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协会 第十一期(总第86期) 2011年8月30日 ● 我市组织收看收听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 ● 2011年8月份全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研判 ● 扬州市电子警察曝光4种交通违法前10名路口路段 ★重点工作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7.27”、“8.7”、 全省“8.1”、“8.22”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和公安部黄明副部长、省公安厅领导有关批示、总队《关于认真做好全市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信息核查采集应用工作的通知》和支队有关文件精神,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源头隐患排查工作。
我市开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源头隐患排查
按照《江苏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和重点车辆“属地化”、“户籍化”管理的要求,本次坚决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源头隐患排查工作以强化公路、旅游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接送学生车、公交车、出租车、单位自备通勤客车(即中型以上客车)和普通货运车、工程渣土车、殡葬运输车等车辆管理为重点,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隐患排查工作使重点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确保重点车辆不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本次隐患排查要求深入运输企业逐个单位、逐车逐人的进行摸排并登记造册。详细核查登记单位的性质、经营模式、营运线路及里程、车辆牌号、车型、注册登记时间、座位数、保险、GPS安装使用、电子警察曝光记录情况,以及驾驶人姓名证号、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换证等情况。工程渣土车、有建制单位的普通货运车等外观照片信息采集要求为:车头、车尾、侧面(前左后右,角度45°;侧面拍摄车侧右面或有喷涂号牌的一面,车辆占照片空间的三分之二)各1张;客运、接送学生车、单位自备通勤客车外观照片信息采集要求为:车头、车尾、内部(前左后右,角度45°;内部拍摄车内前部往后部拍,须显示出车辆座位情况;车辆占照片空间的三分之二)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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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普通货运、工程渣土运输等运输企业一是通过召开专题会、GPS发布短信等形式,将近期有关会议精神传达给每个驾驶人;二是交巡警部门要与运输企业签的坚决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状,单位与驾驶人逐一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三是组织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通报近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组织驾驶人学习交通法规、观看事故警示光盘和挂图等,培训教育活动要有记录;四是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场站检查工作,查车要有记录;五是结合三季度季度检验工作,配合公安车管部门做好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信息核查采集应用工作;六是建议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组织驾驶人进行一次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其他危及安全行车疾病的驾驶人,建议所属企业调整岗位;七是做好省市迎查准备工作,运输企业有条件或场所的,准备宣传横幅、戗牌等。
@图片新闻@ 我市组织收看收听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指示和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8月22日下午,我市在市政府分会场组织收看收听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开的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省公安厅陈逸中副厅长会上通报了当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并就进一步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了具
体意见;副省长、省联席会议主任史和平同志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全省会议结束后,扬州市接着召开了续会,扬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少鹏同志就贯彻落实“8?22”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史和平副省长重要讲话精神,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彭苏宁提出三点要求,即:一是认清形势,消化会议精神;二是加强领导,分解工作责任;三是落实措施,达到会议效果。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驾协会长马长旺,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交巡警大队大队长、驾协副会长张录华及全市客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事故通报#
≌ 2011年8月份全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研判 ≌
一、8月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据不完全统计:8月份全市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4起,共造成14人死亡。事故案例如下:
