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促进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经费中列出。
第五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遵循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确定规划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规划方案审查论证等阶段。规划成果形成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全面调查、收集与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为规划编制提供参考。基础资料调 查可采用文字与图表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结合的其他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
二、必须结合城市自然与人文特点 ,因地制宜 ,形成本市的城市绿化风格 ;
三、既要有远景目标,也要有近期安排,做到远近结合;
四、绿地分布要均衡,比例、结构要科学、合理,要形成完整统一的有机绿地系统。
五、生态优先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为市域层面和中心城区层面,规划编制范围、期限等原则上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绿地发展指标和定额、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布局、中心城区各类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园林树种规划、古树名木保护规划、中心城区防灾避险绿地规划、中心城区节约型生态园林绿地建设规划、市域绿道系统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分期建设规划和近期建设投资估算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和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文本主要是对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发展目标、系统布局、各类建设用地绿化控制指标、绿线划定原则、园林树种规划和近期建设等提出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则分为两部分。
一、必备图则主要包括: (一)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图; (二)中心城区绿地现状图; (三)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总图; (四)中心城区公园绿地规划图; (五)生产、防护绿地规划图; (六)其它绿地规划图;
(七)中心城区道路绿化规划及主要道路断面示意图; (八)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图; (九)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图; (十)中心城区绿线控制图; (十一)中心城区分期建设规划图。 二、附助图则主要包括:
(一)城市区位图; (二)市域绿地现状图;
(三)城市污染源现状分析图; (四)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 (五)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图; (六)市域风景名胜保护规划图; (七)其它附助图则。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则可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确定, 比例一般为1:5000 —1:10000。
在保证规定内容和深度的前提下,不同规模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出图数量和图纸比例。 两部分内容。
一、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城市绿地用地、树种等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说明、规划文本解释以及论述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等。
二、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对城市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绿地现状、树种栽培及病虫害情况、各种绿化管理资料等对绿地系统规划规划编制有价值的规划资料的汇编。
第十六条 设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省城市绿化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设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有批准机关公布,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重大变更的,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居民点及工矿区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7月4日省建设厅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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