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公路运输服务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双方愿自觉履行。 1、双方陈述及保证 1.1甲方与乙方均系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与乙方均已完成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内部认可手续。 1.3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双方已知悉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所有约定,并认可其法律效力,承诺遵照执行。 1.4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原件提供给甲方审核,同时将复印件放入附件1提供给甲方。 2、服务内容 2.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运输,且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达成合作的运输线路及时效如下表: - 第1页,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1)运输线路及时
效表 始发地 经停站点1 经停站点2 目的地 线路名称 线路编码
始发站靠车时间 发车时间 经停站点 到车时间 发车时间 经停站
点 到车时间 发车时间 目的站点 到车时间 点 (2)运输线路行车道路 线路名称 车型 主用行车道路 备用行车道路 (3)运输线路站点地址及联系人 站点 所在 详细
地址 业务联系人 联系方式 异常报备指定电话与邮箱 名称 城市 2.2乙方应根据上表内容停靠车辆和配载货物,为甲方提供及时、安全、准确的公路运输服务。 2.3当线路指定的主用行车道路出现修路、封路或其他影响通行时效的状况时,乙方可视影响程度提前报备甲方并经得同意后,启用备用行车道路,运费按主用行车道路进行结算,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 第2页,
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3、合作要求
3.1
合作车辆与驾驶员的要求3.1.1乙方应确保依法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应为封闭厢式货车,具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且在合同履行期内持续有效,3.5T以上(含)车辆均需按照甲方标准在货厢后门框底部加装配置暗锁。 3.1.2 乙方车辆初始投入甲方运营时,车龄不得超过36个月,且行驶总公里数不得超过车辆厂商规定的退出里程。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保证所有服务中 的运输车辆(含应急)车龄不超过五年,并自觉将超龄车辆退出甲方运营。 3.1.3乙方应为车辆购买保险且及时续保(险种和额度要求如下表),并保证相关保险在合同期内持
续有效,如己方承运当班线路货物价值超过340万,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货物的价值购买相应的临时物流责任险。无论甲方何时做出相关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保险的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以及承保人开出的投保证明文件,以表明上述保险有效且保费已付,如乙方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供的,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险种 保额最低标准 交强险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车险 第三者责任险 最低保额为100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和乘客) 保险人数至少为 人,每人最低保险额为30万元 物流责任险:除常规保险范围外,必须含车辆自燃险与货物自燃险。 车型 5T及以下 5-10T 10T(含)-11.2T 11.2T(含)-14T 14T(含)-20T 20T及以上 保险额度 (万元) 135 150 210 240 270 340 3.1.4乙方应为车辆安装甲方指定的GPS设备,并保证车辆在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期间GPS设备在线,甲方会通过第三方对GPS提供增值服务(如手机客户端平台推送、道路情况推送等),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增值服务费用,其中乙方需承担每月每台车 元,剩下的由甲方承担,费用将从甲方支付乙方的运费中 直接扣除,由甲方统一支付给第三方。 3.1.5乙方车辆投入甲方运营前,必须接受甲方的准入审验,审验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验收合格的,由甲方颁发《外包车辆营运准入证》(见附件8),并将车辆信息纳入附件4《乙方车辆和司机报备表》中。 3.1.6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使用《外包车辆营运准入证》,不得将未取得准入证或准入证已过期的车辆进入甲
方场地。若遗失或损坏须及时向甲方申请补办,乙方不得自行伪造,一经发现以违反诚信合作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将乙方列入不再合作的名单。因乙方车辆无准入证影响货物时效的,乙方按7.1条承担相关责任;因乙方车辆达不到甲方准入标准(见附件2),无准入证,无法装载快件,导致车辆空驶的,当趟运费由乙方承担。 - 第3页,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3.1.7 乙方为甲方服