8月3日9时40分左右,张某(男,22岁,河南省宁陵县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三轮农用车,由西向东左转弯向北行驶至233省道与大桥白沙路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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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与由东向西驾驶自行车未在人行横道内下车推行的徐某(女,64岁,大桥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被批准逮捕。
8月5日5时20分左右,刘某(男,41岁,山东省寿光市人,准驾车型 A2,初次领证:1999年7月5日)驾驶一辆扬州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因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桥镇季刘路五塔村四叉路口(该道路为无灯控、无交警指挥的叉路口),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的臧某(男,71岁,吴桥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臧某于事发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后双发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8月6日14时25分左右,王某(男,26岁,南京市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月27日)驾驶河南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336省道275KM+200M大桥白塔河段(该段为限速、事故高发地段),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朱某(男,37岁,河南省夏邑县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受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8月10日1时左右,陈某(男,29岁,泗阳县人,准驾车型 A2,初次领证:2004年7月19日)驾驶一辆宿迁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33省道174KM+200M江海高速路口北七里段,因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仇某(男,57岁,宜陵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仇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后陈某被批准逮捕。该起事故最终双发达成赔偿协议。
8月10日5时25分左右,刘某(男,25岁,河南省固始县人,准驾车型 B2,初次领证:2010年9月17日)驾驶一辆本籍私人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11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由北向南行驶至233省道176KM+100M七里苏果超市段(该段为限速、事故高发地段,近期接连发生多起死亡交通事故),因驾驶制动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人行道内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李某(男,79岁,吴桥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后于事发当日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陈某(女,78岁,吴桥镇人)受伤,车辆受损。后刘某被批准逮捕。
8月11日17时20分左右,天气:雨,陈某(男,36岁,宝应县人,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7月30日,2005年10月14日增驾汽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常州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33省道169KM+700M丁沟邓朱路口,因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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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东向西驾驶自行车在有人行横道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能做到在人行横道下车推行,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曹某(男,65岁,丁沟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8月14日19时15分左右,王某(男,31岁,淮安市清浦区人,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5月8日)驾驶一辆淮安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36省道272KM+300M嘶马菜场段(该段为限速、事故高发地段),遇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借用相邻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同方向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滕某(男,62岁,小纪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滕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后王某被刑事拘留。
