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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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714-EMTC-4608

招标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2012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第三章 技术要求 ······················································· 10 第四章 承诺书 ··························································· 12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 13 第六章 评标标准 ······················································· 18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招标人)的委托,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二、招标编号

0714-EMTC-4608 三、招标内容

包号 第一包 第二包 第三包 内容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5-8W)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9-14W)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18-24W)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 第四包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5-60W)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 说明: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须同时投标。 四、项目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国家通过财政补贴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加快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本次招标为确定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中标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推广任务和地区任务分配情况,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本次招标重点推广低汞产品,要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大废旧荧光灯回收处理;重点面向中小城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推广,原则上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推广比例不低于60%。

五、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本次招标产品的制造商(如制造商只负责生产,不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应以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制造商名义参与投标,如中标,经招标人同意后,中标人可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委托销售公司负责,同时在投标时,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予以说明并提供由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明其知晓并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时做出的所有承诺的声明。中标人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委托销售公司

1

后,中标人应与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推广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推广模式、机制,宣传、物流配送措施及人、财、物投入情况等,且内容应具体、细化、有可操作性;

3、 投标人必须拥有所投产品的自主商标或所投产品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一个商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4、 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财库〔2012〕9号文件所规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一期)内,且该产品通过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证书须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5、 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得在近三年国家监督抽查有两次不合格,或近期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整改不合格,或上一年度所投产品推广抽查不合格;

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7、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8、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售价、方式

1、 时间: 2012年 5月31日起至 2012年 6月18日,每天9:00~11:3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1217室,城乡贸易中心背面)。

3、 售价:每包人民币600元。 4、 方式:

(1)现场购买。现场购买时须带本人身份证,不需带其他资质材料。

(2)邮寄方式。若邮购,须加付邮寄费100元人民币(如购买四个包,则600×4+100=2500)。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和“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后附)”传真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汇款后尽快邮寄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支持以个人名义汇款)

汇款地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行号:30110000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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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110060836018150019163 户名: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5、 招标文件电子版下载(免费下载)网站(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网站:www.ceiec.com.cn;中国照明电器信息网:www.chineselighting.org。

七、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6月19日9:00(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八、 开标地点和时间

地点:美泉宫饭店 北京厅

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25号(四季青桥南800米路西),电话:88869999 。 时间: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2012年6月19日7:30至9:00 间递交至开标地点。开标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9:00。

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城乡贸易中心背面) 邮 编: 100036

开 户 银 行: 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行号:301100000363) 帐 号: 110060836018150019163 联 系 人: 宋继海、安炜

联系人电话: 010-68296407、68296260 传 真: 010-68249967

电 子 邮 箱: songjihai@cei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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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本项目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入围招标,入围仅

指具有参加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活动的资格。

2. 第一包(5-8W)、第二包(9-14W)、第三包(18-24W)必须同时投标。

3. 对于第一包(5-8W)、第二包(9-14W)、第三包(18-24W),每个区间若投标人同时

投U型、螺旋型产品须分别报价,且每个类型只能报一个价格;对于第四包(25-60W),每种规格、型号产品须分别报价。 4. 每个区间内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不得超过5种。

5. 如投标人某一规格、型号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该规格、型号产

品将不能中标。

6. 如中标,投标报价将作为中标协议供货价格,所投规格、型号产品将作为中标产

品。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安装中标产品(在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提供的本次中标产品必须通过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并保证按期供货。

7.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报价的合理性,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按无效投标

处理。投标报价应包括产品、运输、保险、安装、售后服务及相关税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招标人不接受开标后对投标价的修改。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技术要求、承诺书、投标文件

的格式、评标标准。

如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在2012年6月5日上午10:00前以书面及电子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被接受。 三、投标文件

9.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保证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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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0.1单独密封的开标信封应内附:

(1)投标报价单(按格式填写的正本一份);

(2)投标保证金(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

(3)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全新U盘1份,采用招标文件网上电子版提供的excel

格式,并在U盘外注明“企业名称-投标报价单电子版”); 注:1)开标信封需单独密封,并在开标前单独递交。 2)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应从网上下载后直接填写,不得变更或更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纸制投标报价单”文件应为电子版本的直接打印稿(须保证纸制投标报价单与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10.2 单独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包括:

(1) 投标书(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2) 投标报价单(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 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6)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 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

章);

(8) 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9) 投标人所投产品产量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0) 国家监督抽查或产品推广抽查合格情况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1) 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承诺书);

(12) 投标人应对第三章 “技术要求”的每一项做出点对点应答 (‘满足’或‘不

满足’,如需要可给出详细说明);