务的司机年龄应在25-55岁之间,驾龄达三年含以上,连续从事驾驶职业的工作时间不低于一年,持合法有效且满足准驾车型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司机信息纳入附件4《乙方车辆和司机报备表》中,乙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内司机证照持续有效。 3.1.8乙方不能随意更换车辆和司机。如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换的,乙方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重新审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更换,并 增补到附件4中。如乙方未经甲方允许而随意更换驾驶员和车辆的,一旦发现,如果所查驾驶员或车辆属于乙方的,乙方应支付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 甲方将对其合作线路采取停运整改一周的措施,若出现三次以上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涉事线路,并予以免责;如果所查驾驶员或车辆属于第三方的,乙方应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涉事线路 ,并予以免责。 3.1.9 乙方3.5T以上(含)车辆未安装暗锁或未上锁,一旦发现,乙方应支付500元违约金,并由乙方司机当场
在甲方现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上锁,并由乙 方司机当场在检查人员处签字领取备用的暗锁,由此产生的灭火器费用及违约金,从乙方运费结算中扣除;如未安装暗锁,乙方应及时调配安装暗锁车辆承运涉事线路;由此影响货物时效的,乙方按7.1条承担相关责任;影响货物安全的,乙方按7.2条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将对其合作线路采取停运整改一周的措施,若出现三次以上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涉事线路,并予以免责。 3.2 安全管理 3.2.1乙方应为车辆配置封锁效果完好的挂锁及车载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标准不得低于“4.8吨及以上车型每车配备3升水基、4公斤干粉灭火器各一个,5吨以下车型每车配备一个2公斤以上灭火器”。乙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内车载灭火器“状态良好”,具体要求为:压力指示在绿色范围,无超过瓶体面积30%的锈蚀,压把、保险销、喷管无损坏, 取用方便。投入甲方运营的主、备用5.6吨(含)以上车辆必须安装烟雾报警器。 3.2.2合作期间,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将定期对进入甲方场地的乙方车辆进行灭火器例行检查。一旦发现不达标,乙方应支付每次100元的违约金,并由乙方 司机当场在检查人员处签字领取备用的灭火器;由此产生的灭火器费用及违约金,从乙方运费结算中扣除。若乙方不达标3次(含)以上,甲方将对 其合作线路采取停运整改的措施。 3.2.3乙方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车辆换油保养间隔不得超过厂家标准的10%,至少需每三个保养间隔进行一次四轮保养,并随车携带至少2次近期二类
维修厂进行的车辆保养结算单复印件。 3.2.4乙方不得安排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患有妨碍驾驶工作疾病,或发生责任亡人交通事故的司机到甲方运输活动中;乙方应实时监控司机的驾驶状态,杜绝出现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不良行为。 3.2.5乙方应依法安排司机作息时间,执行甲方线路单程超350KM至少配置2名司机同时出车,单程低于350KM以下的连续上班不得超过6天。 3.2.6乙方应对司机的驾驶行为、行车安全、文明礼仪、服务标准等方面进行日常管理与培训,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司机进行管理(包括业务培训、安全教育、心理辅导、面谈等),培训周期一个月不能低于一次。 3.2.7乙方司机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检查、指挥调配并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在甲方员工装货期间,不接触快件,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管理,不随意在 - 第4页,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现场走动、拍照,着
装整齐,不穿拖鞋、背心等奇装异服;一旦发现以上行为,乙方应支付500元违约金(每次),若出现三次以上情形,甲方有权终 止涉事线路,并予以免责。 3.2.8 乙方司机在发车前必须对车辆状状况作出检查,暗锁有无锁好、灭火器是否正常、油量是否充足、冷却液是否充足、发动机是否运转正常等(检查标准按附件2《外包车技术检查表》执行)。 3.2.9每次出车前,乙方须检查车辆及随行设备是否安全、良好,并根据车辆的安全状况与司机的工作状态,合理安排车辆调度,及时妥善解决