8月16日13时许,王某(男,36岁,仙女镇人,准驾车型:B1D,初次领证:1997年5月19日)驾驶一辆本市单位号牌小型轿车,由道路北侧行驶进入至泰山路路北非机动车道(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过程中,因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进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的任某(男,53岁,邵伯镇人,准驾车型 C1E,初次领证:1998年3月24日,体检日期为2010年3月24日,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驾驶的一辆本籍号牌二轮摩托车(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08年10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受伤后于8月2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本起事故中,任某持逾期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mg/100mL)驾驶未经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路段,未实行分道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
8月19日4时30分左右,吴某(男,43岁,金湖县人)驾驶一辆淮阴号牌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36省道261KM+100M嘶马杨桥段(该段为限速、事故高发地段),在超车过程中,致所驾车辆偏至道路中心线左侧,与对方向张某驾驶的一辆南通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和任某(男,45岁,姜堰市人)驾驶的一辆泰州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先后发生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徐某(男,44岁)当场死亡,客车上另有三人受伤。
8月21日17时10分左右,雨天,吕某(男,30岁,宜陵镇人)驾驶吴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小型轿车行至233省道169K+900M丁沟镇乔河岗向北路段,与苏某(男,65岁,丁沟镇人)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使苏某当场死亡。
8月27日7时左右,雨天,杨某(男,28岁,宜陵镇人,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2008年2月21日)驾驶一辆本籍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328国道88K+700M宜陵段,与推电动三轮车的徐某(男,54岁,小纪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某当场死亡。
8月27日16时10分左右,雨天,张某(男,79岁,郭村镇人)骑人力三轮车行至嘶华线40K+910M段,疑似发生交通逃逸事故被撞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8月27日11时左右,雨天,张某(男,80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大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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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路196K段,疑似发生交通逃逸事故被撞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 链接:交通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8月13 日7时34分,刘某驾驶一辆淮阴号牌厢式货车由新237省道新老通扬运河桥北侧辅道左转弯向南与由南向北凌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事故,致凌某受伤,事发后刘某肇事车逃逸。接110指令后,有关中队随即在嘶马卡口截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上述两起交通事故,请知情人积极提供线索或相关信息,协助警方破案,同时也敦促肇事者主动投案自首。联系电话:86060900
8月28日16时左右,顾某(男,47岁,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2004年11月29日)驾驶一辆本籍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龙川路与龙城路交叉口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陈某(男,47岁,均为大桥镇人)发生相撞,致使陈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右图为事发后现场,图片来自《江都在线·小小江都》)
二、8月份全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上述重大交通事故,从肇事天气分析:雨天事故发生5起,占事故总起数的35.7%,雨天等恶劣天气条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从肇事时间分析:12-18时事故发生6起,占事故总起数的42.9%,午后时间段气温相对较高,容易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0-6时事故发生4起,占事故总起数的28.6%, 6-12、18-24时分别为3起和1起,分别占事故总起数的21.4%和7.1%。从肇事车辆属地分析:本籍车本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8起,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7.1%。从道路形态分析:本月省、国道事故有8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7.1%,其中233省道发生4起,336省道发生3起,328国道发生1起。发生在233省道、336省道限速路段的有4起,限速路段的设立是经过论证和审批的,多为事故高发路段。以233省道七里段为例:该段道路绿化带树木较高,影响驾驶视线,且道路两旁为人口较为集中的集镇,行驶过程中一定要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距离,注意路口、路边行人及非机动车动态。县乡道路值得再次预警的是:大桥白沙路段事故较为突出,本月发生2起。据完全统计,6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重大交通事故,致5死11伤。该段已被列为事故隐患地段。