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入境报检期限
1. 入境货物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 应不少于索赔有效期满前20天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输入种畜及其精液、胚胎的, 应该在进境前30天报检. 3. 输入其他动物的, 应在进境前15天报检.
4.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应该在进境前7天报检 二. 出境报检期限
1. 出境货物最迟应该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该
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 需要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检, 隔离前7天报检. 3. 种用或食用动物, 一般在出境前60天预报, 隔离前7天报检 4. 观赏动物, 一般在出境前30天报检. 5. 出境动物产品一般在出境前7天报检 6. 需作熏蒸处理的, 应该在15天前报检.
7. 出口食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10天报检.
8. 列入报检范围内的出境玩具, 在货物装运前7天进行报检 三. 通关单的有效期
1. 《入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为60天. 2. 《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因商品不同有所区别:
( 2A ) 一般货物为60天
( 2B ) 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 北方冬季为35天 ( 2C ) 鲜活类货物一般为14天 ( 2D ) 其他的, 以《出境货物通关单》标明的有效期为准.
四.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 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五. 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15日内申请复检.
六. 报检考试合格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 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 《资格证》自动失效 七.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 应该在15天内向原登记备案机构提出更改申请并办理变
更手续.
八. 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审核制度, 代理报检单位在审核年度的3月31日前,
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例行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例行审核.
九.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延长为2年.
十. 报检员应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60日开始 ( 第60天 ~ 第30天 ) 向发证机构提交延期
申请, 被暂停报检资格的, 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十一.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 十二.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
十三. 报检员对报检差错记分有异议的, 应当场或在3天内提出申诉.
十四.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2分的报检员, 应被暂停3个月报检资格.
十五. 在同一记分周期内, 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 被再次记满12分的, 应被
暂停6个月报检资格
十六. 《报检员证》遗失、损毁的, 应在7日内提出申请.
十七. 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 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辽宁、新疆五省的植物产品在冬季(11月
1日 ~ 次年2月底) 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能超过35天.
十八. 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天内,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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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出入境关系人应从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 交清全部费用, 逾期未交
的, 自第21天起, 每日加收未缴纳部分5 ‰的滞纳金
二十. 动物与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二十一.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1年
二十二.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出口前不少于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
证.
二十三. 《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二十四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十五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十六 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 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二十七.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准予许可的, 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二十八.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 有效期为6个月.
二十九.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 愿意继续实施分类的企业应在有效期
届满前60天, 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对于降级后的企业, 6个月才能提出升级的申请. 因违反有关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投诉或索赔的, 降为三类企业, 1 年后才能申请二类企业
三十 一般商品免验证书有效期为2年. 免验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 向所在地检验检疫
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 报国家质检总局复核, 颁发免验证书.
发现免验企业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为3 ~ 6个月, 整改后还不符合
要求的, 可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3年后, 才可重新申请免验.
三十一 报检人申请复验, 应在收到检验结果15天内提出,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从复验申请之
日起60天内, 作出复验结论.
三十二 国家对出口小家电进行形式试验, 合格产品的形式试验报告为1年.
三十三 对于入境船舶, 船方应在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十四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三十五 对于出境船舶, 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在船方离境前4小时申报. 三十六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有效期为12个月
三十七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和交通工具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申请一次健康检查. 三十八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 在离境口岸办理出境报检手续.
三十九 对于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 可予以封存, 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天. 四十. 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为21天. 四十一. 有关预防接种有效期见下表 预防接种的疾病 检疫传染病的留验 黄热病证书 鼠疫预防接种 霍乱预防接种 有效期限 霍乱6天, 鼠疫5天, 黄热病6天 初次免疫接种10日起, 10年(120个月) 有效 免疫接种不到10年又进行接种, 自复种之日起10年内有效 免疫接种后6个月有效 初次免疫接种5日起, 6个月内有效 距前次接种不到6个月又进行接种, 自复种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十二.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四十三.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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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实务》有关规定与要求 篇
一. 重新报检的几种情况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 已撤销报检的。
二. 办理更改报检信息的手续
1. 填写更改申请单
2. 说明更改理由和更改事项 3. 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4. 交还原证单
三 . 不能更改报检信息手续的几种情况:
1. 尚未实施检验检疫的,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
2.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但商未出证的,品名、数量、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
货人等项目,或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不符的。
四.《报检员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注册 1. 《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
2.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 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3. 被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的.