(13)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描述表(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14) 投标人应根据第六章评标标准各项按顺序提供相关文件,对附表中每一项技术

要求给予明确回答,并按顺序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如若不明确所达到技术指标等级,则按照最低等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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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投标人认为其它应提供的文件和证书;

(16)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两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内容须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

致,盖章或签字等部分可采用扫描、照相等方式实现(U盘形式)。 上述要求的证书、检测报告等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

应将上述文件编制详细目录并装订成册(可分册装订)。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若投标人投多包,无需以包为单位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各包投标文件中相同内容提供一次即可。 10.3 单独密封的样品:

投标人每种型号投标产品须提供 12 只样品。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四万元(40000元)。

11.2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不接受个人汇款及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电汇

时须注明招标编号)

注: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汇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须以项目为单位分别电汇(不要将几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合并在一起,一笔电汇)。

11.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1.4 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协议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中标服

务费(中标服务费标准:中一包:人民币16000元;中两包或两包以上:自第二包起,每包8000元。),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11.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协议;或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交纳中标服务费;或

4) 投标人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或地方相关法规行

为的。

12. 投标有效期: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6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1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

投标有效期。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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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14. 投标文件的数量、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正本“投标文件”、两份副本“投标文件” 和投标文件电子文

档一式两份(两份U盘)。每份“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副本”。

14.2 投标文件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如副本和正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

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4.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

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再将单独密封包装的正本、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密封包装于一件包装内,并在正面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14.4 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单”、“投标保证金(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

“投标报价单电子版本”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分装,并在开标前递交招标人。

14.5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12年6月19日9:00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

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4.6 投标人应将 “样品”密封在包装箱中,且包装良好,并在正面标明招标编号、

包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样品字样。

14.7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地点送

达。

14.8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4.9 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而导致投标文件包装的损坏或投标文件的

损毁、丢失等,招标人将不负责任;

14.10招标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 1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

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15.2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四、开标及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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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开标

16.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

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6.2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16.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

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监督机构代表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4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以及未包含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文件外,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6.5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

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6.6开标过程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17. 评标委员会

17.1 招标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7.2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17.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

标报告。

18.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8.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和价格评审。

(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

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

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评审,价格评审的办法如下:评

标委员会将对相对较低的三个投标报价进行审查,如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过低,可能低于成本价时,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不能通过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

18.2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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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18.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

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不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

权书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没有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5)没有提交承诺书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8.4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实施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 比较与评价

19.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

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的比较与评价。 19.2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 评标标准):是指在最大限

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以包为单位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评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排序(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以三包平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评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本项目拟选择小功率节能灯(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推广入围企业25家以内,大功率节能灯(第四包)推广入围企业20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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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标

2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

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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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要求

1、招标产品及相关技术要求 1.1 招标产品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第一包: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5-8W);第二包: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9-14W);第三包: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18-24W);第四包: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5-60W))。

1.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详细的技术要求要符合国家标准

(1) 寿命:6000h以上;

(2) 光通维持率:燃点2000h时,不低于80%; (3) 早期失效率:燃点300h时,小于1%;

(4) 能效等级:满足《GB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标准,能效等级在2级及以上;

(5) 安全指标:满足《GB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6) 性能指标:满足《GB/T 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7) 其他指标: 达到《GB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

每相输入电流≤16A》和《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的指标要求;

(8) 用汞情况:投标产品须用固汞,且25W以下汞含量不大于3.5mg,25W及以

上汞含量不大于5.0mg。

1.3为保证政府采购所依托的评标技术文件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本次招标所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只接受与认可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产品认证依据的检测报告,其他检测报告均无效。 2、售后服务要求:

中标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大宗用户为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用户为不少于2年)。 3、产品标志要求

中标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的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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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根据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招标编号:0714-EMTC-4608)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我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保证全面遵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的规定,并根据国家下达的推广任务和地区任务分配情况,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三、保证按照中标产品及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安装中

标产品;

四、保证中标及推广的产品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其规格、型号

通过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同时达到我公司投标文件承诺的各项技术指标值; 五、保证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面向中小城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推广中

标产品,且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推广比例不低于60%;

六、保证对中标产品提供优质售后服务(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用户不少于2

年),并保证在售后服务期限内用户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如出现质量问题,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新灯;

七、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 的统

一标识;

八、保证使用固汞,尽量降低产品汞含量,达到用汞承诺目标,推行清洁生产,减少

环境污染;保证达到废旧灯管回收处理承诺目标;

九、保证按照推广实施方案内容并结合地方政府要求落实推广任务,并接受招标人监

督;