从交通方式分析: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高达8起,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7.1%,从电动车事故数据分析: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逆向行驶、随意穿行机动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违法搭载乘客以及超速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应从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上路行驶勿忘交规,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即使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也要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涉及货车事故有6起,其中有4起为大(重)型货车;涉及小型轿车、二轮摩托车事故均为4起;涉及自行车事故为2起;涉及三轮农用车、人力三轮车的事故均为1起。从驾驶人及车辆审验情况分析:本月涉及无牌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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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未审重大交通事故有4起,占事故总起数的28.6%,其中有一起为一年逾80岁的老年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实属罕见。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等机动车。当前,农村地区摩托车及驾驶人无牌无证、未检未审情况较为突出,这些车辆未参加保险,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因赔付困难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提醒广大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车主,车辆要及时上牌或检验,摩托车购置“交强险”,车主可携带行驶证、身份证或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交巡警大队附近的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大众等保险公司办理。
三、9月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
从近年来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和季节性安全行车特点来看,影响9月份交通安全的不利因素有:
一是返校高峰预防超员。9月份将迎来学生返校、新生入学客流高峰,加之中秋即将来临,学生流以及货物运输将大幅上升,农村地区接送学生车将开始接送学生,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任务严峻。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车及接送学生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会加大。
二是雨雾天气注意安全。9月份台风影响最活跃期,可能出现雷电、强风、暴雨,甚至强降雨天气。秋雨连绵,能见度降低,路面湿滑,汽车附着力下降。秋雨时节,货运单位出车前应注意收听天气预报,防止货物淋雨受潮,出车前要注意对雨刮器的检查。行车中遇雨应减速行驶,和行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转弯时要提早减速或换入低速档,缓缓地调整所需的角度,切不可猛打方向盘,以免引起侧滑发生事故。北方部分地区8月份起就开始起雾,我市地处里下河,每年9月至下年5月均有雾。雾天行车应保持足够的行驶距离。8月28日5时10分许,河北尚义县的岳建兵驾驶一辆报废白色依维柯在该县401县道与前方停在道路右侧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造成18人死亡、1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除肇事依维柯司机准驾不符、严重超员以及厢式货车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提示外,雾天条件下肇事司机未保持安全车速,措施不当也是诱发事故的重要因素。
四是防范超速、追尾和疲劳驾驶。俗话:“春困秋乏夏打盹。”秋季秋高气爽,天气转凉、日照时间逐渐缩短,容易因昼夜时间变化引发交通事故。且秋季人体的各系统也相应地发生的变化,出汗减少、食欲增加,机体生理性休整阶段,能量代谢需要相对恒定,补偿盛夏气候环境带给人体的超常消耗,产生“秋乏”。秋季应保持充足睡眠,加强营养和锻炼,使身体尽快适应季节的变化。疲劳时应将车停下,到车外活动几分钟或在驾驶室内休息十几分钟,再进行驾驶。8月份我市有4起重大事故发生在限速路段,从7月份全省高速公路事故时间段来看,0-6时因超速、未保持安全距离等引发追尾等交通事故尤为突出。近期,省内接连发生多起有影响的重大交通事故,几乎全部发生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封闭的路面容易使车速加快,长时间精力高度集中,驾姿固定,操作单调,非常容易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疲劳,一般连续驾驶3小时左右就应该休息,缓解疲劳,以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近期周边高速公路事故】 7月18日22时35分左右,一驾驶人驾驶苏CW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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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G2)984Km+880m扬州段处,与因故障停在高速公路左侧行车道内的吉D70056半挂货车相碰撞,事故造成苏CW3255半挂车驾乘人员二人及吉D70056半挂车下车修车的驾乘人员杨某(男,31岁,吉林省长春市人)、刘某(男,29岁,吉林省德惠市人)4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8月9日0时30分左右,泰兴驾驶人薛某(男,43岁)驾驶苏MJR449丰田轿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865K+100M宝应段处,与前方行驶的苏B87821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紧随其后的由南通驾驶人毛某(男,23岁)驾驶的苏F6A481桑塔纳轿车又与苏MJR449丰田轿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三车停在应急车道内,车上人员下车报警,大约3-4分钟后,山东苍山驾驶人张某(男,25岁)驾驶鲁Q6H405重型半挂牵引车至事故地点时,与苏MJR449丰田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又与苏B87821重型货车碰撞后撞穿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翻入高速公路护沟,事故共造成停于应急车道内下车的乘车人周某、杨某等4人当场死亡。