注: 第一种情况是指考出《报检员资格证》后, 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 第二种情况是指报检员离开原单位时没有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在新单位又想重新登记注册的.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 否则就身兼数职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 可能从事其他业务, 但人还在原单位 ) 2. 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 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 包括报检员跳槽的 ) 4. 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六.自理报检单位发生下列信息变更, 需要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1. 组织机构 2. 性质 3. 业务范围 4. 名称 5. 法定代表人 6. 注册地址 七.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暂停3 ~ 6 个月报检资格 1. 不履行报检义务情节严重的;
2. 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 情节严重的;
3. 出借或涂改《报检员证》者. ( 借用他人《报检员证》者, 另作处理 ) 八.检验检疫的对象为:
1. 出入境的商品 (包括动植物产品) 2. 交通工具 (船舶、飞机、列车等) 3. 运输工具 (集装箱) 4. 进出境人员 5. 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 九.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许可条件
1. 取得有代理报检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 有至少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拟任报检员; 4. 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业务所需条件的; 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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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吊销《报检员证》的情况有: 1. 不如实报检,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的;
3.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4. 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规规定, 情节严重的 十一. 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依据:
1.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3.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4.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十二. 商品检验的具体对象有:
《目录》内的商品依法实施检验. 其他必须检验的对象具体有:
1. 废旧物品 (如旧机电, 作为原料的固体废料等); 2. 需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货物; 3. 须做标识查验的出口纺织品; 4. 援外物资;
《目录》外的商品, 按规定可以实施抽检.
十三. 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境物有: 1. 土壤
2. 动物尸体
3. 动植物病原体 ( 包括菌种、毒种 ) 4. 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5.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十四. 装运前检验规定:
1. 对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
2. 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 ( 除此之外的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先检验 )
十五. 有关《认证产品目录》内商品的规定 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 必须经国家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认可
合格, 取得认证证书, 并加施认证标志后, 才可以进口、销售、使用. 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必须注销认证证书. 十六. 实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有:
机械、 电子、轻工、机电、医疗器械、煤炭等 十七.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有:
出口食品极其生产企业 ( 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 ) 十八.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 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 必须申请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 必须提供: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作用:
1. 受理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 必须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 申请使用鉴定时, 必须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凭该单实施使用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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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必须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
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二十. 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 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
的唯一机构.
二十一.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 (部分)
1. 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外注册管理, 实施进口安全质量
许可和出口许可以及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2. 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
3.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 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证和
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二十二.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形式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处罚形式在法律中有所不同,
《商检法》有通报批评、警告、或暂停报检和罚款.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要有罚款和吊销检疫单证两种 《国境卫生检疫法》主要以罚款为主
《食品安全法》主要有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两种
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刑法涉及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则由司法机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实施
二十三. 检验检疫的方式包括:
1. 全数检验 2. 抽样检验 3. 型式试验 4. 登记备案 5. 符合性试验 6. 符合性评估 7. 合格保证 8. 免于检验等 二十四.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二十五. 行政许可的实施方式包括
1. 检疫审批 2. 卫生注册 3. 备案登记 4. 核准或批准等
二十六. 依照《刑法》规定, 逃避商品检验, 将应检物的进口商品未报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
应经检验的出口商品而未报检擅自出口,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七. 根据商检部门与海关总署的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 实行“先报检, 后报关”的新通
关模式, 具体为:
1. 入境货物先报检, 后报关, 再施检 2. 出境货物先报检, 后施检, 再报关 二十八. 报检范围涉及5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 见下注如 )
2.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可入境的报检范围 3.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4.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报检范围 5. 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报检范围
注如 (1) 列入《目录》内的货物 (2) 入境废物, 进口旧机电产品 (3) 进出境集装箱
(4)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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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
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7)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8) 国际邮寄物
(9) 旅客携带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0) 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
等物品.
