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6)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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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的通知

青交公[2003]236号

各州、地(市)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二00三年五月十日省交通厅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公路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款,国家投资,地方投资、代款或其它筹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

桥涵、遂道、防护、排水、交通工程、沿线设施及附属工程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设计规范,达到设计深度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五条 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的依据。必须维护批准设计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除非个别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更不允许多次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交通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并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审批。项目法人按照交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设计变更的管理和实施,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按照管理权限和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设计变更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水文、自然环境的实际情况。符合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初步设计批复原则,达到施工图要求的工作深度。

第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局部工程设计标准、局部工程规模的变更;路线平纵面线型、路面结构、桥涵形式、防护及排水工程、沿线设施等工程的标高、尺寸、数量的变更;质量标准、征迁数量等

的变更。

第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国家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规范;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新的要求,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二) 原设计地形、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等影响,按原设计无法实施或实施后将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 能有效的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

(四) 在不过多增加工程成本的情况下,能有效地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使用寿命;

(五) 使设计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等,且不过多增加工程成本。 第十条

公路工程的任何设计变更均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

体变更文件或变更意见。除特殊情况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应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变更。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的变更,项目法人有权决定变更,但若造成工程缺陷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对于手续不全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交付施工,也不得办理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 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及有关附件; (二) 原工程设计图纸; (三) 设计变更后工程设计图纸; (四) 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 (五) 按规定应附的其它有关资料。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应由有关单位的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将大的设计变更分解为多个小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尽量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一般不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以避免或减少工程返工。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沿线有关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和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并有义务做好已批准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如属于原勘察设计单位由于勘察设计不合理、不完善、遗漏、错误等原因造成,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勘察设计标准及规范变更等非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对施工单位为了方便施工而提出的既不提高或降低标准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设计变更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设计变更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降低批准的技术标准,控

制工程总费用不因设计变更超出批准的概(预)算;

(二) 审查设计变更建议和要求,确定是否提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三) 负责办理重大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四) 审查批准权限范围内一般设计变更; (五) 监督管理设计变更的实施; (六) 管理设计变更文件资料;

(七) 协调设计变更中各方关系,解决设计变更中的有关问题; (八) 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面的职责为:

(一) 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熟悉业务和项目情况的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及时解决设计及设计变更问题;

(二) 负责对各方面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对是否变更提出意见;

(三) 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清单;

(四) 参加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 (五) 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恢复定线后现场核对制。建设项目路线恢复定线放样后,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对全部设计方案进行核对,对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和需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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