安全隐患,不将状态不良的车辆或司机继续投入服务中。 3.2.10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权对乙方车辆与司机进行监督与不定期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执行运输的车辆状态(检查标准按附件2《外包车标准暨车辆检查表》执行)、随车设备、司机配置、驾驶资格、服务态度、服务标准与质量、及第3条合作要求中的相关事项。 3.2.11对于检查达不到合作要求的乙方车辆或司机,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或整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更换或整改完毕,否则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若乙方达不到合作要求3次(含)以上,甲方将对其合作线路采取停运整改的措施。 3.3 运能保障 3.3.1 乙方应配置足额、固定的主备用车辆与司机,保障运输线路在合同期内的运力持续与稳定。因乙方原因无车辆执行合同线路运输的,乙方应当向甲方 支付当趟运费 倍的违约金。 3.3.2 当合作线路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其他异常事件无法继续行驶时,乙方应当在30分钟内向甲方调度与相关负责人报告事件情况及对货物运输的影响范围,并在甲方可接受的时效范围内,派出应急车辆执行剩余路段的运输。未对货物时效与安全造成影响的,给予免责;影响货物时效的,乙方按7.1条承担相关责任;影响货物安全的,乙方按7.2条承担相关责任。 3.3.3 当发生3.3.2事件,乙方没有派出应急车辆导致甲方调车完成运输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调车成本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调车成本与违约金按当趟运 费 倍的标准
执行。如影响货物时效的,不重复执行7.1.5条的时效扣款;如影响货物安全的,乙方按7.2条款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已运行路段的运费,由甲方按当趟的单位运价*已运行里程进行结算。 3.3.4在合同期内,若约定合作线路(不含临时紧急加车线路)乙方无车辆执行或没有派出应急车辆的次数达到3次(含)以上,甲方可视为乙方运输保障能 力不足,有权取消当班合作线路。 3.3.5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紧急、临时加车需求(不限于合作线路),乙方应在接到需求后的5个小时内将车辆停靠在甲方指定场地执行紧急临时运输。 3.3.6乙方须提前储备业务高峰车辆资源,用于甲方业务高峰期间的货物运输保障。甲方根据高峰期的实际货量向乙方发出用车需求;乙方接到实际需求后的5个小时内应将车辆停靠至甲方指定场地执行高峰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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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3.3.7甲方有权对乙
方合同履行期内紧急、临时、高峰加车需求的运力保障与响应时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应用于甲乙双方合作线路的增加与减少或合同的续签与终止。 3.4 运输标准 3.4.1乙方执行整车运输任务时,应确保空车停靠到甲方场地装货,车厢防水防雨效果完好无渗水痕迹,车厢内必须干净,无任何污染、传染或异味。在执行甲方货物运输期间,不得在车辆上拼装非甲方货物,应配备适当辅助设备或工具以防护运输途中车内货物移动。 3.4.2乙方执行零担运输服务时,不得将甲方货物与化学品、有
污染气味的物品、液体货物等同车运输,应使用隔离网等隔离设施将甲方货物与非甲方货物进行有效物理隔离,应确保甲方货物不被混淆且安全准时到达。装卸货物时应做到甲方货物后装先卸,并遵循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的原则。 3.4.3始发地、接驳地、目的地的运输操作要求详见附件3《业务操作流程》。 3.5 违反合作要求处罚 3.5.1 乙方未按甲方标准执行上述3.1、3.2、3.3、3.4合作要求的,如已有明确扣款标准的按扣款标准执行,如无明确扣款标准,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支付500元违约金,出现三次(含)以上情形,甲方有权 终止涉事线路,并予以免责。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有权验看乙方及合作车辆、人员的相关资质材料,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更换。 4.1.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运输要求提供公路运输服务。 4.1.3有权对乙方合作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与乙方共同管理。 4.1.4有权对合同内约定的线路进行调整。如甲方对已合作运输线路进行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安置办法。 4.1.5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货物遗失、损坏、时效延误,有权向乙方索赔并获得赔偿。 4.2甲方义务 4.2.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 4.2.2有义务按照附件3《业务操作流程》的要求与乙方共同确认装卸货物情况并及时准确交接。 - 第6页,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4.2.3有义务为双方
合作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 4.2.4有义务在业务需求前提下尽量
