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依主合同分别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最高额债权的确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 6.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6.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6.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7.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4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7.5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7.7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7.7.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7.7.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7.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7.8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8.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
7.8.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7.8.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8.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7.8.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7.9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及提高利率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7.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7.13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8.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9.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9.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旅行中发生争执,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0.1.1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1.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0.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1 保证人应于债权人书面通知后两个星期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函。否则,每逾期一日,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支付当期应付担保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债权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2 债权人应按照保证人担保金额每年1%的比例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用,该费用债权人应于每个公历季度的10号前支付至保证人账户。
11.3 债权人承诺保证人进行担保前,蚌埠市范围内担保公司已就该笔债权、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1.4 11.5 第十二条 附则
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
12.2债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保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12.3本合同一式 份,保证人 份、债权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哥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11.4 11.5 第十二条 附则
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
12.2债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保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12.3本合同一式 份,保证人 份、债权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哥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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