(11)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转载容器、包装容器、包装物、铺垫
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二十九.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三者的区别见下表 入境一般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 区别主要点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都在入境口岸完成. 在卸货口岸报检, 获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后,仅对货运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 而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的检验检疫. 在目的地进行实质性的检验检疫., 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三十. 申请预检报检的货物必须是
1. 经常出口的商品 2. 非易腐烂变质的商品 3. 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三十一. 《入境货物通关单》分为双联和四联 双联只适用于本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各联作用: 第一联用于通关, 第二联由签单机构留存. 四联只适用于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各联作用: 第一联用于通关, 第二联用于办理货物运递手续
第三联为异地检验检疫及报检 第四联由签单机构留存
三十二. 出境报检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和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三者的区别见下表 出境一般报检 区别点 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后, (1)若在当地海关报关, 由当地 (产地)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报检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 (2) 若在异地报关, 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条”,报检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报检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出境换证报检货物,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指报检人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的报检, 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 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时, 报检人可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申请办理放行手续. 出境换证报检 出境预检报检
三十三. 入境报检地点的要求
1. 入境货物必须在卸货口岸报检的有:
(1) 大宗散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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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腐烂变质商品 (3) 废旧物品
(4) 卸货时已经发现包装破损、重量/数量短缺的商品.
2. 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 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报检并检验 三十四. 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要求
1. 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
2. 出口活动物由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三十五. 按照报检单位登记性质, 可分为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 代理报检又可以分为直接代理报检
和间接代理报检
三十六. 自理/代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15天内, 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直属
检验检疫局乃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复验费用由复验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如果申请人向法院起诉, 法院已经受理了, 就不得申请复验
三十七. 报检员凭《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单位对本单位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 三十八. 自理报检单位可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三十九. 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属地备案, 全国联网管理, 全国通用, 无须在异地办理备案登记和报检
员的注册手续.
四十.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管辖地区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
四十一. 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分为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两种
( 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要先得到注册登记许可, 满足条件后才可注册登记, 只能在国
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
四十二 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 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不得重复收
费.
四十三.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收费以“一批”作为计算单位.
“一批”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品名, 以同一个运输工具, 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 同一收货
人, 发货人的货物.
四十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需再一次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1. 输入或前往国家 (地区) 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2. 更换货物包装或拼装的
3.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 (单) 报运出口期限的
4. 在口岸查验过程中, 发现货证不符, 批次混乱, 需要重新整理的
四十五. 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 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 不得收费,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
的, 按收费标准的100 % 计收.
四十六 代理报检单位的信用等级管理
按代理报检单位日常报检业务中遵循法律法规, 履行代理报检职责为依据, 确定A、B、C、
D 四个等级, 对于A 级和B级代理报检单位采取宽松的管理措施.
对于C 级和D级代理报检单位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 四十七.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四十八. 进口固体废物实行供货商及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四十九. 进口旧机电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五十. 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五十一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五十二 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采取责令销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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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两种处理方式.
五十三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五十四. 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
机电产品, 经核准后, 无须办理备案手续.
五十五. 自2010年1月1日起, 凡进口国家 (地区) 没有要求的, 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对出口食品加
施检验检疫标志.
五十六. 自2005年3月1日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五十七. 检疫审批制度是国家对进境 (过境) 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采取的一种行政管
五十八. 五十九. 六十. 六十一. 六十二. 六十三. 六十四. 六十五. 理程序, 检疫审批手续应在合同签订前办妥.
, 国家质检总局取消以下产品的检疫审批
动物产品: 蓝湿 (干) 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
蛋制品 (不含鲜蛋) 、奶制品 (鲜奶除外) 、熟制肉类产品 (香肠、火腿、
肉类罐头)
植物产品: 粮食加工品 (大米、面粉、淀粉等) 、薯类加工品 (马铃薯细粉等) 乳酸菌、孝母菌.
检疫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 并提交与产品相关的单证, 直属
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材料受理后, 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申请, 总局审核材料合格后, 签发《许可证》, 不合格的, 签发《未获准通知书》.
备案 (注册) 登记制度范围
1. 重要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或生产基地
如: 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地及加工厂等. 2. 部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项目
如: 进出口电池、进口涂料的专项检测项目等 3.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
如: 机电产品、电子产品、陶瓷、棉花、 纺织品、 畜产品、煤炭、 玩具和运输包装、 食用动物饲料等
4. 价值高、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
注: 旧机电产品既包括目录内的机电产品, 也包括目录外的机电产品.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 6. 农产品进出口相关的企业
7.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8.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9. 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10.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
备案时限, 一般均在进口前或出口前办妥备案登记.