保证合作线路的稳定性。 4.2.5 按合同规定需要暂停运营相关合作线路的,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明确线路恢复运行的时间。 4.3 乙方权利 4.3.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款项。 4.3.2有权提前了解甲方合作运力需求信息以便提前做好运力调配和准备工作。 4.3.3有权在装卸过程中参与监装监卸。 4.3.4有权获得公平公正的考核。 4.4 乙方义务 4.4.1有义务按照第3条的合作要求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并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方法及程序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4.2鉴于货物的时效性、安全性等特殊性质,不论何种原因,乙方及乙方雇员不得扣留、留置甲方的货物或实施其他危及货物安全和时效的行为。 4.4.3应自行完成甲方委托运输货物的承运义务,不得将货物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的企业、个体或其他组织。 4.4.4有义务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并保证其驾驶员遵守驾驶员行为规范。 4.4.5当甲方结合业务需求,提出非常规运输操作形式(比如笼车操作)时,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标准完成承运线路非常规运输操作形式的车辆改造工作,在甲方未明确操作形式时,如果操作形式有变,因此而产生的车辆改装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拒不配合改造,甲方有权终止所涉及线路合作。 4.4.6 有义务对接触到甲方或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提供任何第三方,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因法定要求或行政、司法机关要求提供前
述信息的,乙方应第一时间上报给甲方,双方共同商定具体的方案并确定提供信息的合理范围。 - 第7页,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5、费用结算 5.1
对
于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根据下表支付运输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运行 结算运价 单程运输单程里程 乙方承诺可提供的服务 核定项目 时长 线路运行周期 (趟/天) 线路名称 线路编码 模式 (元百公里油 (分钟) 品牌 容积(m3) 吨位(T) 运输形式 油价 (公里) / ) 耗 例 整车 单边 1234567 零担 对开 例234567 往返 (说明:以上均为含税运价;运行周期指每周应运行天数,数字“1”表示周一,“2”表示周二,依次类推,“7”表示周日。举例:“1234567”表示周一至周日为运行日,共7天;“234567”表示周二至周日为运行日,周一不需运行。) 5.1.1因国家燃油政策改革或市场油价波动频繁,甲乙双方约定合作期间统一按甲方指定的 石油公司 油站 □0#柴油 □-10#柴油 □-20# 柴油 □-35#柴油 □93#汽油 □97#汽油 的价格作为“参考油价”;若当月油价多次变动,则每次均需执行油价补扣。 5.1.2 当“参考油价”与“核定油价”的变动幅度在± 5 %(含)以内,将不作补扣;当变动幅度超出± 5 %时,应从变动之日起补扣燃油差额。 5.2本运输服务合同期为1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件量需求调整运行模式。例如调整
单边、往返、对开模式,调整运行周期,调整运行趟数,调整站点、调整发班时间及运行时效、调整车型、短期停运或提前终止合同。 5.2.1甲方因需求调整运行模式时,双方需
就变更后的运行模式友好协商运价,乙方重新报价需符合甲方运价和市场运价要求,不得恶意提价,否则甲方有权取消线路
合作,限制乙方参与甲方其它运输项目竞标,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2.2甲方因实际需求将合同未到期线路进行停运,运价会调整为按阶梯运价形式对之前的运费一次性执行补差结算(日常运价按一年期运价结算)。阶梯性运价标准如下: - 第8页,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5.2.2.1 运行3个月
(不含)以下运价,则已运行合同的结算运价在1年期合同运价基础上提高5%。 5.2.2.2 运行3至6个月(不含)运价,则已运行合同的结算运价在1年期合同运价基础上提高4%。 5.2.2.3 运行6至9个月(不含) 运价,则已运行合同的结算运价在1年期合同运价基础上提高3%。 5.2.2.4 运行9(含)至12个月运价,则已运行合同的结算运价在1年期合同运价基础上提高2%。 5.2.3.4 运行12月(含)以上,运价不做调整。 5.2.3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对线路短期停运10天至3个月(含),但需明确线路恢复时间。若短期停运后恢复运行,则合同期顺延对应的停运天数;若到规定时间内因甲方原因未恢复运行,则按以上阶梯运价原则,对已运行的运费一次性执行补差结算运费。