十、接受招标人及其授权单位对中标产品生产供应及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的检查,并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十一、 如发现我公司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或达不到承诺的,招标人有权

撤销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以后年度投标资格,并对我公司进行处罚及追究我公司法律责任;

十二、 其他承诺(如果有)。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协议供货承诺的售后服务期结束之日止。

承诺人(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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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一、投标书

投标书

致: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贵方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招标编号:0714-EMTC-4608)的投标邀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

1. 投标报价单;

2. 投标人须知中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及证明; 3. 技术要求中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及证明; 5. 承诺书;

6. 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样品; 7. 投标保证金。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同意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并放弃对招标

文件有疑义的权力;

3.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60天;

4.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不再退

还;

5. 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向贵方支付中标服务费。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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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报价单

投标报价单

项目名称: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0714-EMTC-4608 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编号:

填表日期: 投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产品 投标报价(单价)(人民币元/只) 生产企业名生产产品名称 包号 称 地 序号 规格 型号 “U”型 “螺旋”型 1 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第一包 3 (5-8W) 4 5 1 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第二包 3 (9-14W) 4 5 1 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第三包 3 (18-24W) 4 5

投标保证金

备注

人民币四万元 14

1 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第四包 3 (25-60W) 4 5 注:1、投标人应按照上面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单;

2、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应从网上下载后直接填写,不得变更或更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应按照上面提供的格式并采用EXCEL(office2003版)表格形式提交;“纸制投标报价单”文件应为电子版本的直接打印稿(须保证纸制投标报价单与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报价单电子版以U盘形式随投标报价单正本及投标保证金(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密封在单独的开标信封中;

4、第一包(5-8W)、第二包(9-14W)、第三包(18-24W)必须同时投标;对于第一包(5-8W)、第二包(9-14W)、第三包(18-24W),每个区间若投标人同时投U型、螺旋型产品须分别报价,每个类型只能报一个价格;对于第四包(25-60W),每种规格、型号产品须分别报价;每个区间内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不得超过5种;

5、“规格”栏中分别填写所投产品的功率数,如:5W、7W??;

6、投标产品应分别填写型号,不得将多个产品型号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7、表中的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该产品通过的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内容相一致。

15

三、 法人代表授权书

授 权 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中国 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授权代表姓名)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招标编号:0714-EMTC-4608)进行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2012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16

四、 产品技术描述表

项目名称: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招标编号:0714-EMTC-4608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产品描述:

注:1、每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应分别描述。

2、描述的内容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但不局限于此要求。

3、应详细描述拟供产品的初始光效、能效等级、光通维持率、基本加工工艺、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设计寿命等主要技术数据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7

第六章 评标标准

一、评分因素及分值分配原则

评分因素 1.投标人商务资质 2.投标产品质量 3.投标人推广服务能力 4.投标产品报价 总 分

1、投标人商务资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评 价 因 素 投标产品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情况 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研究中心、实验室)情况 ISO14000环境认证 投标产品或产品生产设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情况 相关技术及产品获得省部级、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 国家抽检或专项抽检合格(09、10、11年)情况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等级情况 投标产品获得低汞、微汞认证 投标产品上一年度年产量情况 分值(6分) 0.5 1 0.5 1 0.5 1 0.5 0.5 0.5 分值分配 6 45 14 35 100

2、投标产品质量 序号 评 价 因 素 产品性能达到 GB/T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性能要求》对启动电压、功率、光通量/光效、颜色参数、寿命、光通维持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无线电骚扰特性等要求的情况,同时汞含量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见附表 产品类型及外观 螺旋型及其他 分值(45分) 1 42 2 3

3、投标人推广服务能力 序号 1 2 3 评 价 因 素 推广实施方案(推广模式、机制、宣传、物流配送措施及人、财、物投入情况等,企业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网点建设、覆盖情况)及上年度产品推广完成情况 清洁生产(有承诺、有方案、有审核) 废旧灯管回收处理方案,及上一年度推广企业承诺兑现情况(有承诺、有方案、有回收处理能力、可考核。承诺目标分以下三类:推广量的30%以上、20%以上、10%以上。) 18

分值(14分) 8 2 4

4、投标产品报价(满分35分)

计算方法: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时除外),其价格分为满分3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5

19

附表1: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5-8W)评价因素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5-8W)(满分42分) 序号 1 2 3 功率 评定参数 [|实测功率-额定功率|/额定功率]×100% 等级 Ⅲ Ⅱ Ⅰ 功率因数 初始光效 5-8W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4 显色指数(CRI) RR、RZ RL、RB RN、RD 5 色品容差(SCDM) / Ⅴ Ⅳ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6 2000hrs光通维持率 Ⅳ Ⅲ Ⅱ Ⅰ 7 寿命 Ⅲ Ⅱ Ⅰ 8 汞含量 Ⅳ Ⅲ Ⅱ Ⅰ