※学生交通安全※ “遗漏”8小时 3岁女童闷死校车内
继去年5月、7月潮州、广东茂名、西安之后,今年8月2日,安徽省安庆市再次发生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中暑窒息而亡事件。当日上午8时,育才幼儿园法人兼驾驶员杨某某和随车老师汪某某负责送幼儿园学生,当时7座的商务车上载了18名儿童,到了幼儿园,学生依次下车时,下到车内只有5名学生时,其中有一名学生突然哭闹起来,随车的老师汪某某于是抱起哭闹的学生将其送到班上,先
行离开,之后没有再返回清点学生人数。而幼儿园法人兼驾驶员杨某某也未对车内进行查看便将车门关上,致3岁的受害人朱颜遗漏在车内。中午就餐、午休时,校方也没有发现朱颜被遗漏。当天下午4:30放学时,打开校车门才发现朱颜面部发紫,中暑、脱水、窒息死在车内。据警方调查,当日当地气温超过30℃,颜颜在车厢内闷了8个小时。当日,该幼儿园法人兼校车司机杨某某、老师汪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安庆警方刑事拘留。(上图为父亲拿着女儿的衣服悲伤不已)
8月14日,扬州发生一起读高中的17岁少女,因父母下车跟亲戚谈事,将女儿留在门窗紧闭的车内睡觉,中暑休克身亡的案例。研究表明,车门窗紧闭的情况下,10分钟内,车内的温度会迅速提升6~7℃。而在相同环境下,儿童体温升高速度比成人快3~5倍,车内温度的快速上升可能导致孩子出现体温飙升、脱水、窒息等症状,严重的话甚至死亡。
新华网海南频道又报道:三亚8月29日发生一起3岁幼童疑似闷死在幼儿园校车内事件,目前幼儿园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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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当前,秋季开学在即,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问题不容忽视,9月13日至9月16日,我市教育局、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各有接送学生车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发现报废、未检未审车辆、正三轮摩托车以及未纳入教育行政主管、公安交管部门监管的车辆非法接送学生,有车辆超员、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驾驶准驾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各镇教办室或辖区中队举报;跟车教师(或值日教师)在幼儿上下校车时要负责清点核对人数,驾驶人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
近期接送学生车典型事故案例,请各中小学(幼儿园)及车辆驾驶人直接登录互联网:《江都在线·交巡警在线》《事故案例》子版块,通过图文、视频接受最新的安全行车和预警提示教育。
● 网址:http://www.jd-zx.com/forum.php
【仙城中学学生人行横道被撞】 7月23日13时24分左右,吕某(男,57岁,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6月07日,2007年5月18日增驾汽车驾驶证)驾驶本籍号牌小型轿车(该车7月4日注册登记,距事发当日仅19天),由西向东行驶至237省道152KM+100M华山路仙城中学门前段,因驾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有人行横道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能做到下车推行的仙城中学学生徐某(女,17岁,均为仙女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车辆损坏。
据了解,吕某所驾小型轿车第三责任险虽有50万,但事故致使徐某重伤至今尚未苏醒,医药费已经花了25万,目前已送南京救治。
㊣以案 说法㊣ 驾车肇事致人重伤 伤者索赔闹上单位
【案例回顾】 去年10月13日7时55分左右,韩某驾驶一辆本籍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仙女镇泰山路大涵桥西侧路段,因未实行右侧通行,与相向行驶的也未实行右侧通行的邵某(男,丁伙镇人)驾驶的一辆本籍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邵某重伤,两车受损。事发后,交巡警大队仙女庙中队接警后即通知“120”救护车赶赴现场,将伤者送往洪泉医院抢救,并依法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进行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送给双方当事人,并及时告知当事双方的权利,双方均未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也未请求仙女庙中队对该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赔偿纠纷】 据韩某讲,邵某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共用医疗费242747.40元,按责任分担,邵某应垫付医疗费114373.7元,韩某自己应垫付医疗费126373.7元(其中含交强险不按责赔偿的1万元),考虑到邵某伤势较重,家庭情况困难,韩某承担了203520元的医疗费用,确保了邵某的抢救治疗。另欠医院39227.4元的医疗费用由仙女庙中队暂时担保,邵某未承担医疗费用。邵某出院后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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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进行了鉴定,但未送至中队,也未提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申请。这起交通事故过去九个月后,近日,据韩某说这起事故赔偿10多万就能结案,邵某家人开价五六十万,并屡次到韩某所在工作单位闹事,且有过激行为。