因乙方违约被甲方做出停线处罚的,不进行阶梯运价补差结算。 5.3服务费用采取月结方式,1月的结算周期为1月1日至1月25日,2月至11月的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12月的结算周期为11月26日至12月31日。 5.4乙方应当于每月第 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服务费的“对账单”提供给甲方,对账单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格式详见附件6)。双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帐。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乙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开具甲方认可的发票寄给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后于 个工作日内将当期运输费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5.5乙方指定的对公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需将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放入附件1中。如账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 5.6经双方协商,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开具发票: 种类 地区类型 发票种类 发票税率 特别约定
第1种 营改增地区(一般纳税人)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第9页,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同时就税差部分按当月服务运费总额的%给予 第2种 营改增地区(小规模纳税人)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甲方商业折扣 第3种 暂未营改增地区 公路内河运输发票 / % 6、责任界定依据 6.1货物交接及责任划分以双
方“运行交接表”发车签字确认与“运行交接表”到车签字确认为界。“运行交接表”发车签字确认后至“运行交接表”到车签字确
认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运行交接表”样式见附件7。 6.2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发生损坏或遗失,以甲乙双方的“运行交接表”为准,运行交接表应当注明损毁货物的运单号码,并且尽可能提供货物的录像资料。交接记录表不允许有人为改动迹象,如有改动迹象需有改动双方签字确认,否则改动无效。如甲方或乙方有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对方过错造成的,则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7、异常处理、责任划分与扣款 7.1影响货物时效: 7.1.1车辆晚点:以甲方线路规定的运行时长为基准,当车辆到达目的地的运行时长超出规定的运行时长1分钟(不含)以上视为晚点。 7.1.2乙方车辆到达时间,以甲方系统监控的到达时间为准;如乙方对车辆实际到达时间存在歧义,须在当月运费的结算周期内向甲方提出举证材料,经甲方审核认可后可作修正。举证材料包括书面“运行交接表”、车辆GPS截图(需明确体现车牌号、运行日期、运行时间、经纬度坐标)。 7.1.3乙方车辆无法准时到达甲方始发地、经停点、目的地的,乙方应在约定到达时间前15分钟通知甲方联系人。 7.1.4 乙方车辆晚点30分钟以内,扣除当班运费的2%;晚点30分钟(含)以上2小时以内,扣除当班运费的6%;晚点2小时以上,扣除当班运费的10%。 7.1.5 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批量晚点,导致货物逾限、导致甲方客户投诉并依法索赔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7.1.6如因甲方场站、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原因(仅限于7.1.8场景)等可能晚点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
30分钟内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并积极采取有效的 补救措施。若经补救但仍晚点到达的,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晚点原因与补救措施的举证材料,经甲方审查认可后可给予时效扣款免责。因可能晚点时未向甲方报备的、举证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举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给予免责。 7.1.7除甲方场站原因、政府公示管制行为、自然灾害外的原因晚点的,不予时效扣款免责。 7.1.8晚点举证资料需按甲方以下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相关负责人: - 第10页,共16页 -
干支线流程外包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015 V3.0 7.1.8.1甲方场站原因:
甲方晚解封等导致的运行时长超时,免责举证需提供GPS运行轨迹截图及到达时间截图; 7.1.8.2政府公示管制行为:政府举行运动会、其它活动或行为而采取临时限制通行或道路管制行为,导致不能通行、行驶绕道等产生晚点时,免责举证需提供当地政府公告、报纸或媒体的报道。 7.1.8.3自然灾害类:因发生自然灾害(地震达到4.5级及以上;非车辆自燃的火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达到橙色及以上的台风、暴雨、暴雪、沙尘暴、雾霾)导致的晚点,免责举证需提供权威网站发布的当天、运行线路所涉及地区的气象预警。气象预警资料可提供中国天气网的24小时内天气预报截图、当天新闻或报纸发布的气象预警图片。 7.2 危及货物安全: 7.2.1在乙方运输期间,应当对货物安全负责。当货物出现损坏(含湿损)、遗失(含灭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甲方客户提供的货物清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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