配有一定的武器和械具,成为一支重要的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3.广泛的社会性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十分广泛:一方面,它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另一方面,它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任务,要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治安保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九)警察的基本职能 1.警察职能的含义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 2.警察的基本职能
警察的基本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不仅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因此,警察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陛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
政治镇压职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3.政治镇压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关系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但是,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因为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社会管理职能
(十)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1.中央特科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收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乱;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2.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在江西瑞金成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
3.延安市警察队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4.社会部1939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部成立社会部。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十一)“文化大革命”前17年公安机关取得的伟大成就
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了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1949年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罗瑞卿任第一任公安部部长。
2.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先后开展了禁烟、禁毒、封闭*院、改造*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缔反动会道门和打击封建把头等活动,把一个腐败不堪的旧社会改造成一个新社会。 3.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反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严厉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卫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4.改造了大量战争罪犯。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伪蒙疆战犯改造过来,取得了巨大成功。 5.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十二)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使公安事业遭到极大的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全盘否定党的正确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否定公安民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并要彻底砸烂公、检、法,疯狂地破坏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广大公安民警牢记肩负的使命,采取不同形式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进行了坚决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许多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 (十三)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妥善处置大量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得到了新的提高,队伍的精神风貌有了明显改观。
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近30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战胜重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实践证明,公安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一、考点归纳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 (四)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五)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六)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 (七)劳动教养的含义;
(八)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九)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构成; (十)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十一)侦查权的构成; (十二)刑事强制权的构成;
(十三)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十四)警械、武器使用权及其构成; (十五)紧急状态处置权及其构成; (十六)紧急优先权的行使; (十七)紧急征用权的行使; (十八)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 (十九)管制权的行使;.
(二十)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1.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履行公安职责的保障。其权力行使的过程,就是其职责履行的过程。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和范围,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措施、手段和保证。二者在实施过程中达到统一。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是: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和单向性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使用。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志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公安机关的基本权力分为四大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 公安机关的权力由四项基本权力组成,而各项基本权力又由若干层次的具体权力组成,从而形成公安机关的多层次系统。
(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分为: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等五项具体权力。
(四)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1.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行为。
2.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内容是: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
(1)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由于警察命令是公安机关为实行治安法规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为,所以与普通行政命令不同。
(2)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3)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五)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1.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2.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六)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劳动教养的含义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八)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1.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2.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九)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等四种权力。
(十)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十一)侦查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刑事强制权的构成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刑事强制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十三)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和驱逐出境执行等。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犯罪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十四)警械、武器使用权及其构成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考点归纳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与特点
(二)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
(四)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五)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1.治安警察的职责
2.户籍警察的职责
3.刑事警察的职责
4.交通警察的职责
5.外事警察的职责
6.巡逻警察的职责
7.督察警察的职责
8.边防警察的职责
9.消防警察的职责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与特点
1.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理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责任义务”,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做的,应该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该依法履行责任义务,承担应当承担的职务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未尽到法律责任义务的,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2.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是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
公安机关职责的法律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定的;公安机关职责的有限性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公安机关职责的责任性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及其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必须依法履行下列十四项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以上14项职责是是针对人民警察整体而言的。至于人民警察个人,由于警种不同和具体分工的岗位不同,他们的具体职责也各不相同。
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它一方面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时,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四)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五)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1.治安警察的职责
治安警察,是指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种行业;查禁违禁物品;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性事故;进行治安巡逻;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2.户籍警察的职责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人口统计工作。
3.刑事警察的职责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其主要职责有: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4.交通警察的职责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5.外事警察的职责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出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人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发现和处理来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6.巡逻警察的职责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7.督察警察的职责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人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以及其他情况。
8.边防警察的职责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有: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在边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破环活动,保障国家安全。
9.消防警察的职责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有: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任务
一、考点归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与任务、职责的关系;
(二)公安机关任务的概念;
(三)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四)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及其内容;
(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内容;
(六)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含义;
(七)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的内容;
(八)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与任务、职责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诸规定因素中的根本性决定因素,并由此决定公安机关的任务、职能。公安机关职责是公安机关基本任务的具体化,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确定的。
(二)公安机关任务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是国家为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特殊模式组合起来的,具有特殊职权、功能和高度权威性的社会系统。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安机关要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应在国家法律规定下进行。由于公安组织是由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组成的系统,所以,可以将公安机关的任务依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作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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