【案例评析】 近日,韩某网上发帖谈到事故对方不愿调解,不愿走法律途径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起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韩某、邵某均未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均未请求交巡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该起交通事故已经结案。所以。该起交通事故法理上应由邵某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赔偿标准和要求,人民法院才可以立案审理。如若邵某既不请求公安机关调解,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邵某就不会依法得到赔偿。
不管是单位车辆,还是单位职工“私家车”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多或少对单位都有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近年来,省政府也提出:有50名以上驾驶人的单位要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员。单位重视交通安全管理,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制意识提升了,交通出行的风险下降了,职工出行安全了,单位牵扯的精力就少了。当前,随着“私家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庭,非职业驾驶人交通事故呈现出大幅增长势头。作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方面要注意抓好非职业驾驶人安全教育,单位有条件、有学习场所的,要组织非职业驾驶人学习活动,促使他们掌握车管信息,了解安全常识,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肯的概率;另一方面要规范车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单位职工私家车的管理,如合理规划停车区域,人车分离,建立车辆检审、保险等基础台帐,车辆定点维护、保养等,确保人车安全。
【雨天尾撞大货车,交通肇事被判刑】 4月7日0时左右,天气,雨,蒋某(男,43岁,无锡市人)驾驶一辆无锡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28国道91KM宜陵镇沙王村地段,因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同方向在前,遇红灯停车后等候通行的万某(男,43岁,安徽省繁昌县人)驾驶的一辆南京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后尾部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人郑某(女,41岁,无锡市人)死亡,蒋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市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4月27日被取保侯审。案发后,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5月18日,经市人民法院判决,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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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电子警察曝光超速前10名路口路段 ※
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违法地点 海通都线(336省道)277公里 700米 宁海线(328国道)84公里 650米 沿江高等级公路(沿江开发区)白塔河桥东西各500米 黄海路黄海南路(原张正路)测速 射江线(233省道)162公里 500米 海通都线(336省道)278公里 50米 射江线周巷段 龙城路龙城西路测速 五台山路 扬冶路卡口 行政区划 江都市 江都市 江都市 江都市 江都市 江都市 高邮市 江都市 广陵区 维扬区 ※ 扬州市电子警察曝光闯红灯前10名路口路段 ※
排名 1 2 3 4 5 6 7 8 违法地点 宁海线(328国道)88公里 200米 新都路京江岗 龙川路洪泉岗 扬裕岗 双环岗(大庆路沿江公路路口) 北门岗(工农路真州路路口) 仪中岗(西园路解放路路口) 金鑫岗(大庆路前进路路口) 行政区划 江都市 江都市 江都市 扬州市区 仪征市 仪征市 仪征市 仪征市 10
9 10 龙川路江中岗 市府西岗 江都市 广陵区 ※ 扬州市电子警察曝光违反禁止标线前10名路口路段※
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违法地点 龙城路引江桥岗 钟楼岗 仙城路建行岗 龙川路龙川桥北岗 新都路新都桥北岗 建行岗(大庆路解放路路口) 翔宇岗 叶挺桥岗 扬子江北路(江阳商贸城) 泰山桥岗 行政区划 江都市 宝应县 江都市 江都市 江都市 仪征市 宝应县 宝应县 维扬区 宝应县 ※ 扬州市电子警察曝光闯禁区前10名路口路段 ※
排名 1 2 3 4 5 6 违法地点 望月路(美琪菜场) 淮海路与时代通道 商城岗 渡江南路与皮坊街 秋雨路(四季园菜场) 大虹桥路与念四路 行政区划 市辖区 广陵区 市辖区 广陵区 维扬区 扬州市区 11
7 8 9 10 四季园岗 建行岗 淮海路与甘泉路 花园岗 扬州市区 高邮市 广陵区 广陵区 备注:上述4类交通违法统计时段为2011-7-1至2011-7-31
【7月份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违法情况分析】 7月份,全省高速公路共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2余万起,其中,查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变更车道、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掉头倒车、疲劳驾驶和客车违停上下客等动态交通违法行为6.8万余起,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总数的30.6%。
【我市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治活动】 在前期整治渣土运输车不按规定覆盖油布,遗洒、飘散,鸣高音喇叭、牌号污损、超载,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交车不按规定进站、鸣高音喇叭,电瓶三轮车非法客运、人力三轮车不按规定停放、行驶、非法加装动力装置(拆电瓶),马自达非法改装(车棚)等基础上,8月18日至9月底前,我市开展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整治的重点道路为 237省道、233省道、336省道、328国道及重点县乡道;重点车辆为公路客车、城乡公交车、旅游包车、单位通勤车、接送学生车等五类客车和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槽罐车等三类货车及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机(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重点时段为凌晨0至6时、下午12至14时等事故高发时段及午后、夜间等易疲劳驾驶时段。