进口涂料和进口电池, 既要进行备案登记, 又要进行专项检测工作. 企业在备案证书到期前3个月, 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 均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
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进境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经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合
格者, 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到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不能提交《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不准入境.
凡向中国出口《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 需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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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 才可进口.
注: 《目录》指《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六十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食品前, 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卫生登记,
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 按照流程进行评审工作, 对评审合格者, 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
已取得备案登记的企业, 若需要在国外注册的, 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评审要求的, 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 连同有关材料一同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六十七. 对代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 对不含汞
的电池产品, 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检验检疫机构凭《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审核, 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六十八.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
认证标志的, 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使用
六十九. 注销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几种情况:
1. 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发生了变更, 而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
求的
2.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认证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 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七十. 撤销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几种情况:
1. 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限内, 证书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 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 产品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十一. 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 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 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 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七十二. 目前, 列入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
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 纺织机械产品、 玩具、 医疗器械产品、 煤炭、
冶金轧辊、 汽车整车产品等 ( 以总局调整公布为准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
七十三.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经总局审核批
准, 可以免予检验.
七十四. 不予受理免验申请的情况有:
1. 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2. 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3. 品质波动大的商品 4. 散装运输的商品
5. 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十五.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该实施查封、扣押的商品, 但属于海关监管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
查封、扣押的, 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时不实施查封扣押.
七十六 “直通放行”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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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直通放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 货物直运到目的地, 由目的地检验
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直通放行: 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 企业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
七十七. 不能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情况:
1. 散装货物
2. 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 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 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等要求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七十八. 一般而言,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不能入境的.
七十九.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有:除害、扑杀、
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八十. 在入境植物中一旦发现疫情, 作熏蒸热处理消毒等除害处理, 不能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入
境或过境, 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八十一. 因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品的,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凭批准证明文件报
检.
八十二.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 应该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八十三. 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 应该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八十四. 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向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由产地签
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由口岸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证书.
八十五.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
品, 应该在卸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出口商品应在产地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散装出口商品应在装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八十六.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由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实施检疫.
八十七. 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 除进境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
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 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八十八.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八十九.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九十. 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结合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
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CIQ)标志 .
化妆品安全卫生指标如果不合格的, 应进行销毁或退货处理. 其他项目如不合格,则可
进行技术处理, 合格后才可销售、使用
九十一. 入境食品报检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
生产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
九十二. 出口纺织品报检时间与报检纺织品的品质检验时间相同. 报检时除提供常规的单证外,
还需要提供所报检纺织品的全套标签、吊牌等实物和包装唛头.
九十三.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时的要求
1. 对援外物资实行产地检验, 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未经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
不准启运出口.
2. 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 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
在市场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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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持由其他检验机构签
发的有效合格证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 经查验无误后, 换发检验证书. 4. 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 必须先选用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
会认证企业的产品, 其次, 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九十四. 我国对出口到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的出口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
我国对出口到埃及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
九十五.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的报检:
1. 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的企业办理报检
手续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2.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
(简称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免于实施检验检疫。进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的物品,货主或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 保税区货物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信用证、发票、厂
检单等单据;属于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货物,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或单独声明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情况;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应提供无木质声明。 4. 保税区内货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
提运单等有关证单;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或单独声明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情况;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应提供无木质声明。保税区内进出口货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5. 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检疫;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
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应检物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6.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
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检疫;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该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该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建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建检疫;如需要重新报检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检。
7.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该提供输出国家或
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疫;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处理。
8. 保税区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以及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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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免于实施检验检疫的, 无需报检。
九十六. 出口加工区的报检
1. 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2. 加工区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 加工区内货物出境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信用证、发票、厂
检单等单据;属于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货物,应提供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或单独声明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情况;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应提供无木质声明
4. 加工区内货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
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需要按照规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或单独声明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情况;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应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加工区内进出口货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5. 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货物以及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
用品,免于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6. 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该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等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7. 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转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转载容器、
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处理。
8. 加工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
或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实施财产价值鉴定。
9. 从加工区出境的属于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实施品质检验或卫生检验: ① 标明中国制造的 ② 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③ 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 10. 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11. 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加工区运往区外的法
定检验检疫货物, 看作进口,按如下要求办理报检手续:属于商品检验范围内的,需实施品质检验;属于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需实施食品卫生检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的,需按照规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卫生检疫;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废料和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要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从事食品动植物产品的加工存放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
九十七. 运输工具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报检人应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按有关规定
对其实施检验检疫.过境应检运输工具, 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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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九十八. 入境集装箱申报范围
1. 所有进境集装箱都应实施卫生检疫
2.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 转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 以及箱内带有
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 均应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
3.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
箱,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集装箱申报时, 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并提供货单、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据.
