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铜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31日 铜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化项目实施流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项目管理事前约束和事后问责机制,根据《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铜政〔2012〕29号)、《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铜政办〔2013〕4号)、《铜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铜政办〔2010〕8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铜政办〔2012〕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资本金注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财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县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 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联席会议,审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等事项。 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和内容,落实和交办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 项目前期报批和确定 第四条 申请县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并书面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县发改委申报立项。 未经县政府同意的项目,县发改委不得予以立项。 第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文件,按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水、电、路、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并向县国土、规划、环保、水利、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等各项许可、承诺、评估意见等手续。 没有县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文件,县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一律不予受理,不得办理各项许可、承诺、评估意见等手续。 第六条 县发改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经评估建设必要性充分、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适当,用地、规划、环保等手续齐全,水、电、路、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由县发改委书面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县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县政府已明确同意建设的零星改造项目,城市绿化、亮化、美化等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含投资概算)报县发改委审查,不再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新建项目,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
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由建设单位编制。简化或合并审批的项目,县发改委在一次性批复中予以明确。 对本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征询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经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政府投资公司视融资情况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经县政府(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单位向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县国土部门申请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县规划部门应按照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办理建设项目 规划许可手续,不得超规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规模委托编制初步设计(代建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并报送县发改委审查。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对投资概算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漏项、缺项、报小建大。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由县发改委退回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新修改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深度的初步设计,由县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发改委批复初步设计。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总承包管理制。县直部门、园区、乡镇政府和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县发改委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委托人或出资人)。 第十四条 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制,由县政府(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项目法人委托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为代建单位,并明确代建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事项(形式、方式、范围)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县发改委按照县政府审定意见,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工程招标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设备、主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并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相应的批准概算。凡施工图预算超过相应批准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开工建设。中标价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 对于没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项目,县招投标中心不得同意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取得净地证明。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和园区负责对项目用地是否净地进行验收,共同出具净地证明。凡未取得净地证明的项目,县招投标中心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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