【上海整治绿化遮挡交通管理设施】 为确保本市交通标志、信号灯等设施清晰完好,上海近日对遮挡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的绿化开展排查治理。排查标准为交通信号灯需在进路口前停车线50米处可视;交通标志在最右侧车道正常行驶40米范围内可视。对需采取“剪枝”措施解决遮挡问题的,要求主动联系本辖区绿化管理部门尽快进行修剪;对确需采取“移位”或“加长悬臂杆”等措施的,由各交警支(大)队报总队路设处研究解决。
&驾协车管& 【交巡警大队召开车管工作新闻媒介报告会】 8月18日,交巡警大队邀请市纪委效能办、部分新闻媒体参加了主题为“顺应时代要求,响应媒体关注,满足群众期盼”的车管工作新闻媒介报告会。车管所介绍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查验、检验,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人考试、源头安全监管等有关业务工作,并就新时期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车管热门话题进行了座谈交流与讨论。《扬州日报》、《扬州时报》、《江都快报》、江都电台、江都电视台、“江都论坛”、“江都在线”等报业传媒、电视、电台、网络媒体以及车管所全体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
【上半年全市汽车及驾驶人车管业务数据】 截止今年6月底前,江都拥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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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辆20.22万辆,其中汽车5.13万辆,摩托车等“三小车”15.09万辆;全市机动车驾驶人20.51万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1.48万人,“三小车”驾驶人13.78万人。今年上半年,即使在车购税减征、“以旧换新”政策取消的不利条件下,我市汽车增长仍然接近5000辆,与去年同比增长10.3%;汽车驾驶人增长高达1.16万人,与去年同比增长96.6%。换句话说,今年上半年汽车驾驶人考试人数,占到了全市人口的百分之一。
【部分省市限制机动车外地转入】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限制外地机动车转入的规定。有关车辆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机动车异地转籍过程中,要及时了解转入地所在地方车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退档现象发生。
【龙川的哥拾金不昧受称赞】 来自《中国江都》的一则新闻:7月29日上午10时许,刘女士和几位朋友乘坐市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苏KT9542出租车到城区某饭店吃饭,下车时不慎将装有近千元现金和多张银行卡的钱包落在了车上。驾驶人潘永山在接送新客人开车门时发现后,随即驱车赶往客人就餐的饭店送还,其拾金不昧行为受到了大家的称赞。 ※预警提示※ 【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被刑拘】 8月18日下午15时许,交巡警邵伯中队民警在对一辆货车进行日常车辆检查时,遭到司机张某的辱骂和殴打,致其左眼红肿。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8月15日9时许,陶某在三江百货古玩店门口被郭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后陶的丈夫张某、陶的姐夫何某二人前往三江古玩店找郭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斗殴。郭召集吴某、陈某等人在三江古玩店门口围殴张某,导致张某眼眶和鼻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8月17日,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吴某(男,35岁,仙女镇人)被刑事拘留。
民警上路是代表国家执法,是法律赋予他的职责,驾驶人切不可以身试法。驾驶人遇交通事故、路面拥堵或突发事件,要时刻保持良好的驾驶心态,不要“斗气”,要通过合法合理渠道解决或及时拨打110报案。
【扬州维扬区一汽车销售中心保险箱被撬】 8月15日18时20分至16日7时30分,扬州维扬区国际汽车城通达五菱汽车销售中心二楼财务室被犯罪嫌疑人撬门入室,窃走现金2万元。提醒有关单位:大宗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要留在单位过夜,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盗窃车内财物案件】 近日,我市撬后备箱、盗汽车电瓶、砸玻璃盗窃汽车内财物案件持续高发,8月份以来110接此类报警达10多起。
8月12日18时至18时30分许,泰州市海陵区刘某停放在郭村镇周楼村彭某家门口的三轮摩托车坐垫下面的一只女式钱包被盗,内有人民币12000多元;8月20日15时27分,裘某报警称:其停放在仙女镇涵西村杨某家中的一辆本籍号牌货车的2只24V的电瓶和车厢内的1台“本田”牌水泵被盗,总价值人民币4250余元;8月25日20时至26日7时左右,任某停放于仙女镇江淮路原电表厂宿舍小区门口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被犯罪嫌疑人撬车门锁,窃走烟酒等物品,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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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8月25日15时至18时许,郤某停放在新都北路广源扣押场一辆苏NE1520货车后面护栏上的一只包被犯罪嫌疑人乘隙窃走,内有人民币10000余元。
8月22日13时20分至13时40分左右,周某将一辆南京号牌轿车停放在正谊服务区,被犯罪嫌疑人砸坏左侧后窗玻璃,窃走后座位上的两只挎包,包内有人民币1600元等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600元。8月28日中午11时45分至12时25分许,朱某停放在正谊服务区北区门口的一辆常州号牌轿车被犯罪嫌疑人采用砸前右窗玻璃的方式,窃走副驾驶座位上一只男士棕色手提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等。