九十九. 装载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入境集装箱
1.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在入境口岸结关的集装箱和货物一次性向入境检验检疫机
关报检.
2.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 集装箱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 合格者予以放行,
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 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处理完毕后出具《熏蒸/
消毒证书》
4.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
疫, 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 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的,出具《环保安全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和环保部门处理.
一百. 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入境集装箱
在入境口岸结关的集装箱, 实施检验检疫后, 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出具 《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完成处理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一百零一. 入境空箱按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入境集装箱申报要求处理.
一百零二. 入境转关分流的集装箱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 检验集装箱外表后, 进
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后, 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 并通知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一百零三. 所有出境集装箱都应实施卫生检疫
一百零四.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冷冻品的集装箱都应实施适载检验. 一百零五. 出境集装箱申报要求:
1. 集装箱出境前或出境时, 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在出境口岸装载并拼
装货物的集装箱, 必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未经许可, 不准转运.
2. 申报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时, 应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单据.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后, 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 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处理完毕后出具
《熏蒸/消毒证书》
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
单》或《熏蒸/消毒证书》验证放行。
③ 经检验检疫机构合格者符合装运条件的集装箱,不能及时装货时,应由申请人
自己加封, 妥善保管。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为21天,超过有效期的出境集装箱需要重新检验检疫。
一百零六. 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申报 1. 无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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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不实施检验检疫, 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
2. 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
对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 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 按如下规定办理:
① 木地板为进口木地板, 且进口时附有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
性免疫处理的证书, 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 出口时可凭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放行, 不实施检验检疫, 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
② 木地板为国产木地板, 且附有已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
免疫处理的证书, 出口时可凭该处理证明放行, 不实施检验检疫, 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
③ 进口木地板没有我国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或使用国产木地板没有用澳大利亚检验
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 应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 并收取相关检验检疫费用.
一百零七. 入境船舶申报
1. 船舶或其代理人应该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到24小时的, 在驶
离上一口岸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填报入境检疫申请表.
2.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 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
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 船方必须立刻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指定地点实施. 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 在签发
入境检验检疫证前, 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入境检疫时, 悬挂Q字旗的, 表示本船没有染疫, 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QQ字旗的, 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 请立刻实施检疫. 夜晚入境时, 悬挂红灯三盏, 表示本船没有染疫, 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的, 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 请立刻实施检疫.
一百零八. 入境废旧船舶是指:
1. 进口供拆船用的废旧钢船 2. 入境修理的船舶
3. 我国淘汰的远洋废旧钢船
废旧船舶不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 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一百零九.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到达口岸时,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外
表进行消毒处理. 对动物进行检疫, 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不合格的, 不准过境..
过境动物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 作除害、不准过境或销毁处理.
一百一十. 装载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必须完好, 不得
有货物洒漏.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一百一十一. 出境口岸对过境货物及运输工具不再实施检疫
一百一十二. 装载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 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 合格后,
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一百一十三. 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
合格后才可装运, 若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出口货物, 需经除害处理后, 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书》, 准予装运.
《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只限本次出境有效.
一百一十四. 美国、加拿大、英国、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盟等国家相继要求我国出境货
物木质包装采取熏蒸、热处理等除害处理措施. 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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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或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 注意: 输往日本的不在此列 )
一百一十五. 美国、日本、欧盟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 需要提交官方出具的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
的植物检疫证书或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 不予受理报检.
