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0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阅读次数:495 中评协[2014] 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 为指导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 8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评估机构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委托,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接受绩效评价主体委托。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承接绩效评价业务。
第六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另有规定外,未经绩效评价主体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及绩效评价结论。
第七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及利用信息的恰当性,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及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绩效评价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绩效评价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提交阶段。 (一)绩效评价前期准备阶段
1.接受绩效评价主体的委托,签订业务约定书。 2.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 3.明确绩效评价基本事项,包括: (1)项目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2)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3)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及相关要求; (4)绩效评价的目的;
(5)委托方及绩效评价报告使用者; (6)其他重要事项。
4.制定绩效评价方案。 (二)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1.根据项目特点,按照绩效评价方案,通过案卷研究、数据填报、实地调研、座谈会及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相关评价数据。
2.对数据进行甄别、汇总和分析。
3.结合所收集和分析的数据,按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及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各项指标进行具体计算、分析并给出各指标的评价结果及项目的绩效评价结论。 (三)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提交阶段
1.根据各指标的评价结果及项目的整体评价结论,按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及要求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2.与委托方就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充分沟通。 3.履行评估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4.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5.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业务遵循委托方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对相关法律权属及技术应用等需要进行鉴定或咨询的,相关费用通常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绩效评价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通常包括: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 (二)绩效评价报告使用者; (三)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四)绩效评价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五)绩效评价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绩效评价报告的使用限制; (八)保密条款;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签约时间; (十一)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方案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之前,应当收集所需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与项目相关的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及规定; (五)上级部门审查报告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预算部门职能职责、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价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或调整方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报告; (八)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资金使用概况、专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九)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数据、项目(部门)年度或季度工作总结; (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和有关财务资料(预算执行报告); (十一)绩效自评报告、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或相关总结;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行性
绩效评价方案应当具体、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的背景、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各项指标数据的收集方法、评价人员分工、评价计划、管理控制等。 (二)客观性
在对项目概况进行描述时,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客观事实进行描述。 (三)科学性
绩效评价方案中,绩效评价指标及指标权重的设定合理反映项目特性,评价方法选择恰当,绩效评价指标数据的收集方法合理。 (四)简明性
绩效评价方案应当主次分明、语言精炼、逻辑清晰,语言表述提纲挈领、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案通常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立项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2.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 3.项目计划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或政策受益条件及受益范围)、项目范围、项目所在区域、资金投向、项目开始及计划完成时间等。如果项目在实施期内,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依据及变更审批程序。 4.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要根据各级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进行编制。绩效目标通常包括: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6)其他。
绩效目标是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评估机构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在考核期间的绩效目标。如果项目在申请预算时缺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明确或绩效目标有偏差,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价依据及项目客观情况确定合理的绩效目标。 5.项目的组织及管理。
主要反映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实施部门的各自职责,项目的实施流程及监管机制。
6.利益相关方。
明确项目利益相关方,分析各利益相关方如何参与项目立项、实施及运行,项目的利益相关方通常包括:
(1)项目的主管部门、预算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 (2)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 (3)项目的直接受益者、间接受益者; (4)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方。
7.其他可能对项目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 (二)绩效评价思路 1.绩效评价目的和依据。
评价目的是整个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体现评价工作的最终价值,是整个评价工作的基本导向。
绩效评价依据通常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经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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