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掌握) 1.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2.证券公司应公开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禁止事项(证券公司)
(1)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2)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4)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5)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6)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掌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一)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1.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证券,是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指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非上市证券,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营业柜台买卖。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债券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债券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分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一)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风险性
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三)收益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掌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风险限额等,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一)控制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 (三)建立运作流程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四)专人负责清算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的风险。
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权益类证券主要是指股票、股票基金)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防止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补充】风险监控阀值: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了解)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7种)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8个)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12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熟悉)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要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定义及其特征 证券交易与发行的关系
证券交易的三个特征: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注意:在此处可与有价证券的特征相结合来记。采用谐音法,“风流受(收)气(期)”,有人在外风流,有人在外受气。证券交易没有期限性这一特征。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表1-1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986年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始建 8月沈阳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1988年4月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1990.12.19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1.7.3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开业
1992年初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 1999.7.1《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
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新) 2005年4月我国开始启动股票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并于2006年1 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10.30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新)
2011.3.31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新) 2011.4.16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新)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在实践中,公正原则也体现在很多方面 二、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 1、股票交易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称为上市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2、债券交易
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3、基金交易
基金的基本类型: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 4、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
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1)权证交易
从内容上看,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 权证的分类。 (2)金融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权类期货三种。 (3)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
金融期权大致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征。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在短期资金市场,结合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存在着债券的回购交易。如果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允许向经纪人融资融券,则发生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在是否标准化、场所与目的的差异。 3、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由于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可以归属于货币市场。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案,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 (三)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仅仅是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可出成多选题)我国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四)证券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设立条件:(1)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3年无违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3)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3、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由于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可以归属于货币市场。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案,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 (三)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仅仅是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可出成多选题)我国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四)证券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设立条件:(1)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3年无违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3)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三、证券交易机制
(一)定期交易与连续交易 定期交易的特点 连续交易的特点
(二)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 做市商的收入来源 指令驱动的特点 报价驱动的特点
(三)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1、流动性。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
2、稳定性。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3、有效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会员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一)会员资格
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的权利。 2、会员的义务。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四)日常管理
设会员代表1名,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2、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收到处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预予以公告 (5)取消会员资格
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以外的其他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
交易席位实质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成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席位。
取得席位后享有的权利:(新)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新)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有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实现的。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经深圳证券交易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交易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熟悉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掌握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熟悉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熟悉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掌握各类交易费用的含义和收费标准。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重点:
证券账户的各类、我国的托管制度、委托指令、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与方式 难点:
委托指令相关内容、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 第一节证券交易程序 一、开户
开户有两个方面,即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 二、委托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来分类。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也称为申报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 三、成交
成交价格确定的两种情况。
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按比例分配原则、数量优先原则、客户优先原则、做市商优先原则和经纪商优先原则等。其中,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四、结算
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
对于不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证券交易过程即告结束。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第二节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未行权的权证持有****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于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熟悉)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
(一)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二)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三)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四)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
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也就是当日“债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五)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六)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七)其他事项
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节 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掌握)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现阶段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补充资料】1990年12月5日,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正式开始运行。STAQ系统是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系统中心设在北京,连接国内证券交易比较活跃的大中城市,为会员公司提供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信息以及结算等方面的服务,使分布在各地的证券机构能高效、安全地开展业务。 STAQ系统本身属于非赢利性的会员制组织,全体会员大会是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STAQ系统的日常事务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在当时,STAQ
系统的建立,推动了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便于异地证券机构间的沟通。STAQ系统在交易机制上普遍采用了做市商制度,在市场组织上采取了严格自律性管理方法。 1992年7月1日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在STAQ系统开始试运行,开创了法人股流通市场。NET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开发设计,并于1993年4月28日投入试运行的。该系统中心设在北京,利用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的卫星数据通讯网络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的集中交易及报价、清算、交割、登记、托管、咨询等服务。NET系统由交易系统、清算交割系统和证券商业务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组成。
当时,在NET系统进行交易的只有中兴实业、东方实业、建北集团、广州电力、湛江供销、广东广建和南海发展等7只股票,市场规模较小。按有关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且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用其依法可支配的资金,通过一个NET系统证券商的代理,参与法人股交易。由此在全国形成了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和STAQ、NET两个计算机网络构成的“两所两网”的证券交易市场格局。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日益萎缩,上市公司效益也不尽人意。
1999年9月9日,这两个系统停止运行。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1.主办业务范围
(1)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2)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
(3)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4)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5)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6)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7)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
(1)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2)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3)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4)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5)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总结】
1.主办业务:辅导、股份挂牌事宜、发布所推荐股份分析报告、指导和督促信息披露、问题处理,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2.代办业务:开设账户、股权确认、提示风险、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熟悉)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补充】净资产与净资本的区别
净资产,它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