一百一十六. IPPC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一百一十七. 胶合板 纤维板不在木质包装之列.
一百一十八.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
包装的,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 即对目录内的货物先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后通关, 对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 先通关, 后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
一百一十九.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一百二十.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一百二十一. 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 经抽查其包装如不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的, 不准其销售食用.
一百二十二.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 生产企业在申报时, 应注明出口国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实施检验的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证单有效期为1年.
一百二十三. 检疫传染病有: 霍乱、鼠疫、黄热病.
一百二十四. 外国人禁止入境的5种疾病是: 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 一百二十五. 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 出入境人员必须:
1. 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2. 由检验检疫专用通道通行;
3. 出入境携带物必须逐件通过X光机透视检查.
一百二十六. 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申请对象:
1. 申请出国或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 来华工作或居留1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4.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 或其他按规定需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 )
《报检实务》证明、证书名称 篇
一.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书》; 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二.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不合格的,
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三.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价值和损失鉴定等,检验检疫机
构进行价值鉴定后出具《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办理验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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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包括一般单据和特殊单据):
一般单据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3.发票4.提(运)单5.装箱单 特殊单据
1. 属进口加工贸易方式入境的货物,应提供《海关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代理报检单位应提供
委托单位的正本委托书。
2. 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
术资料。
3.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范围的,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
五.出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 3.发票
4.提(运)单 5.装箱单
6.厂检单 (原件) 7.《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适用于一般货物) 8.《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适用于预检合格的货物或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 9.《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适用于危险货物)
六.进境申报为转基因产品,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主管部门签发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七. 入境动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的特殊证单
1. 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仅针对带栽培介质的苗木或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苗木) 3. 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4. 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5.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6.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七.入境种子、苗木需要提供的特殊证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性材料检疫审批单》 3.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仅适用于转基因苗木)
5.需调往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的,还需提供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准许调入函》 6.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八.入境水果、烟草和茄科蔬菜需要提供的特殊证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入境粮食和饲料需要提供的特殊证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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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一. 进口电池产品,所需特殊单证为《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
十二. 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机电产品报检时, 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3C证
标志.
十三. 进口安全质量民用商品入境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 入境报检时都需要提供《进口安全质量
许可证》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3C认证标志.
十四. 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范围内的机电产品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 入境报检时都
应持有“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十五. 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
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十六. 属于由商务部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
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 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十七. 属于“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 而且不属
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 又不属于“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 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十八. 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
车发票. 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十九. 进境固体废物运抵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 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
供以下证单:
1. 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若是陆运入境废物, 报检时必须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注明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符合我国标准.
二十. 出境种用或食用动物, 报检时需要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1.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 生产企业需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2. 输出国家规定保护的动物, 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 输出供非屠宰用的畜禽, 应有农业部门的品种审批单; 4. 输出实验动物, 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二十一. 出境观赏性动物报检时需要提供的特殊单证包括:
1. 展出合同 2. 产地检疫证书
3.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二十二. 出境观赏鱼类提供的特殊单证
1. 养殖场供货证明
2. 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二十三. 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国家或地区的出境盆景, 应提供《出境盆景/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书》
二十四. 出口小家电报检时, 需要提供的特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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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外贸单据
2.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品合格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正本) 3.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还应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十五. 出口电池报检时, 需要提供的特殊单蒸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 或其复印件
二十六. 属于卫生注册管理的出境货物, 与一般货物报检基本相同, 但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卫生
注册证书
二十七. 出口食品生出产企业还需提供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备案证书. 二十八. 出口玩具按《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受理报检, 同时报检人还需提供企业检验报告(厂检单)
或包含一般检验项目和安全检验项目的月度检验汇总表.
二十九. 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 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 凭产地检验检疫签发的《出
境货物换证凭单》, 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在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 产地检验检疫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三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报检时, 除提供常规的单证外, 还需要提供《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
明》.
三十一.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报检时, 应提供的特殊单据有: 1.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3.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三十二. 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时, 应提供的材料有: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4.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
三十三. 《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动物产品的检疫, 《卫生证书》则适用于动物的检验检疫. 三十四. 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的, 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视情, 分别签发: 检疫合格者, 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消毒处理后合格者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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