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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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部署和“三个集中”的要求,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不断提高成都市城镇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中心城区2007年城镇化率达到100%;第二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50%,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5%;第三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45%,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0%。 二、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一)放开成都市农民到城镇入户的户口政策。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

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开和规范市外人员到成都市入户的户口政策。 1、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2、在成都市中心城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3、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成都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4、在成都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5、在成都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成都市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可成建制入户。 (三)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市外人员向成都市农村迁移。除婚迁投靠外,成都市的城镇人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市外人员,不得向成都市

农村迁移。确因特殊情况迁入的,不得享受成都市农村的各种待遇和征地补偿政策。

上述政策由市公安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积极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

(一)坚持大统筹的原则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各区(市)县应按照“三个集中”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向城镇新型社区集中。加大统筹力度,结合土地整理和拆院并院,积极引导规划区外的农民将宅基地置换到城镇新型社区建房,实施跨区域向城镇集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举家向城镇迁移。跨区域向城镇集中的农民,同等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的各种待遇。

(二)加快城镇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区域中心镇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快城镇新型社区建设,为农民向城镇集中创造条件。城镇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要坚持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城镇新型社区建设标准、人口规模实施,认真搞好水、电、气、交通、通信、光纤、网络、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医疗、社区活动中心等功能配套,确保农民安置一步到位。 (三)制定鼓励农民向城镇集中的政策措施。

1、实行农民有条件置换城镇新型社区住房。对进入城镇新型社区集中居住的农民,可按“新居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依据宅基地及其房屋权属置换城镇新型社区住房,有条件的地方可匹配一定面积的商业及其配套用房或按比例折算商业股权,以后宅基地征用时不再享受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政策。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

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2、依法办理城镇新型社区房屋及土地产权。城镇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农民进入城镇新型社区居住、原宅基地交由当地政府组织复耕的前提下,由国土部门将土地性质依法转变为国有土地后,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城市房屋产权证。

3、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土地承包关系,报上级农业管理部门备案。该土地被正式征用时,再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差,同时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4、完善城镇新型社区农民的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进入城镇和城镇新型社区的农民,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续享受农村居民子女上学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补贴的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就业优惠政策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等待遇;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四、积极引导农民向农村新型社区集中

(一)认真搞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应结合土地整理、拆院并院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农村新型社区应尽量选择在靠近城镇、工业集中

发展区或农业产业化基地等具有一定产业支撑的位置。农村新型社区房屋建设可结合各地实际,采取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方式实施,但须严格控制人均综合用地。同时,结合实际,认真搞好农村新型社区的水、电、气、交通、通信、光纤、网络、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各地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支持,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重点扶持。

(二)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各地可依照有关政策,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并经批准的前提下,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试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和发展公益事业,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三)鼓励农民进入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建房居住。不具备统规统建条件的农村,各地应做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引导农民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建筑风格到农村新型社区建房居住,严禁在农村新型社区规划范围外批建住房,边远山区确需分散建房的,须经区(市)县以上政府同意。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农村,应按照土地整理或拆院并院有关政策给予农民经济补贴。位于项目区或自愿放弃宅基地到城镇购房居住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农村,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农民到农村新型社区内建房的鼓励政策。

(四)认真做好困难群众集中居住的安置。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和特殊困难户进入各区(市)县统一管理的福利院集中居住,同等享受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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