考核要求 ≤15% ≤10% ≤5% ≥0.6 ≥50 ≥54 ≥52 ≥56 ≥54 ≥58 ≥56 ≥60 ≥58 ≥62 ≥80 ≥82 ≥84 ≥82 ≥84 ≥86 ≥84 ≥85 ≥87 ≤5 ≤3 ≤1 ≥80% ≥83% ≥86% ≥90% ≥6000hrs ≥8000hrs ≥10000hrs ≤3.5mg ≤2.5mg ≤1.5mg ≤1.0mg 分值 3 1 9 6 4 5 7 7 20

附表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9-14W) 评价因素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9-14W)(满分42分) 序号 1 2 3 功率 评定参数 [|实测功率-额定功率|/额定功率]×100% 等级 Ⅲ Ⅱ Ⅰ 功率因数 初始光效 9-14W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4 显色指数(CRI) RR、RZ RL、RB RN、RD 5 色品容差(SCDM) / Ⅴ Ⅳ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6 2000hrs光通维持率 Ⅳ Ⅲ Ⅱ Ⅰ 7 寿命 Ⅲ Ⅱ Ⅰ 8 汞含量 Ⅳ Ⅲ Ⅱ Ⅰ 考核要求 ≤15% ≤10% ≤5% ≥0.6 ≥58 ≥62 ≥60 ≥64 ≥62 ≥66 ≥64 ≥68 ≥66 ≥70 ≥80 ≥82 ≥84 ≥82 ≥84 ≥86 ≥84 ≥85 ≥87 ≤5 ≤3 ≤1 ≥80% ≥83% ≥86% ≥90% ≥6000hrs ≥8000hrs ≥10000hrs ≤3.5mg ≤2.5mg ≤1.5mg ≤1.0mg 7 7 5 4 6 9 1 3 分值

21

附表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18-24W) 评价因素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18-24W)(满分42分) 序号 1 2 3 功率 评定参数 [|实测功率-额定功率|/额定功率]×100% 等级 Ⅲ Ⅱ Ⅰ 功率因数 初始光效 RR、RZ RL、RB、RN、RD 18-24W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4 显色指数(CRI) RR、RZ RL、RB RN、RD 5 色品容差(SCDM) / Ⅴ Ⅳ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6 2000hrs光通维持率 Ⅳ Ⅲ Ⅱ Ⅰ 7 寿命 Ⅲ Ⅱ Ⅰ 8 汞含量 Ⅳ Ⅲ Ⅱ Ⅰ 考核要求 ≤15% ≤10% ≤5% ≥0.6 ≥61 ≥65 ≥65 ≥69 ≥69 ≥73 ≥72 ≥75 ≥74 ≥78 ≥80 ≥82 ≥84 ≥82 ≥84 ≥86 ≥84 ≥85 ≥87 ≤5 ≤3 ≤1 ≥80% ≥83% ≥86% ≥90% ≥6000hrs ≥8000hrs ≥10000hrs ≤3.5mg ≤2.5mg ≤1.5mg ≤1.0mg 7 7 5 4 6 9 1 3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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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5-60W) 评价因素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5-60W)(满分42分) 序号 1 2 3 功率 评定参数 [|实测功率-额定功率|/额定功率]×100% 等级 Ⅲ Ⅱ Ⅰ 功率因数 初始光效 RR、RZ RL、RB、RN、RD 25-60W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RR、RZ RL、RB、RN、RD 4 显色指数(CRI) RR、RZ RL、RB RN、RD 5 色品容差(SCDM) / Ⅳ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6 2000hrs光通维持率 Ⅳ Ⅲ Ⅱ Ⅰ 7 寿命 Ⅲ Ⅱ Ⅰ 8 汞含量 Ⅴ Ⅳ Ⅲ Ⅱ Ⅰ 考核要求 ≤15% ≤10% ≤5% ≥0.6 ≥67 ≥70 ≥71 ≥74 ≥75 ≥78 ≥78 ≥81 ≥80 ≥82 ≥84 ≥82 ≥84 ≥86 ≥84 ≥85 ≥87 ≤5 ≤3 ≤1 ≥80% ≥83% ≥86% ≥90% ≥6000hrs ≥8000hrs ≥10000hrs ≤5mg ≤4.5mg ≤3.5mg ≤2.5mg ≤1.5mg 7 7 5 4 6 9 1 3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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