当前,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呈上升趋势。饭店、洗浴场所、停车场、服务区等车辆密集停放的地点尤其值得警惕。驾驶人千万不要把车辆当成储藏室,摩托车后备箱也不是保险箱,车辆应尽量停放至有人看管的停车点或有监控探头的路段。此外,江都停车场设施较少,上街最好不要开车,国外现在提倡5公里内不用车。即使街上或小区停车,也要按照车位有序停放,不要乱停乱放,减少矛盾纷争。
【盗窃汽车】 8月18日晚上18时至8月19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童永军停放在仙女镇江淮路82号楼下东侧路边小停车场内的一辆蓝色一汽佳星小型轿车被人乘隙盗窃,价值人民币14000元左右
【“购车退税”电话诈骗案件】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每月均接报多起“购车退税”诈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巨大。据不完全统计,8月份以来,我市接报此类案件高达6起,案例如下: 8月9日9时40分至10时,受害人张某在仙女镇砖桥工地,接到一个自称是国税局工作人员可以退还汽车购置税的电话,被犯罪嫌疑人以“退税打款入受害人帐户”为由,让其转帐,受害人在仙女镇新区浦江路建设银行分一次转帐,骗走人民币26268元,后发现被骗。8月10日15时至16时50分,蒋某被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联系以退购车税为由,骗得蒋某在仙女镇江淮路大建行ATM机向对方帐号转帐49800元;8月13日11时许,韩某(女,41岁)接到自称是南京市车管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以购车退税为由,骗得事主在丁沟镇振兴路农业银行按对方的语音提示操作,以转帐的方式转走现金49987元至对方帐户,后发现被骗;8月14日9时30分至9时51分,犯罪嫌疑人以购置汽车国家补贴为由打电话给大桥镇的匡某,后匡某在农行大桥分行自动取款机将6799元人民币转至泉汝艳农行卡上,后得知受骗报案;8月24日17时27分110接徐某报警:其在仙女镇龙川桥南农业银行被人以“购车退税”为由,骗去人民币17299元;8月28日11时40分至12时,陈某(女,35岁)接到自称是车管所工作人员电话,对方以购车退税为由,骗得事主在邵伯镇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上以转帐的方式转走现金22865元至对方帐户,后发现被骗。
此类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以冒充车管所、国税局人员名义出现,欺骗性强。选择对象以新购汽车(摩托车)人员为主。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大量开设银行账户,并通过网络购买等非法渠道非法获取购车车主信息,然后假冒国税局、车管所工作人员,使用虚拟电话号码打电话给受害人,以“购车退税”为由,要求受害人按电话指令在银行ATM机上操作,然后利用ATM机转账功能进行诈骗。受害人之前往往并没有在ATM机上使用过转账功能,在操作过程中听从摆布,容易上当受骗。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收到此类短信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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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相关部门核实谨防受骗,特别是要提醒家庭成员特别是老人、妇女,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说辞,避免上当受骗。
【警惕“网络购车”新型诈骗案件】 近期,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开设“二手车销售网站”,并在网上发布价位低廉的各类中高档二手汽车信息,通过电话通信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交付提车手续费、定金、过户费用等方式骗取受害人汇入指定账号的现金。7月份以来,我市接连各接报报此类案件2起,涉案价值近4万元。
7月17日20时至19日12时55分,受害人陈某在丁沟镇家中上二手车网时,被犯罪嫌疑人以“购买汽车,需交订金”为由让其汇款。受害人在先后在宜陵镇建设银行、仙女镇新区长江路建设银行汇款人民币6000元,后发现被骗;7月15日10时40分至8月11日15时45分,卞某通过网络欲购一辆别克君威轿车,后被犯罪嫌疑人通过短信联系称要先付款,双方约好在江都大酒店停车场交易,对方让骗得卞在仙女镇引江路农业银行向对方帐号汇去人民币34800元。卞汇款后对方电话已关机,方知受骗。
【高邮、邗江发生以出车祸为由的诈骗案件】 8月5日9时至11时之间,高邮的汤某(男,57岁)接到自称是其亲戚老表的电话,对方称其在路上出交通事故为由,让事主帮忙汇款,骗得事主在高邮市卸甲镇邮政储蓄汇款30000元至对方帐户,后发现被骗;8月23日13时至13时30分,邗江的聂某(男,35岁)接到自称是其同学韩某的犯罪嫌疑人电话,对方称其来扬州的路上出了车祸,要向事主借钱为由,当日12时40分左右,事主便在邗江区某建设银行ATM机上汇款2900元至对方帐户,后发现被骗。
【宜兴市局摧毁一“碰瓷”诈骗犯罪团伙】 近日,宜兴警方摧毁了一“碰瓷”诈骗犯罪团伙,破案20余起案值12万余元。8月13日晚,宜兴警方在辖区一旅馆内抓获周某(男,33岁,阜宁人)、宋某(男,19岁,湖北人)等4名诈骗犯罪嫌疑人。经警方审查,该4人交代了今年以来流窜至上海、扬州、溧阳、宜兴等地,采取“碰瓷”手法诈骗作案20余起,案值1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 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 86998098 地址:龙城路172号 ☆ 驾驶员培训中心报名处 86060929 80801579 地址:大队院外西首 ☆ 报废机动车回收办事处 86976798 86827699 地址:原东环路西首 ☆ 交巡警大队车管所业务监督电话 86060951 86060952 ※ 下次安全例会:9月29日上午9时(星期四) 交巡警大队西四楼 & 协会秘书处电话: 80801580 @ 江都驾协QQ信箱:1780361298 @ qq.com @ 江都交巡警在线微博地址: http:// weibo.com /jdjxj @ 江都在线·交巡警在线网址:http://www.jd-zx.com/forum.php 报: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扬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送:马会长、本协副会长、秘书长,市公安交巡警大队, 扬州市公安交巡警
支队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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