净资本,它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掌握)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熟悉)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股份报价转让与原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不同:
股份报价转让 代办股份转让 证交所的股票交易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 转让方式不同 委托证券公司报价
(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 低于上市公司标准 参照上市公司标准 上市公司标准 结算方式不同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多边净额结算 多边净额结算
【补充】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指中国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并对结算参与人多笔应收应付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根据2009年7月6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股份挂牌、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这里的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报价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2.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委托。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三种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
(4)成交。
(5)结算。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下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熟悉)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熟悉)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10.在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违反规定委托或招聘不具有受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11.不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制度等。无法对营销人员在客户开发、客户招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客户在营业时间不能随时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和公司业务经办人及证券经纪人执业信息。 12.违反规定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办理客户账户管理相关业务。 13.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设立交易场所为客户提供现场委托服务。
14.超出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产品的营销活动、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15.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16.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管理风险表现为:(不定向选择题)
1.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未严格有效地查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而导致开立虚假账户、不合格账户、无权或越权代理等。 2.违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
3.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 4.误导客户、对客户买卖证券承诺收益或赔偿。
5.为获取交易佣金或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或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 7.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8.从事有损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或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一般主要来自于硬件设备和软件两个方面。 三、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合规风险的防范
1.证券公司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从高级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
2.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3.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各环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风险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业务,实行实时复核、分级审批。 4.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主要部门和岗位相互分离。 (二)管理风险的防范
1.加强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2.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操作流程。
3.建立经纪业务营销和账户管理操作信息系统。 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5.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6.建立经纪业务检查稽核制度。 (三)技术风险的防范
1.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新增) 2.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应的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
3.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备份方案、系统故障及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按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演练。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依法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3)检查制度。 (二)法律责任
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一节股票网上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掌握)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 ▲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 1.经济性。 2.高效性。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1.网上竞价发行(招标购买方式)
▲国际证券界通行做法: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主承销商:唯一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 投资者:买方,不低于底价和限购数量
▲优点: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连续性。 ▲缺点: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
2.网上定价发行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网上定价发行 网上竞价发行
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 事先确定价格 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 抽签决定 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其他发行方式: 2000年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出现过多种形式,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等。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询价分为两个阶段
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
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的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2)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从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采用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也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从这些规定看,现行的股票发行仍然属于定价发行。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掌握)
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
上交所:1000股~9999.9万股但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1000股的整数倍)
深交所:500股~999 999 500股(500股的整数倍)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新股申购一经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二)操作流程(5步)(掌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为3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设计为4个交易日,但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也可以缩短为3个交易日。因此,下面说明申购资金冻结3个交易日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申购资金冻结处理。16:00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位。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组织摇号抽签,公布确定的发行价和中签率,并按规定进行中签处理。
4.申购资金解冻(T+3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注意】T+0日申购,T+1日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2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3日申购资金解冻。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新增)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4.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第二节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分红派息(掌握)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董事会确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说明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一)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出答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证券发行人接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权益登记日为T+6日。
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未办理指定交易A、B股投资者,现金红利由结算公司保管,不计息。 (三)A股送股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四)B股送股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二、配股缴款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东持股数增加其配股权证。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掌握)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小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数,且小于或等于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按申报数量确认,否则配股无效。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过配股数量,超过部分不予确认(与上交所相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熟悉)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 (一)沪、深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上交所、深交所的网络投票要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票代码 专用投票代码 36+原证券代码后四位 买卖方向 买入 买入 申报价格 代表议案 代表议案 申报股数 1同意2反对3弃权(选举票数超1亿,现场表决) (不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1同意2反对3弃权 表决申报 表决不得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表决申报,多次表决申报,以第一次为准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表决结果 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议案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于全部申报 (二)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
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 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络投票的流程:
(1)登录网站www.chinaclear.cn。
(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
(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 (5)进行投票。
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施行。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 999 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
▲“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上海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转入转出程序:T日申请—T+1日数据反馈—T+2日查询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第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第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第四,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1.交易所系统认购以份额为单位(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按照金额认购(以元为单位)。
2.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
3. 认购量:最小1000份,最大99 999 000份(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 4.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二)开放与上市
1.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三)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外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教材例题】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份基金单位,并得到返还的申购资金零头0.94元。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1.投资者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网上)、场外现金认购(网下)、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2.账户: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4.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ETF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申购:可以用一篮子股票和少量现金——基金份额 赎回:可以用基金份额——一篮子股票和少量现金
买卖: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5.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权证的交易与行权(熟悉)
【补充】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投资者付出权利金购买后,有权利在某一特定期间(或特定时点)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其中:发行人是指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标的证券可以是个股、基金、债券、一篮子股票或其它证券,是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一)权证的交易
1.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2.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3.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1)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2)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4.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5.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6.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7.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8.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9.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行权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补充】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当出现价内权证的时候,行权可以获利。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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